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的家用卫生杀虫剂,其标签上可以不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及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等内容。
不同品牌的手机对二维码的识别率有差异。当用一个手机扫描标签上的二维码,不能显示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信息时,应当更换不同品牌或型号的手机扫描,或要求农药生产企业或经营者使用其扫描枪或手机扫描识别。如果农药生产企业或经营者使用扫描枪和手机也不能识别标签上的二维码,可以认定该标签不合格。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登记申请者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也可申请农药登记。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出口到中国境内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在国内设立办事机构,或委托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作为办事机构。农药登记申请者都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需要进行审批,属于行政许可。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原药(母药)和新农药制剂。
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新农药登记试验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组织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2号令,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2) 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3) 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4) 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5) 毒理学信息。
(6) 作物安全性信息。
(7) 环境安全信息。
(8) 试验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9) 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10)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