杨旭东
摘 要:晚清以来,各个时期的政府均开展过移风易俗,意图改造社会、构建新的社会秩序,但被移易的风俗仍然延续至今,这充分反映了该问题存在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新时期农村的移风易俗包括遏制高额彩礼、严禁婚丧大操大办、治理有神信仰、打击黄赌毒等,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些做法在政府主导与群众主体地位之间、做法的生硬与风俗的弹性之间、政策统一性与地区差异性之间、典型示范与普及推广之间、运动式治理与风俗惯性之间的矛盾突出,其背后是对风俗基本认知存在偏差、没有掌握风俗规律、群众自治能力发挥不充分以及社会建设严重不足等深层原因所致。未来的移风易俗应充分尊重风俗的客观规律,推进移风易俗的差异化治理,注重形成可替代接续的新风尚,兼顾政策的科学性和人文性,挖掘和弘扬传统美风良俗。
关键词:移风易俗;历史;长期性;复杂性;规律
中图分类号:K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11-0078-07
党的十八大以来,移风易俗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乡村振兴战略、乡风文明建设、乡村治理等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均涉及移风易俗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从古至今的移风易俗虽然在内容、手段、目标上不尽相同,但重要的移易对象如婚俗、丧葬、有神信仰等反复移易依然顽强存在,陷入治理—反弹—治理的怪圈。如何推动移风易俗始终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这一话题置于历史的背景下,并结合当下实践进行分析,以期提供一个更加符合历史、国情、现实的时代答案。
一、近代以来移风易俗历史的简要回顾
晚清以降,西方势力东来,古老的东方被迫卷入世界一体化的进程当中,东西方文明相遇推动了旧中国的现代化转型,面对内忧外患的“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维新派经济上主张“师夷长技”,办厂开矿,政治上追求君主立宪、民主共和,思想文化上把矛头指向了缠足、包办婚姻、婚事铺张、封建迷信、剃发留辫、吸食鸦片等①属于风俗范畴的文化符号。从器物层面到制度层面对旧社会进行改造、对旧文化进行反思成为当时主要的社会思潮。20世纪初,清政府推行准許满汉通婚、劝谕妇女放足②等具有移风易俗性质的新政,最后以失败告终。但变革社会风俗的趋势并未就此止步。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用移风易俗来推进革命,同时又通过革命来移风易俗”,“把移风易俗作为铸造‘国魂的手段之一”,在剪辫、放足、禁烟、禁赌、破除迷信、改换称谓、废除旧历、婚姻自由等方面③取得了明显成效。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发起的新生活运动,以改造国民的衣食住行为起点,通过革新个人改造社会④,禁烟、禁赌、禁娼等内容依然贯穿其中,在推行新历、剪辫、放足等多方面着力,影响深远,但成效有限⑤。另外,由梁漱溟、晏阳初等知识分子发起的乡村建设运动也在清除“落后而有害的习俗”⑥方面做出了努力。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从苏维埃时期到延安时期在破除迷信和婚丧旧俗、禁毒禁赌、放足剪发、普及卫生理念方面都开展了大量的移风易俗活动。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生活领域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都带有移风易俗的性质,提倡“农村中的红白喜事、人情应酬,应当一切从简,改变原来不合理的风俗习惯”,“移风易俗,改造国家”⑧。国家领导人率先垂范的、以火化为核心的殡葬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推动移风易俗的突出表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移风易俗(除婚丧、迷信外,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新增加了孝道式微、老无所养问题⑨)作为推动社会建设的手段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纵观百余年移风易俗的历史发现,虽然不同时期推动移风易俗的目的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主要内容上几乎是一以贯之的,这既说明了移风易俗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也给新时期如何推进移风易俗提供了借鉴。
二、新时期农村移风易俗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此背景下,近代以来开启的“现代化的三个主旋律之一”⑩——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型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村从传统向现代文明的转型,便表现为物质上的产业振兴和精神上的乡风文明再造,移风易俗也进入适应主要矛盾变化、顺应社会转型的新时期。当前各地开展的移风易俗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婚俗方面
(1)遏制天价彩礼。彩礼本为古代婚俗“六礼”之“纳征”,象征着男女双方婚姻的成立,重形式而不重数量。彩礼的移易,不是要彻底禁止彩礼,而是反对漫天要价,主张将彩礼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上男女比例失调、拜金主义思想盛行等因素,彩礼已经严重异化为确立正常婚姻关系的“筹码”,甚至造成某些贫困地区“光棍村”的出现,一些贫困家庭因彩礼致贫。某移动互联网公司对8000多名河南网民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5.29%的受访者家乡彩礼金额在5万元到10万元之间,32.86%的受访者家乡彩礼金额在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8.94%的受访者家乡彩礼金额超过20万元。(11)对此,采取的措施有:一是组织成立公益性婚介组织,为未婚青年提供免费婚介服务,避免中介从中牟利。二是以文件形式对彩礼金额上限做出规定,严格约束党员干部,积极引导普通群众。三是依靠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对低彩礼或无彩礼家庭进行荣誉激励和行为支持,对违反者通过民间舆论施加压力。
