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福兴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长沙410003)
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大国,也是农业种质资源大国,拥有丰富和珍贵的生物物种资源,为我国生物育种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在生物育种技术的快速创新下,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由2010 年的52%提高到2017 年的57.5%,我国主要农作物基本实现了良种全覆盖,2015 年全国粮食作物平均单产增长到365.5kg/667m2,是2010 年的1.1 倍。“十二五”期间选育并审定主要农作物新品种3100 多个,累计推广新品种面积达1 亿hm2。“十二五”期间,我国把生物育种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极大地促进其快速发展,生物育种技术创新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日益被国家重视,一批育种技术还领先世界水平。如我国首创的两系法杂交稻技术,至今还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我国杂交棉花的三系配套率先在世界上实现,在转基因抗虫棉自主知识产权上,我国是世界上继美国之后第二个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特别是我国超级稻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世界上还无与伦比;在水稻生物工程技术研究方面处于比较领先地位,在家畜胚胎技术研究领域我国也跻身世界前列,这些成绩均为我国新时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各国保护种业发展的战略。近年来,世界大国纷纷采用知识产权实现种子市场海外扩张,入侵并打压发展中国家[2]。对于农业大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众心理如何?如何实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为此,于2015 年6-9 月组织课题组在暑假对农村居民进行了民众知识产权保护的问卷调查。整个调查分为15 个调研小组,每组20 多份问卷,共发放问卷340 份,收回有效问卷306 份。分别选择在学生家乡进行,调查问卷涉及湖南、湖北、江西、四川、黑龙江等8 个省份,均是由家在调研省份的农村学生组成的调查组,问卷调研的学生是涉农专业或社会学专业的学生。接受调研的对象中男性55.4%、女性44.6%;从年龄分布看,青年(35 岁以下)38%、中年(35~55 岁)40.3%、老年(55 岁以上)21.7%;从职业看,农民35.7%、工人17.7%、干部14.8%、教师7.5%,企业主3.6%,其他人员20.7%。需要说明的是,20.7%的其他人员是一些出生在农村不以耕种为业的年轻人,其中大部分可以认为是农民,有的是农村的小生意经营者,因此,被调查者中农民实际上应该在50%以上。以下是本次调研的问卷分析。
1.1 种业知识产权意识萌芽但保护意识不强 当问及“您听说过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吗”,有57%的人回答听说过,没听说过的只有17%,有8.3%的被调研对象对此相当了解,但也有17.7%的被调研对象不清楚。尽管一多半的人对知识产权有概念,但是清楚明白的人不多,不了解的人还比比皆是。当问及具体知识产权种子专利时,听说过的占39.3%,没有听说过的占24.3%,不清楚的占19.7%,听说过其他专利但没听说过种子专利的占16.7%。
由此可见,在农村这个种业知识产权使用和保护的大环境中,种业知识产权的意识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宣传和推进在不断增强,但是传统上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根深蒂固,民众对于种业知识产权(种子专利)的认识还很肤浅。
1.2 农民育种能力丧失被迫接受知识产权种子 当问及“您现在生产中使用的种子是自己留种还是买种”时,回答自己留种的只有18.3%,买种的占43.3%,另外有38.4%的人自己能留的留一点,但会买杂交水稻和良种蔬菜种子。买种子的地点选择是:22%的被调研对象在政府种子站(公司)买种,26.6%的被调研对象在私人种子店买种,24.6%的被调研对象在市场的种子摊买种,还有26.8%的人三者都有;对于价格大部分觉得价格还合算,但有26.3%的被调研对象认为当前种子的价格太高。
这一情况说明,在当前的生物育种科学技术下,农民自留种的并不多,自育种的能力严重弱化,农民不得不向种子公司购买具有知识产权的种子,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的种子成本已经加在农民身上,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无限扩大。
1.3 农民种植良种化但对国内外种子喜好有别 当前农村土种断代很难找到土种子,但是土种的品质和味道却引人回忆。当问及“您喜欢种现在的种子还是以前的土种子”时,有42%的被调研对象喜欢现在的良种,只有27.5%的被调研对象喜欢以前的土种子,17.4%的人无所谓,有13.1%的回答如果自己吃就喜欢种土种子。
由此可以看出,在市场化日益推进的农村,农民选种主要还是看产量,只有自己吃才看品种和质量。农民尽管喜欢良种,但是并不崇洋媚外。当问及“你喜欢国外的种子还是国内的种子”时,43.6%的被调研对象喜欢国内的种子,只有9.2%的被调研对象喜欢国外的种子,有24.6%被调研对象认为要看情况,22.6%无所谓。看情况是看品种和市场的情况,无所谓的人是不分国别,只要好就行,当然,这些尽管没有问及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国内国外种子的价格就包含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在里边。
1.4 农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但又看重自己的利益 一方面,农民支持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当问及“您对种子专利怎么看”时,45.6%的被调研对象认为应该有专利保护,只有11.5%的被调研对象认为不需要专利保护,也有23.6%的被调研对象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认为只要不加价就可以有专利保护,有达19.3%的被调研对象认为保不保护无所谓,他们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关心。但当涉及自己的利益时,调查者的态度很明确,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利益问题。另一方面,如当问及“假如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种子的价格,您怎么看这个问题”时,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有20.8%,有23.9%的被调研对象明确表示反对,有37.7%的被调研对象主张只保护知识产权不支持加价,也有17.6%的被调研对象持无所谓的态度,或许是调研的事与他无直接关系。
