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冰兵 戴鲁娜 欧阳艳 魏贱生 尹水位 刘少波
(1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种子服务中心,衡阳421200;2 湖南省衡阳市种子管理站,衡阳421000;3 湖南省衡阳市农科所,衡阳421000;4 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种子管理局,衡阳421600)
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以下简称种性安全)要求农作物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及农产品品质等方面没有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16 年修订实施以来,对种性安全监管提出了更严的要求,根据多年的经验,就加强种性安全监管提出浅见,以供大家探讨。
1.1 是《种子法》的要求 《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审定部门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1-2]。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第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由此可见,《种子法》禁止危及种性安全(未经审定、种性存在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的品种推广、销售[3];在种性安全方面有风险的品种都要向种子使用者提供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因此,加强种性安全监管是《种子法》的要求,是种子(种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1.2 是种性安全隐患增加的现实要求 一是国家对品种的准入有所松动,种性安全隐患增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种子市场化,提高种业创新能力,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国家对品种的准入有所松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品种试验增加了企业绿色通道和联合体试验通道,对具有特殊用途或具有特色的品种审定着重于特殊用途或特色,从而使审定品种数量成倍增加,种性安全隐患相应增加;引种不得人为设置前置条件,只要求引种者提供引种备案的相关材料,而对品种抗性不作硬性要求,种性安全难以保障;品种登记侧重于明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身份”,对抗性无量化指标要求,部分品种可能存在种性缺陷。二是常规品种种性退化严重,危及种性安全。近年来,部分农作物常规品种因其品质相对较好,播种面积增加较快,尤其是常规水稻品种表现突出。而种子企业因没利润、种子使用者因没能力对常规品种进行提纯复壮,种性自然退化且世代累积,种性退化严重,从而危及种性安全。因而强化种性安全监管迫在眉睫。
1.3 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需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特色农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增大,国家进行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了“一县一特”产业发展战略。柑橘、茶叶、水果、特种蔬菜种苗需求成倍增加,大豆、马铃薯、荞麦等旱杂粮用种明显增多,推广“稻+油”种植模式后的油菜种植面积不断扩大。而这些优势特色农作物均属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需要审定,部分品种选育者也没有开展严格的适应性和抗性鉴定试验,其种性安全未得到有效控制,给农业生产埋下重大安全隐患。消除优势特色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隐患,强化种性安全监管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种性安全保障。
2.1 严格执行《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 加强种性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品种种性安全都作了要求,种子(业)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管。一是严禁危及种性安全的品种(如未经审定、登记的品种及撤销审定、登记的品种)进入市场,一经发现,严格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处罚;有风险品种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的咨询服务,否则,依照《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对未依法查处经营危及种性安全的品种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照《种子法》第七十条进行处分。二是严格品种(种性测试)测试、试验。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逆性鉴定等,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对品种试验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试验科学、结果公正、数据准确,及时发现品种种性方面缺陷及种性安全隐患大小,为品种审定、登记、引种及撤销品种审定、登记、引种提供有效的依据。对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品种依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品种审定;对登记品种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查处;湖南省对隐瞒备案品种缺陷和风险的引种品种,依照《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引种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撤销引种备案。三是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品种要及时撤销审定(登记、引种)。
2.2 构建种性安全监管体系 国家要构建以省为单位的种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将所有审定品种、引种备案品种、登记品种纳入监管体系,对品种种性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种性安全监管三级联动机制,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分工协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抓好品种审定、引种备案、品种登记等事前许可,要在抗性鉴定评价期、品种典型性状表达期开展数据复核,并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市州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抓好品种试验等事中监督,要在作物生长关键时期开展试验检查,在收获期组织联合测产。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抓好将推广新品种当地试种(展示示范)及对已推广的品种开展种性安全跟踪评价等事后监管。
2.3 完善品种(种性)测试鉴定平台 一是拓宽测试鉴定项目。在对水稻品种已开展稻瘟病、稻曲病、白叶枯病等抗病(虫)性鉴定基础上增加细条病、稻飞虱等抗性鉴定;在对已开展耐热(寒)性等鉴定基础上增加耐酸(碱)、耐肥、耐旱(渍)、耐寡照等适应性(抗逆性)鉴定;要加强对农作物品种重金属(如镉)积累能力强弱研究,并增设农作物品种对重金属(如镉)积累能力强弱鉴定项目;对玉米品种测试,要增设南方玉米品种主要病害抗性鉴定;对大宗经济作物,要开展种苗生态适应性和抗性鉴定测试;对登记作物,要逐步开展品种适应性和抗逆性验证试验。二是增设试验点。试验主持单位要根据各地生态特点设置品种测试鉴定试验点,要增设不同生态类型试验点。三是改进测试鉴定方法。农作物品种许多种性缺陷要在特定的气候、土壤、栽培方式等外部环境条件诱发下才会表露。品种(种性)测试鉴定主持单位在制订测试鉴定方案、确定测试鉴定方法时,要尽量创造特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从而在测试鉴定时,尽可能让品种种性缺陷得以充分表达。如对品种的耐热(寒)性鉴定改大田分期播种自然鉴定方法为人工气候室定时、定温鉴定方法。四要加强品种测试、试验机构建设,加强相关测试、试验培训,从而进一步完善品种测试鉴定平台。
2.4 开展种性安全鉴定和农作物品种种性跟踪调查 农作物品种只有用于大田,才能体现其价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开展大田种性安全鉴定和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跟踪调查。一是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辖区内选择3~5 个有代表性生态类型区,建立相对稳定的种性安全鉴定基地,对本辖区内近2 年推广的和拟推广审定品种、登记品种、引种品种开展种性安全评价(展示示范),每个品种连续评价2 年,重点考察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和抗逆性。对区域性优势特色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因地制宜设立品种适应性测试基地,对种性安全指标开展鉴定评价。二是在作物生长关键时期、种性缺陷表达明显时期和异常气候发生时段,对辖区内大面积推广品种进行全覆盖田间动态调查,排查可能存在种性安全风险的品种,并组织种子、粮油、植保、推广等方面的专家,对种性安全风险进行深度鉴定评估,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品种进行确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停止推广的品种建议,为撤销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引种(备案)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据此提出辖区内主推新品种、谨慎推广的品种,及相应的栽培技术建议。
2.5 争取政府支持、加大财政投入 种性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无可推卸。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务必提高认识,要站在保一方平安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争取政府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鉴定评价(专门)基地,配备监督检查、抽样检测等必要设施设备,足额保障所需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