(2)严禁婚礼奢侈浪费。按照范·盖纳普的“阈限”理论,婚礼是人生仪礼当中的一个“过渡仪式”,意味着人生从一个阶段进入另一个阶段(13),夫妻互敬、尊老爱幼、孝顺父母等文化内涵均在婚礼中有所体现。因此,移风易俗并非反对举办婚礼,而是要强化婚礼所传递的文化、社会意义,移易其中的攀比、奢侈浪费恶习,倡导举办与家庭经济条件相匹配的理性婚礼。具体措施有:一是举办集体婚礼,减少个体家庭开支。地方政府在全域范围内每年为群众举办若干场集体婚礼,由地方主要领导证婚,提高社会影响力。二是限定婚宴的规模、档次、数量等。对于党员干部采用事前报备、明确标准的办法进行限制;对普通群众,通过村民委员会、“一约四会”(12)等对内部成员进行规定。
(3)限制礼金数额。随礼本质上是一种“礼物的流动”,具有互利互惠、表达感情、维护或构建社会关系等多重意义(14),属于正常的社会互动方式。社会变迁的加剧、经济发展的加速使得这种社会互动的不均衡加剧,给社会成员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但熟人社会中的“面子”问题把大多数成员裹挟其中,使“礼物”的正常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其中的情感、文化成分反而大为减少。因此,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对党员干部明令禁止收受礼金,对普通群众规定礼金数额上限,并倡导社会成员共同遵守。
2.葬俗方面
(1)反对土葬,提倡火化。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火化率从2014年的47%增长到2018年的50.3%。(15)除宗教、地域等因素外,火化率的提升空间仍然较大,推行火化、移易传统葬俗依然任重道远。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修订了《殡葬管理条例》,把“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表述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避免因强制火化激化社会矛盾。二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减免或者降低火化费用,奖励遗体火化。
(2)反对大操大办,提倡丧事简办。葬俗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体现,具有规范、教化功能,特别是在孝道式微的当下,葬俗可以唤醒人们的生命意识,营造孝老爱亲的社会氛围。葬俗移易并非取缔丧葬仪式,而是治理其中扭曲变异的内容:一是反对过度娱乐,限制或取缔丧事活动中的低俗娱乐表演。二是反对过度招待,严禁丧事操办过程中大摆酒席,以内部约定的形式明确招待对象和标准。三是反对过度人情化,表达哀思应是葬礼的基本内涵,提倡适度赠送礼金,扭转礼金趋重的态势。四是反对过度奢华,提倡厚养薄葬、仪式从简。反对殡葬仪式繁杂、殡葬用品花样繁多以及修造豪华坟墓等不良现象。
(3)反对“二次葬”、留坟头,提倡多样化生态葬。使用棺椁埋葬遗体是大部分地区的葬俗,而下葬后保留坟头便于后人祭祀则是与之相应的民间社会长期沿用的又一习俗。移风易俗所针对的葬俗主要包括火化区土葬、装棺“二次葬”与保留坟头,这些风俗违反了国家的殡葬政策,与推行火葬以减少对耕地占用的出發点相违背,成为移易葬俗的重要内容。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进一步推动公共墓地建设,提高墓地供给,从源头上治理乱埋乱葬。二是鼓励骨灰简葬,反对装棺“二次葬”。三是提倡水葬、树葬等多样化生态安葬方式,反对保留坟头。
3.有神信仰方面
新时期宗教信仰方面移风易俗的重点是治理宗教信仰乱象,破除封建迷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和宗教工作主动权。中国的有神信仰包括五大宗教信仰和民间信仰。前者主要通过依法取缔非法宗教活动、整改不规范宗教活动、关闭非法宗教场所、规范宗教机构财务等手段,依法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后者则通过拆除非法庙宇建筑、关闭未登记注册的民间信仰场所、引导群众松散的信仰行为等措施,规范完善政府对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
4.社会治安方面
该方面的移风易俗所指涉的内容主要是“黄赌毒”,它们既属于社会不良风习,又带有违法犯罪性质,是自晚清以来政府努力革除的恶习。改革开放后,这类社会丑陋现象沉渣泛起,一直是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属于乡村治理的“顽疾”,治理起来需要“软硬兼施”:硬的方面,实行一村一警制度,创新基层治理,形成多元治安防控网络。软的方面,加强公共文化建设,以多种形式(送文艺演出、送电影、建农家书屋等)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挖掘、激活农村传统文化活力,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开展文明家庭评选,营造文明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等。
此外,环境脏乱差、孝道式微、重男轻女等不良风气和落后思想,随着厕所革命、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政策的实施逐步消解。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农村移风易俗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第一,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助推农村脱贫攻坚。在当前进入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移风易俗遏制了天价彩礼和婚丧大操大办,大大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降低了因婚丧致贫的概率。例如,在河南省济源市的一些村,以前办一场白事,主家要管5顿饭、放映6场电影,花费近3000元,现在减至管3顿饭、放映2场电影,花费1400余元。