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解释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9-01-02 09:00李洁宇
西部学刊 2019年18期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划界

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含了有利于实现俄罗斯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利益的条款。俄罗斯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运用有积极的因素,体现为外大陆架划界案支撑性科技信息的提交以及和有关国家展开的大陆架划界谈判;也有消极因素,体现为北部海航道航行规则包含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建议我国借鉴俄罗斯对公约的合法运用,规避不合法运用,推进区域资源开发、南海海域划界谈判和外大陆架勘定进程,加强对南海航道的管辖权,强化北极航道管辖方面的中俄合作。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外大陆架;北部海航道;区域资源开发;南海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8-0058-06

中国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国家战略。中国是南海争端的声索国之一。这两个事实让中国面临着妥善处理海洋事务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被称为“海洋宪章”,是最重要的国际海洋法律文件。中国有传统的陆权意识,海洋意识相对薄弱,如何在海洋领域从事规范行为,进而获得在海洋事务方面的话语权,是中国在深层次融入国际体系的过程中应该思考的话题。俄罗斯有漫长的海岸线,是海洋强国,同时在北极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和其他国家有争端,在北极航线问题上的行为引发争议。鉴于此,本文将辩证分析《公约》对俄罗斯的价值,俄罗斯对《公约》的运用,考察俄罗斯经验对于中国的启示。

一、《公约》有利于维护俄罗斯的国家利益

《公约》对俄罗斯的价值在于,保证了俄罗斯在海洋资源开发事务方面的话语权,预售给它一张门票进行海洋资源的勘探和开发,保障它实现对大陆架的权利以及满足其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的利益。

(一)《公约》确保前苏联成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成员

“区域”是大陆架之外的深海海床及洋底及其底土,“区域”活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组织和管理。缔约国在进行“区域”活动之前,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提交工作计划,理事会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先进行审议,将建议呈交给理事会,后者决定是否批准工作计划。在委员会建议否决工作计划的情境下,理事会将以3/4多数通过批准工作计划。理事会关于两件事情的决策须取得全体成员的一致同意:公平分配“区域”活动所得财政和经济收益以及开发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所缴纳的费用和实物;关于“区域”内探矿、勘探和开发以及关于管理局财政和行政制度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管理局理事会应由大会按照下列次序选出的36个管理局成员组成。其中,四个成员来自在有统计资料的最近五年中,对于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所产的商品,其消费量超过世界总消费量2%,或其净进口量超过世界总进口量2%的那些缔约国,无论如何应有一个国家属于东欧(社会主义)区域,和最大的消费国。四个成员来自直接地或通过其国民对“区域”活动的准备和进行作出了最大投资的八个缔约国,其中至少应有一个国家属于东欧(社会主义)区域。四个成员来自缔约国中因在其管辖区域内的生产而为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的主要净出口国,其中至少包含两名出口这种矿物对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六个代表特殊利益的发展中国家,这些特别利益应包括人口众多的国家,内陆国或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可从“区域”取得的各类矿物的主要进口国,这些矿物的潜在生产国以及最不发达的国家的利益。另外,十八个缔约国按照确保理事会的席位作为一个整体由公平地区分配的原则选出,但每一地理区域至少应有根据本项规定选出的一名成员。为此目的,地理区域应为非洲、亚洲、东欧(社会主义)、拉丁美洲和西欧及其他国家[1]。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预计将占据7—9个席位。美国不能确保本国公私企业提交的工作计划一定能获得批准。冷战现实使二分法思维发酵,美苏利益呈现对立态势,两大阵营稳定性较高,美国的担忧可以为苏联对《公约》的正面认知提供较为充分的解释。

(二)《公约》确保了前苏联的先驱投资者地位

决议二[2]175建立了先驱投资制度,旨在保护《公约》生效前为“区域”活动进行的投资。决议一决定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在《公约》生效之前代行管理局职能。

先驱投資者有三种类别。第一类是苏联、印度、法国和日本,第二类是四个实体,其组成成员是拥有下列国籍,或被他们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比利时、加拿大、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国。第三类是发展中国家,其国有企业,或拥有其国籍、或被其或其公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这几类行为体的联合体。前两类先驱投资者须证明在1983年1月1日前,第三类须证明在1985年1月1日前已花费至少3000万美元用于先驱活动。先驱投资者指以建立关于多金属结核性质、形状、浓度、位置和等级的档案为目的的观察和评估活动和以设计、试验、制造用于多金属结核开发的设备为目的的多金属结核的回收活动。

签订《公约》的国家为自己,或代表其国有企业,以及拥有本国国籍、或为本国或本国公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向筹备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明申请区域,经后者批准登记为先驱投资者。在管理局批准其工作计划之前,先驱投资者的活动不能超越先驱活动的范围。

