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广蕊
(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上海 201415)
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流转于养殖场、收集点、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之间,传播疫病的风险较大,因此强化收集车辆的清洗、消毒是疫病防控的重要环节。本文阐述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消毒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旨在引起业内人士重视,通过加强消毒及消毒效果评估,保证畜牧业健康长效发展。
农业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要求,动物无害化运输车辆可选择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03)条件的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1]。实际运行中,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收集时使用的动物无害化运输车辆大都能符合要求,有的还设置了污水收集装置、紫外杀菌装置;但由于养殖量少、成本受限、资金短缺等原因,仍有小型养殖场、个体养殖户等临时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卡车、三轮车等作为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这些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表面不平整,内部转角不圆滑,易使消毒存在死角,从而导致消毒不彻底。
目前,仅天津市地方标准《畜禽运载工具消毒技术规范》(DB12/T 451—2012)对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消毒进行了专门详细的规定,但该标准不适用于疫情发生期间的消毒[2]。实际运行中,病死动物包装材料密封性不强、动物尸体较大而无法完全包裹等原因造成车辆内部遭受动物胎衣、血水、羽毛等污染严重,就需大量消毒水进行冲洗消毒。而消毒液浓度配置是否合理,冲洗是否均匀,污物是否冲洗干净,消毒作用时间是否足够等均对消毒彻底性提出考验;加之消毒操作人员疫病防控知识不足、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监督部门处罚证据不足、处罚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又使消毒效果大打折扣。
对收集车辆进行消毒效果评估是检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消毒防疫体系是否完善,消毒人员操作是否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笔者对浙江、江苏、广东等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研时发现,很多兴建的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缺乏专业的消毒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无害化处理场所中有的设置了简易的消毒设施,但消毒效果如何却无从得知;有的预配置了大量消毒液,但等到真正使用时,消毒效力却得不到有效保障;有的消毒剂浓度配置不合理、车辆消毒时间不够。由于缺乏消毒效果评估,即便收集车辆有消毒记录但仍达不到相应的消毒效果。特别是对严重污染车辆、运输死亡动物(尤其是死于重大动物疫病)车辆消毒时,消毒剂种类选择、浓度配置、消毒频次、消毒时间等是否合理,都需要采用消毒效果评估进行综合判断,这是落实动物疫病防控、阻止疫情传播的一项重要举措[3]。
为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的消毒,有的无害化处理单位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使其严格消毒程序,强化消毒工作。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这些单位只能参照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1—19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2—2016)、《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2012)等。由于这些行业标准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在实际参考使用中,相关条目并不完全适用病死动物运输车辆的消毒及消毒效果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在采样点选择、细菌杀灭率、菌落数限值、病毒分离鉴定及灭活实验等方面仍存在困惑,尤其是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运输车辆的消毒及消毒效果评价,以上相关标准的不完全适用性表现尤为突出。
各地在兴建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时,应充分考虑建立完善的消毒设施设备,包括冲洗类消毒设施设备(高压冲洗机、自动加药计量泵、冲洗水枪等)、喷雾类消毒设施设备(高压水泵、自动加药计量泵、雾化喷头等),从而保证车厢内的血水、胎衣、羽毛等冲洗干净,车辆顶部、外表面与消毒液充分完全接触,不留消毒死角。已建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基于场地限制无法设立喷雾消毒设施设备用于车辆外表面全面消毒时,可在冲洗消毒场地搭建简易平台,满足消毒人员对车辆顶部进行冲洗消毒。
目前,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消毒工作大都是由车辆运输人员承担,其专业性不强、疫病防控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消毒不彻底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消毒管理:一是加强对运输人员的技术培训,提升其疫病防控意识;二是制定完善的车辆消毒程序,指导运输人员严格落实消毒;三是加强对车辆消毒效果的评估,对消毒不合格的运输人员进行适当处罚等。
由于缺乏相应的农业行业标准,很多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开展工作时,往往因没有相应标准的约束而随意冲洗,或只关注细菌杀灭率忽视病毒的杀灭,以及消毒液不能完全覆盖车辆表面等,使消毒效果大打折扣。希望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技术规范,明确消毒技术流程及消毒效果评价指标,为进一步强化车辆消毒,处罚违规车辆提供规范性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均从动物疫病预防角度对运载工具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在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了“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在法律责任方面,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从整体看,只对运输车辆的消毒与否进行了强制规定,而对消毒效果评估并未进行规定。也就是说,动物无害化收集车辆消毒效果如何,全凭消毒人员一纸空文,一旦发生消毒人员应付了事而使消毒效力不足等将无法得到有效追责;在发现收集车辆有明显的粪便残留、血水滴漏等问题时,由于没有消毒效果评估标准,导致处罚缺乏有力证据。因此,建议设立专门条款对收集车辆消毒效果进行评估,从而提升消毒人员思想警惕性,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执行相应处罚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