另外,还有一些针对葬礼的具体规定,如吊唁还礼用布条;使用音响播放哀乐;花圈等殡葬用品最多不超过6件;取消酒席,改用大烩菜(用大肉最多不超过50斤)等。(16)第二,扭转了不良社会风气,形成乡风文明建设新格局。通过推动移风易俗,婚丧中的攀比、奢侈浪费之风有所好转。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完善村规民约,严格婚丧事宜事前备案、事后报告制度,推动乡风文明健康有序发展,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村委会领导、群众性组织具体实施、群众积极参与的乡风文明建设新格局。第三,治理了违规违法现象,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农村长期存在的风俗乱象得到治理,群众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科学、文明、健康等理念融入移风易俗的具体措施,新时代农民的生活新理念逐渐树立起来,农村社会呈现文明和谐与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当前移风易俗中存在的问题
移风易俗本质上是政府自上而下对不良社会环境进行修复、治理或者重建的过程。理论上说,这一过程可以优化社会秩序,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然而,近年来各地因移风易俗引发的极端案例时有发生,如2012年河南周口平坟事件、2018年江西抢棺材事件、2019年江苏高邮拆土地庙事件和山西襄汾丧事禁止披麻戴孝事件等。民间社会的强烈反弹是对移风易俗实效的反馈,说明移风易俗中存在一些无法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府主导与群众主体地位之间不平衡
移风易俗,除依靠政府力量的外在推动外,真正让政策落地的是人民群众,他们的实践主体地位不应被忽视。而现实中移风易俗的可操作性与群众的认可度、接受度之间存在较大间隙。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预先设定各种应对检查、评比的完备方案,以此打造移风易俗工作的“可视”效果,群众作为实践的主体,则成为被动接受或者配合“摆拍”的角色。像移风易俗这种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社会政策,要达到预期目标,不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倾听、吸收民意,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更需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性作用。当前这种政府主导、群众配合的现象充分反映了两者之间的不平衡状态。
4.长期以来社会建设不足
李培林认为,协调发展是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18)这里所说的协调发展除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外,还应该包括社会建设范畴的协调发展,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建设通常被理解为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民生诸领域,而对当下农村社会出现的攀比、奢侈浪费、道德滑坡、孝道式微之类关乎社会规范甚至价值理念的问题,往往归为文化建设或者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本质上,所有文化、精神领域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个体的全面健康自由发展和社会的良性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社会治理,还是精神文明建设,最终都要服务于社会建设。而农村社会建设的滞后、不足是明显的。基层组织涣散必然带来社会的失范,人口流动导致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难以实现,精神文明建设重视不够,流于形式,凡此种种,再加上官员政绩观不端正,不易凸显政绩的社会建设成为农村发展的软肋和短板,世代沿袭的旧风俗仍然成为指导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经济社会的不平衡发展更加剧了这种风气的蔓延。
五、深入持续推进移风易俗的现实思考
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移风易俗工作在国家工作布局中重要性的不断提升(19),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乡风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深入持续推进移风易俗是大势所趋。要切实推动这项工作,就需要探索一条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要求的移风易俗新路径。
1.尊重风俗的客观规律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衰落和消亡的过程,风俗也不例外。历史上很多风俗,无论美丑,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消失,或者仅留下遗迹,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比如作为良俗的一些古代民间传统节日和作为陋俗的缠足、冥婚、闹洞房等,已经成为历史或正在走进历史,有些风俗甚至为法律所不允许。从这个意义上说,移风易俗的政策执行与风俗习惯的客观存在之间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尊重风俗客观存在和长期延续的基本规律,允许其以某种适当的形式存在,最终实现自然淘汰。要避免人为的强力推进给政府与民间造成的紧张对立。
2.推进移风易俗的差异化治理