1.5 农民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博弈意愿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农民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受益者是育种者。当问到“您认为保护种子的知识产权谁最受益”时,认为是政府的占27.2%,认为是育种者的占48.5%,14.5%的被调研对象认为是卖种子的人,也有9.8%的被调研对象认为是农民。对于“育种者的劳动是否应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被调研对象的看法是:66.2%的认为应该,17%的认为不应该,16.8%的认为与我无关。对于种质资源保护的态度,当问及“您觉得育种者用农民的种子进行育种改良,农民应该得到好处吗”,27.5%的认为非常应该,50.4%的认为应该,16.5%的认为要看情况,认为不应该的只占5.6%。当问及“如果育种者要您的土种子去育种,您会无偿给他们吗”,有26.6%的认为会,22%的认为不会,39.7%的人认为如果不是很多就会,11.7%的要给好处才会。这一问题说明,大多数被调研对象的生物育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是不强。
1.6 对当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认识 被调研对象作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参与者和受影响者,他们对其保护不力的原因感受很复杂。当问及“认为当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原因是什么”时,有2.6%的选择是育种企业利欲熏心,4.9%的选择法律威力不够,4.6%的选择惩罚力度不够,2%的认为是购买者鉴别能力不高;除此以外,均是两项以上的原因,如认为是育种企业利欲熏心和法律威力不够的占8.5%;认为是育种企业利欲熏心和惩罚力度不够的占5.2%;认为是育种企业利欲熏心和购买者鉴别能力不高的占4.3%;认为是法律威力不够和惩罚力度不够的占9.8%;认为是法律威力不够和购买者鉴别能力不高的占5.2%;认为是育种企业利欲熏心、法律威力不够、惩罚力度不够的占9.5%;认为是育种企业利欲熏心、法律威力不够、惩罚力度不够、购买者鉴别能力不高的占29.5%,等等。总之,这一答案说明,原因是错综复杂的。
1.7 对当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责任认知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牵涉到农业生产和经营,而且牵涉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理应是社会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在被调研对象看来,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当问及“您认为保护种子知识产权,谁应该负主要责任”时,有63.5%的被调研对象认为是政府的责任,同时,有10.2%的被调研对象认为农民也有责任,还有14.8%的被调研对象认为是种子企业的责任,有11.5%的被调研对象认为是研究人员的责任。不管怎样,被调研对象的认识都没有错,保护生物育种知识产权是大家的责任,但被调研对象在划分责任时给政府的责任太大,政府也有自己的苦衷。
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我国理当成为世界种业大国和强国,才能确保农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但是中国目前的种业发展状况却令人不安。尤其是外资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现代生物技术和研发实力,通过并购国内企业,或者在华建立独立的研发平台和试验基地等形式进入中国种业领域,导致我国优势技术和资源领先优势丧失的风险加大[3]。据统计,当前全球种业十强企业占全球种子市场的46%,仅孟山都一家公司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就高达21%;中国种业前十强只占国内份额13%,占国际份额不到1%。如此弱势的中国种子企业,在国际种业市场几乎没有话语权。中国发展生物育种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加强国家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商机制,及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外商投资管理等环节完善应对预案[4]。同时要强化民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以上调查分析,产生了几点思考。
其一,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很多育种者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加之我国曾经农业育种都是国家全包的计划育种,也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意识,育种科研单位重视论文发表和技术交流,育种企业重视育种技术创新,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更缺乏育种的知识产权战略,由调研可知,我国民众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众基础不厚实。
其二,种业知识产权尽管具有公共性特征,但是其实质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因此需要私法保护。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层面的公法保护制度较多,如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规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关规范、转基因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等法律规范,都主要立足于公共领域的生物安全防范,对于育种产业私权性质的财产权及人身权等,我国当前的有关法律保护不够,还没有引起老百姓的高度重视。
其三,我国源于计划经济忽视市场的管理理念较重,特别是我国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更加带有计划性,是一套脱离市场的重论文发表和成果鉴定,轻专利申请和保护的激励政策,这种种重形式轻内容的管理理念造成了我国的一些种业知识产权大量流失。计划经济条件下由国家包养的种业科研管理体制不再适应当前生物育种战略性新型产业发展要求,育种企业和研发人员利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已利益的水平和能力不够,保护的社会文化环境有待加强。
其四,种业知识产权是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而出现对其保护的艰难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用肉眼辨认种子,因分辨的成本高因此保护的成本也高,种子的消费者大多数是农民个体,农民不仅分散居住而且在山上田间种植,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难,维权取证更加不容易,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殊难度。
其五,加强民众种业知识产权宣传教育非常重要。调研显示,我国民众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还很多,我国存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众缺陷,强化农民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是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众基础,教育和引导民众广泛参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