《公约》生效后六个月内,先驱投资者应向筹备委员会递交工作计划,被批准后,在商业生产开始之前,向筹备委员会申请生产许可。工作计划和生产许可的批准应遵守《公约》条款和管理局规定。在授予生产许可方面,先驱投资者拥有较企业部除外其他申请者的优先权。

从关于“区域”的条款可以看出,俄罗斯获得先驱投资者地位之后,在“区域”活动中可以先行一步获得时间优势,通过对深海或大洋资源的先河性勘探开发实现海洋强国的价值。

(三)《公约》有利于实现俄罗斯对大陆架尤其是外大陆架的利益

1982年《公约》第76条[3]425规定了大陆架的定义:大陆架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如果从基线起到大陆边的外缘不足200海里,则延伸到200海里。可见,《公约》关于大陆架的定义涵盖两层内涵:指涉大陆架的两个标准——自然延伸和人为延伸。如果从基线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超越200海里,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被称作外大陆架。外大陆架的外部边界线是连接各定点的一条线,确定这些定点须遵循严格的标准:第一类标准,定点的沉积岩厚度不超过该点到大陆坡坡脚距离的1%,或这些定点到大陆坡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第二类标准,定点至基线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或至2500米等深线的距离不超过100海里。第三类标准,两个定点之间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另外,沿海国确定外大陆架外部边界之前,须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呈交提案,附上支撑性科学技术信息,后者反馈建议,在这种建议基础之上确立外大陆架外部边界,通过这种程序确立的外大陆架外部边界是确定的和有约束力的。如果沿海国对委员会反馈的建议存有异议,则修改提案,如此往复。

(四)《公约》有利于实现俄罗斯的海洋环境保护利益

第一届苏维埃政府人民委员会主席列宁重视环境保护,环保理念在前苏联建国之初便得以发展。前苏联宪法第18条规定,基于当代和后世子孙的利益,前苏联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实现对陆地、矿物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持空气和水的纯净,确保自然资源的繁殖以及人类环境的改进[4]271。

《公约》体现了对海洋环境的关爱,规定缔约国应履行通过合作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义务。他们应协调彼此关于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应通过外交会议和专业国际组织建立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全球性或区域性规则、标准、被建议的惯例和程序[5]426。他们应开展旨在促进研究,开展科学考察和鼓励海洋环境污染方面信息数据交换的合作,通过参与全球或区域性项目获取对海洋环境污染程度、幅度、性质、源头和补救措施进行评估的知识。缔约国应该利用交流所得信息为制定和解释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则、标准、惯例和程序确定科学标准。他们应把已知迫在眉睫或已经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通知给其认为将受影响的国家,并和其以及专业国际组织合力发展及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缔约国应该为防治各种源头的环境污染制定法律法规,并协调彼此之间的这些法律法规。

二、俄羅斯对《公约》的解释和运用

《公约》某些条款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缔约国可以对之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不同的解释和运用。《公约》是一揽子协议,除非其本身规定的保留之外,缔约国不能作任何保留。这些都增加了缔约国基于其特殊性国家利益针对《公约》作出夸大性诉求的可能性,也增加了缔约国之间在解释和运用《公约》的进程中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一)外大陆架边界确定体现了俄罗斯对《公约》的积极利用

2001年,俄罗斯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北极外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化解案,2001年收到委员会并非不利的建议。根据各相关国家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要求俄罗斯补充完善支撑性科学技术信息,或修正划界案。具体说来,建议集中在三个方面。关于鄂霍次克海,因为涉及俄罗斯与日本的北方四岛争端,建议措辞谨慎。鉴于俄罗斯使用的是上世纪60年代前苏联科学院的资料,信息陈旧,无法证明鄂霍次克海的海底是俄罗斯领土的自然延伸。关于巴伦支海和白令海,建议认为巴伦支海“飞地”浅水部分的海底是俄罗斯的大陆架。这两个海域涉及俄罗斯与挪威、俄罗斯与美国的大陆架划界争议,应由他们协商解决,之后将以谈判为基础的划界案提交至委员会。关于中北冰洋海底部分,委员会认为俄罗斯提交的划界案缺少这一海域大陆架的原始数据,罗蒙诺索夫海岭和门德列耶夫海岭地质状况不清,而且俄罗斯提交的地球物理学数据不完全符合委员会的科学技术要求,必须补充地质——地球物理材料。具体来说,俄罗斯认为门捷列耶夫海岭和罗蒙诺索夫海岭是西伯利亚大陆的自然延伸。丹麦认为罗蒙诺索夫海岭是其格陵兰大陆的自然延伸,加拿大认为是其北极群岛的自然延伸,美国关注其北极阿拉斯加与楚科奇海台的关系[6]。