在移风易俗中,移易的对象不同,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有所不同,不能搞一刀切,要科学分类,实行差异化治理。首先,在殡葬、社会治安等方面要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移风易俗主要是以“精神文明建设”的名义开展起来的,相关政策措施一般只具有引导功能,不具备法律约束效力,不利于移风易俗的顺利开展。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党和政府、普通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应该规范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应该成为社会的基本共识。因此,要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让移风易俗中的“顽疾”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有效治理。其次,在有神信仰方面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移风易俗中涉及有神信仰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属于五大宗教范畴的,要进一步完善宗教管理制度,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的宗教活动。二是属于民间信仰范畴的,可以借鉴沿海地区的经验,将其纳入宗教管理范畴,建立民间信仰的规范化管理制度。最后,对包含文化遗产内容的移风易俗要进行选择性治理。与当前移风易俗同步推進且联系比较密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其保护范畴可能涵盖了移易对象中像婚俗、葬俗、有神信仰的某一个环节或某方面的内容,比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纸扎工艺,可能是一些地方丧葬中的常用物品,葬俗中的唢呐演奏可能是当地的优秀民间音乐类型。因此,要树立文化遗产观念,对陈规陋俗和具有文化遗产意义的风俗进行科学、合理的区分,以免良莠不分造成的对文化遗产的破坏。
3.注重形成可替代接续的新风尚
刘锡诚针对旧日礼俗提出:“如果真的属于恶俗或者失去活力的民俗,一旦被革除了,那么,就要有新的、成熟的礼俗来代替,而不能留下空白。留下的空白越多、时间越长,社会秩序的混乱必然乘虚而入,造成无法挽回的全民族的遗憾。”(20)这一方面的教训尤为深刻。以殡葬改革来说,经过较长时间的推进,火化已经被人们广泛接受,但由于骨灰处理方式、公墓建设滞后等因素,殡葬改革进展缓慢。无论是旧俗陋俗的消除,还是新风尚的形成,都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期间,应该采用比较温和的手段处理此类问题。当前,一些地方为了遏制天价彩礼、婚礼大操大办,每年都举办一些集体婚礼,这种做法对婚礼新风尚可起到引领作用,但能否持续下去并推广开来无法确定。因此,移风易俗不仅要重视“破旧”,更要注重“立新”,而且所立之“新”要能够接续旧俗,为人们接受,成为日常生活新的行为规范。
4.政策制定要兼顾科学性和人文性
郑杭生在《社会建设》发刊词中说:“社会学研究中的许多问题,如果仅凭单纯的科学性,并不能发现其真实原因和解决的办法,往往要靠人文性才能找到原因和解决之道。所以,社会学研究非常需要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统一。”(21)移风易俗问题即是如此。政府用科学、理性的思维看待移风易俗的对象并无不当,当这种思维转变为政策时,政策条文可能无法非常感性,却可以为移易的对象留下空间。例如,婚姻与死亡乃是百姓生活中的大事,按照百姓的生活逻辑,大事的操办自然要体现出“大”,其中内含复杂的情感因素,既有对亲人的深厚感情,也有熟人社会的舆论,这便是政策当中人文性的逻辑起点。如果政策无法充分体现对个体情感的理解、尊重和关照,那么这种移风易俗政策的执行难度是可以预见的。制定这类政策可否加入更多人文因素的考量,决定着政策的成败。
5.充分挖掘弘扬美风良俗的价值意义
如果说移易旧俗陋俗是“破”,培育新风尚是“立”,那么,挖掘美风良俗则是一种“复”,恢复、复兴之意。自上而下倡导的新风可能有水土不服的问题,而挖掘、弘扬传统的美风良俗则是一种顺势而为的自治良策,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又减少了新旧对立的冲撞和旧去新未立的断档、混乱。这些在地方实践中已经有颇具成效的案例,比如恢复地方民间文艺传统,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炼宗族文化中与时代精神契合的家风家训,使之成为村规民约的精神内核,引导家庭、个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等等。
五、結语
北齐刘昼在《刘子新论·风俗》中说:“风有厚薄,俗有淳浇,明王之化,当移风使之雅,易俗使之正。”社会发展到今天,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站在历史维度看,任何陈规陋俗都会化作历史的尘埃,外力推动只不过是加剧其消亡的步伐,却也带来了社会短暂的无序与混乱。从现实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背负沉重历史包袱的社会而言,移风易俗要从古代高居在上的教化思维向培育现代公民、建设文明乡风转变,最终抵达现代文明,这一历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漫长的文明转型之路仍将持续,如何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一自古就有的政策执行逻辑里面,真正缩小两者之间的“缝隙”,可能还需要在法与情、科学与人文、理性与感性之间寻找平衡点。
注释
①徐永志:《戊戌维新派与移风易俗》,《中州学刊》1990年第6期。
②马勇:《重寻近代中国》,线装书局,2014年,第249页。
③严昌洪:《辛亥革命与移风易俗》,《华中师院学报》1982年第5期。
④敖文蔚:《中国近代社会与民政(1906—1949)》,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23—134页。
⑤伍野春、阮荣:《民国时期的移风易俗》,《民俗研究》2000年第2期。
⑥李红辉、梁生:《梁漱溟乡村建设的核心内容及意义》,《人民论坛》2010年第29期。
⑦刘果元、李国忠:《苏维埃时期移风易俗工作述论》,《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魏彩苹:《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移风易俗运动的史实考察》,《延安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⑧《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39、44页。
