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24条,从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到回收体系建立,再到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回收处理等多方面作出要求,并说明鼓励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履行方式可以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协商确定。对于农药生产者,国家鼓励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收集并及时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