俄罗斯为了回应上述建议,进行了艰苦卓绝和卓有成效的科考工作,包括海洋地震勘测、水深测量、地质研究。2011年,《俄罗斯联邦与挪威王国关于在巴伦支海和北冰洋的划界与合作条约》生效,满足了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关于俄罗斯在这一地区确定外大陆架外部边界的前提条件,使巴伦支海“飞地”大部分划归俄罗斯。俄罗斯与美国达成了在北冰洋和太平洋包括白令海的大陆架划界协定,由于俄罗斯在中白令海的渔业损失,俄罗斯联邦杜马迟迟未批准协定。美俄两国围绕俄罗斯渔民因划归美国海域遭致的渔业损失的赔偿性措施展开谈判。该争议是个别事项争议,而非关于划界合法性的争议。俄罗斯于2013年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鄂霍次克海部分的修正案,2014年3月11日委员会一致通过鄂霍次克海中部海域和北部“飞地”的海底是俄罗斯外大陆架,不涉及日俄两国有争议的南部海域[7]。关于中北冰洋,俄、加拿大和丹麦商议拟定了北冰洋地质历史的统一立场,俄罗斯于2013年向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材料,这一部分的划界修订案由俄罗斯外交部于2015年8月4日提交给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二)俄罗斯关于北部海航道的法律法规对《公约》的利用从消极走向积极

俄罗斯认为,自己在北冰洋的航道即东北航道或北方航道又或北部海航道是其位于北极的唯一航道,而这一航道位于俄罗斯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之内,因此俄将这条航道定义为自己的国内运输线。1991年俄罗斯官方文件将该航道定义为位于苏联内海、领海或者毗连俄罗斯北方沿海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海运线路[8]。1990年俄罗斯《北部海航道航行规则》规定,对于所有通过该航道的船舶都要收取费用。船舶在经过维利基茨基海峡、纽卡利斯基海峡、德米特里拉普捷夫海峡和圣尼科娃海峡时需接受强制引航。针对引航等特殊服务,对于俄罗斯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特殊服务收费制度不仅适用于领海,也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俄罗斯在专属经济区内为外国船舶提供破冰和引航服务也要收取因此而产生的服务费用[9]。而《公约》规定,沿海国不能仅仅因为外国船舶经过领海而对之收费,而只能因自己对其提供的特殊服务收费。又规定,沿海国不能施加事实上否定或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利的要求,而且不能形式上或事实上歧视任何国家的船舶驶入、驶出。

由于北部海航道所在海域穿过俄罗斯的西伯利亚,连接大西洋与太平洋,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且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公约》第3部分“过境通行制度”适用的对象,这是美国的立场。俄罗斯国内立法日渐考虑到国际社会上的这种声音。俄罗斯在《2013年北方海航道水域航行规则》中废除了强制引航和收费制度中的不合理规定。规则送审稿规定,船长的北方海航道航行经验少于三个月时方需要一名冰区引航员的引航。规则最终版本修改了这种规定,仅要求冰区航行船舶在无法独立移动时,应通知北方海航道管理局以获得破冰服务。这就减少了破冰服务的强制性,更多地顾及了船舶本身是否有要求获得服务的意愿。俄罗斯在2014年颁布的《联邦税费服务指令》中取消了对通过北方海航道的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提供破冰引航服务的收费差别,而且规定不再根据船载货物的种类收取高昂费用,而主要根据船舶航行时间、航行季节、吨位和冰级进行收费,收费额度也趋向合理。

俄罗斯1990年的航行规则规定了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及国际海峡的过境通行两种制度。关于过境通行制度,《公约》规定,海峡沿岸国在指定海上航道或制定分航制度之前应该向专业国际组織提交申请,并必须得到后者的采纳。俄罗斯在1990年的规则中针对过境通行制定分航制度是单方面行为,并未提请国际海事组织的同意。

(三)俄罗斯北部海航行规则有关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北极“插旗”行为体现的对于《公约》的消极利用

1990年和2013年的航行规则包含大量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条款,超出了《公约》规定的限度。《公约》第236条规定,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军舰、军用飞机和被政府拥有或操作以及服务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飞机或船舶。1990年规则非歧视性地适用于所有国家的船舶和航空器,军舰和服务于非商业性用途的政府船舶在被管辖范围之内。2013年规则未明确使用船舶种类和船籍,但并未禁止对军舰和政府船舶行使管辖权[10]。