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日报》2019年2月20日。
⑩金耀基:《中国文明的现代转型》,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页。
(11)《2018年河南彩礼大数据报告出炉,看看林州排在哪?》,搜狐网,http://www.sohu.com/a/276137706_670367,2018年11月17日。
(12)“一约四会”是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和禁毒禁赌会的简称,是一项改变陈规陋习、推进乡村移风易俗、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村民自治制度。
(13)[法]阿诺尔德·范热内普:《过渡礼仪》,张举文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87—88页。
(14)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4—19页。
(15)《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908/20190800018807.shtml,2019年8月15日。
(16)张佩佩、王欣欣:《五龙口镇西正村:红白理事会“理”出节俭风》,济源文明网,http://jy.wenming.cn/wmcj/wmcz/201704/t20170418_2721805.shtml?open_source=weibo_search,2017年4月18日。
(17)钟敬文:《民俗文化学:梗概与兴起》,中华书局,1986年,第68—69页。
(18)李培林:《新中国70年社会建设和社会巨变》,《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19)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把移风易俗列入最高层的议事日程,这在移风易俗史上并不多见。8月23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刘锡诚:《民俗与国情备忘录》,《报告文学》2002年第9期。
(21)郑杭生:《〈社会建设〉发刊词》,《社会建设》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海 玉
The Historical Observation and Realistic Thinking of the Rural Practice of Changing Customs in the New Period
Yang Xudong
Abstract:Since the late Qing Dynasty, every government has carried out the practice of changing customs to transform the society and build a new social order. However, the customs that have been transferred still continue to this day, fully reflecting the long-term nature and complexity of this problem. In the new era, we have taken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change customs in rural areas such as curbing high bride price, forbidding extravagant weddings and funerals, governing religious beliefs, and combating pornography, gambling and drug abuse, and have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However,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leading role and the masses′ dominant position, between the rigidity of the practices and the flexibility of the customs, between the unity of policies and region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ypical demonstr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between the sports governance and the customs inertia are prominent. Behind them are the biases in the basic cognition of the customs, the failure to grasp the customs laws, the insufficient exertion of the masses′ autonomous ability, and the inadequate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other deep-seated reasons.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fully respect the objective laws of customs,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ifferentiated standard system to adapt to customs, pay attention to the formation of alternative new fashion, take into account the scientific and humanistic nature of policies, and explore and carry forward the traditional good customs.
Key words:changing customs; history; long-term nature; complexity; 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