《公约》第230条规定,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违反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本国法律法规或普遍性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外国船舶,仅能进行罚款,这是一项民事而不是刑事责任。俄罗斯1990年航行规则却将在专属经济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9]。

《公约》第234条规定,沿海国可以在专属经济区的冰封水域内为防止船舶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制定和执行非歧视性的法律法规。第211条规定,沿海国为防止船舶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有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制定和通过与专业国际海事组织或外交会议制定的普遍性国际规则、标准一致且使其发挥效力的法律法规。根据《公约》上下文得知,根据《公约》第234条出台的国内立法,应和管控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一般性国际规则保持一致。早在《公约》生效之前,俄罗斯和加拿大制定了高于《防治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的防污标准,《公约》生效之后,两国认为《公约》赋予其制定高于普遍性国家规则和标准的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利,未修改国内立法。俄罗斯2013年航行规则禁止船上油类残渣的排放,这种规定比《防治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的排放规定更为严格[10]。《公约》第77条[11]规定,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第81条[11]规定,沿海国享有授权和管理以任何目的自大陆架上开展钻孔活动的专属权利。第80条[12]259规定,沿海国享有建造、授权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操作及使用的专属管辖权。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沿海国对于大陆架只具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不具有主权,大陆架因此不能称作沿海国的领土。俄罗斯在北极罗蒙诺索夫插旗宣示主权的行为因此值得商榷。更何况,彼时俄罗斯在罗蒙诺索夫海岭的外大陆架划界案还未获得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议通过。

三、俄罗斯解释和运用海洋法的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伴随着北极冰层的迅速融化,如何利用北极新航线和开发当地的油气资源,将越来越成为国际关系中的焦点问题。对中国而言,开发新的充满前景的海域固然重要,捍卫已有的海域权利更为重要。中国应分别借鉴和规避俄罗斯在北极地区应用《公约》的积极和消极因素,处理海洋问题,维护海洋权益,实现海洋利益。

(一)加强北极和太平洋“区域”资源开发

北冰洋地区蕴藏的石油资源大约有1300亿吨,主要集中在沿岸国家200-400海里的离岸水域,俄罗斯2001年所申请的外大陆架范围内就蕴藏有约50亿吨的标准燃料碳氢化合物[13]。外大陆架外部边界连接的定点须符合特定的标准,这些定点到基线的距离不超过350海里,或者不能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外大陆架之外的深海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是“区域”。在北极深海或洋底的“区域”部分,中国应该依据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则和规章在技术和财政要求方面做好准备,按照程序提交工作计划及相应的生产许可,加入北极油气资源开发的队伍,补充中国未来发展战略的能源资源库。在北极国家如俄罗斯已经确立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海域,中国应该申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加强和这些国家在海洋科研领域的互动,为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维持、海洋资源的管理及养护发挥积极的影响,通过这些努力使得北极沿岸国在分配剩余生物资源的时候对中国给予正面的回应,使中国在北极开发的大潮中不被边缘化,提早准备,未雨绸缪。

中国是“区域”活动的先驱投资者,为北极“区域”活动积累了经验。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敏感性强,争议可能性大,去敏感性的“区域”活动将是中国深蓝海军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的有利选择。中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推进亚洲沿海国家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的进程,和太平洋岛国改善关系,使这一有利选择前景更为可观。

(二)推进南海外大陆架外部边界勘定研究

中国于199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在不迟于《公约》对其生效的10年内提交外大陆架外部边界的提案。俄罗斯是第一个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递交外大陆架外部边界提案的国家,中国于2012年在日本国有化钓鱼岛之后提交了在东海的部分外大陆架外部边界的提案,迄今没有得到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意见反馈。日本的中间线是单边行为,从来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承认,中国关于外大陆架延伸到冲绳海槽的主张和举证,是中日两国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明确基准。

中国没有颁布南沙群岛的基线制度。基线是起算线,从基线起陆地自然延伸限度的确定需要地质研究、深水测量等科研工作的配合,否则外大陆架划界案的科技支撑信息无法汇集。200海里的窄大陆架是沿海国的天然权利,但在基线缺失的背景下,大陆架海图或起替代作用的地理坐标表的绘制无法进行,外大陆架的扩展性权利不能到位。2009年,越南和马来西亚联合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外部边界位于南沙海域,中国发表外交照会表示抗议,声明中国拥有对南沙群岛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相关海域的主权权利及管辖权,菲律宾等国表示,如果“相关海域”是《公约》没有规定的海域,这种措辞即是违反《公约》的行为。中国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回应,中国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多次对南沙群岛进行测量和考察,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拥有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使它完全得以享有对南沙群岛领海的主权、对南沙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14]。大陆架包含外大陆架范围大小涉及到中国享有专属权利的资源管辖权的运行,决定了中国的资源开发能得到什么程度的回報,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南海是资源聚集的地区,菲律宾1997年首次提出对黄岩岛的主权诉求,原因在于联合国机构勘探出该地区蕴藏极为可观的油气资源。菲律宾在向中国递交的仲裁通知中,控诉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遭遇中国的侵权行为,菲律宾在南沙群岛半月礁附近海域抓扣中国渔民,越南干扰中国981号钻井平台正常作业等事实均表明,资源之争是南海争端成因之一。海域是平台,搭建了平台,《公约》赋予沿海国关于资源的权利才能行使。

(三)促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进程中的科研合作与双边谈判

中国在西沙海域存在与越南的专属经济区划界事宜,中国钻井平台作业处距离越南150海里以上,而距离中国西沙群岛为15海里左右。中国和菲律宾在南沙海域存在划界争端,美济礁和西门礁被菲律宾视为其大陆架的一部分。《公约》规定,在解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时,相关国家应立足国际法通过谈判达成协定以求得公平解决。俄罗斯与挪威和美国分别通过谈判达成了海域划界协定,美俄之间就俄罗斯渔民的补偿问题单独进行谈判以签订协定。法律案件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叉又互相独立的,影响结果公平与否的因素视案件本身情况而定,中国和邻国海域划界无法复制俄挪和俄美之间的模式,但后者坚持的原则及采取的路径可以被借鉴。直接相关国家坚持双边谈判,排除外来势力的干扰,避免划界问题因为政治原因复杂化,任何一方的传统权利因为划界协定遭遇了损失,应给予相应补偿。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规定,在全面和永久解决争议之前,有关各方可探讨或开展合作,可包括以下领域: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这些都是低敏感领域,其中的合作可以去政治化,相关国家对此寄予期待。但是,由于具体开展这些合作绕不开南海争端,比如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涉及哪个国家有权利在特定海域设置航线的问题,合作的开启和持续存在困难。通过对俄罗斯与加拿大、丹麦在中北冰洋大陆架科考方面合作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息共享是大陆架划界的重要前提。南海争端声索国可在独立开展外大陆架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以划界为目的的信息交流,建立数据库,为大陆架地质构造建立统一标准。如此,可减少外大陆架划界案提交程序的成本,也可避免类似菲律宾在中越菲联合勘测海洋地震协议中因协议海域位于本国海域而单方退出协议的现象。在专属经济区划界方面,南海争端声索国可以效仿俄罗斯和挪威就特定国家的渔业损失补偿单独达成协议。

(四)加强对南海航道的管辖权和北极航道的中俄合作

《公约》规定,沿海国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性有权利在领海指定航道和制定分航制度,且不用经过向国际海事组织进行报批的程序,这一不同于国际海峡沿岸国家行使类似权利的规定增加了沿海国的自主性。为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沿海国有权利在专属经济区设置海上航道以减少碰撞事件发生的频率和降低海洋环境污染的可能。中国应强化完善领海航道制度管理的法治意识,要求外国船舶在指定航道上行驶,后者航经中国领海应服从中国的主权。中国没有颁布标注南沙海域专属经济区的海图或有同等作用的地理坐标表,为防止设置航道的权力旁落,中国应着力研究争取最大海域权利的基线制度,明确在南沙海域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公约》规定,国际海峡的使用国和沿岸国应在航道安全和改善方面进行合作。北极开发程度较低,有关海图和数据库仍很匮乏,这为海上航行和资源勘探等行动带来诸多不便。虽然冰层在加速融化,但北极地区仍然是世界上气候最恶劣的地区之一,新航道只能在夏天通航,且时常受到莫测天气和各种体积冰山的困扰。北极地区助航设施并不完备,航行过程存在隐患,在航行事故发生后进行施救方面存在滞后性等不足。中俄两国应关于设置北极海上航线问题携手合作。

中国是《公约》缔约国,应从事《公约》规定的规范行为,履行沿海国、争端国和船旗国的义务,尊重外国船舶的航行权利和航行自由,提升自己在南海海域权利诉求的法理性。完美是一个进程,在《公约》存在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捍卫自己的海洋权益以及表达权利诉求考验中国的智慧。中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合法经验,规避俄罗斯在海洋事务领域的不适当行为,探索建设海洋强国和解决海洋争端的中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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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洁宇(1981—),女,汉族,山东巨野人,外交学院法学博士,现为中共海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南海问题、海洋法。

(责任编辑:李直)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13CGJ03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南海争端中的效用及中国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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