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可 宋峰 史艳慧
自2005年世界遗产缔约国第15次大会(2005年10月,巴黎)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Vienna Memorandum)中提出“历史性城市景观”以来,业内出现了很多相关的讨论和研究,同时也再次引发了有关世界遗产操作体系的争论。世界遗产从立业之初就面临着自然与文化纯粹二分法的10条遴选标准所带来的矛盾,修正一直没有停止:最早增设混合遗产,之后引入“文化景观”,直到近年来衍生出“历史性城市景观”(Historic Urban Landscape,简称 HUL)的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更新与前进。但即使在今天,学术上的“文化景观”概念并没有被世界遗产相关机构所充分理解和借鉴,世界遗产领域中作为文化遗产亚类的“文化景观”与文化景观的学术范畴之间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并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历史性城市景观”的提出,再次引起人们对“文化景观”的关注。但是,能否有效应对世界遗产实践中复杂而变化的人地关系等问题,还取决于能否正确认知“文化景观”在学术范畴与遗产领域间的关联和差异,以及“历史性城市景观”与它们的关系。
早在“文化景观”成为世界遗产分类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类别之前,它就已经作为具有久远的德国地理学传统的学术概念而存在了[1]。19世纪末,随着学者对人类创造并生活于其间的聚落的关注日渐提高,德国地理学界对景观的研究出现了“自然景观”(natural landscape)和“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的分野,并形成了各自的研究领域。奥托 施吕特尔(Otto Schlüter,1872—1952)认为,人文地理学应该以“辨认地球上可以感觉到的现象的形态和排列”为目标,并在借鉴冯 李希霍芬(Von Richthofen,1833—1905)关于自然景观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文地理学必须采用形态学和发生学的研究方法,强调形态、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以及发展史这3种因素[2]。这3种因素可以分别解释为:文化景观作为一种可观察到的现象是什么样的,文化景观中各种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机制是什么,以及在人地关系的互动中,文化景观经历了怎样的变化[3]。
20世纪初,卡尔 索尔(Carl Sauer,1889—1975)继承了其德国前辈关于景观发生学的研究方法,将德国的“文化景观”术语引入英语世界,并在他担任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地理系系主任期间(1923—1954年),创立了伯克利学派(Berkeley School)。卡尔 索尔认为,“文化景观是某一文化群体利用自然景观的结果,其中文化是驱动力,自然是媒介,而文化景观则是结果”[4]。可见,文化景观是以自然景观为载体,在某种文化原动力(繁衍、生产和交往等)作用下的一种自我创造[1]。同时也表明,文化景观是客观广泛存在的,凡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会产生文化景观,因此,凡对人类有所干预或受到人类活动干预的因素如“地形、土壤、河流、植物和动物等,都应被纳入文化景观的研究”[5],并通过对表象的审视,回溯其发生、发展和演化的全过程。
与关注乡村景观研究的伯克利学派不同,由康泽恩(M. R. G.Conzen,1907—2000)初创于20世纪60年代的康泽恩学派(Conzenian School)则继承和发展了德国景观地理学派的研究方法,重点研究了城市聚落景观和城市形态[6]。至此,学术界关于文化景观的研究就产生了城市和乡村的分野。其中,指向乡村的文化景观被称为“乡村景观”(rural landscape);而指向城市的文化景观则被称为“城市景观”(urban landscape),即人类在城市聚落—这类高强度开发利用的空间中所创造的文化景观,关注的是城镇的物质形态与风貌的发生、发展和演化,并逐渐演化为城市形态学(urban morphology)的研究对象[7]。由此可见,尽管“城市景观”和“乡村景观”指向和关注的对象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有着“文化景观”的学术渊源和内涵,都是人与自然在时空过程中发展的阶段性表象,并且始终处于继续演化的状态。
对于熟悉景观学派的研究者来说,“城镇景观”的学术概念源自“文化景观”是不言自明的,而在遗产领域中,“文化景观”与“历史性城镇景观”的确立过程却相对独立。这或许是由于遗产领域对文化景观和城市历史景观的关注源于不同的遗产保护实践。前者是由乡村景观所引发的自然景观与文化景观的截然分离的再反思[8],而后者则与文化遗产中纪念物、遗址及城镇历史中心的保护有更为直接的联系(图1)。
1972年11月16日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首次正式确立了世界性的遗产保护制度[9],并将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和自然遗产(Natural Heritage)2类。此后,世界遗产体系一直在进行更新和改进,第一项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Mixed Heritage)—危地马拉蒂卡尔国家公园(Tikal National Park)—于1979年产生[10]。而1992年,世界遗产又从学术界引介“文化景观”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文化遗产类别之下的特殊亚类。可以看到,世界遗产操作方式和体系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基于人们在遗产实践过程中对人地关系这一历史性、系统性和复合性问题所采取的应对策略的不断改进,表现出人们对遗产认知的不断深入。但是,世界遗产在引介学术概念的“文化景观”的时候,由于对其学术含义认知或操作上的局限性,导致遗产领域对“文化景观”和其后产生的“历史性城市景观”的认知和操作上的缺陷[11-14]。
在世界遗产最初的分类中,自然与文化的纯粹二分法显然过于绝对,而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的自然地域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或曾经存在人类历史活动的干预,成为自然和文化要素共同作用和相互交融的区域。这就导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申报项目引起了持续的争议,如英国湖区(The English Lake District),长期以来难以被列入名录,直到2017年才被列为文化遗产。基于这样的客观事实,世界遗产委员会从学术领域引介“文化景观”概念,以弥补这一缺陷[15-16]。然而,“文化景观”最终作为文化遗产之下的特殊亚类得以确立,地位十分尴尬。而此后多年的实践表明,“文化景观”的学术研究成果并没有被很好地运用于遗产领域中。
1 文化景观在学术领域与遗产领域中的发展历程对比Comparison of development processes of cultural landscape in academic field and heritage field
相对独立地,2005年,世界遗产缔约国第15次大会在原有的《维也纳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保护城市历史景观的宣言》[17],并于世界遗产委员会第36次会议(2011年11月,巴黎)通过了《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18],提出城市历史景观方法“作为一种保存遗产和管理历史名城的创新方式的重要意义”,强调城市历史景观是“超越‘历史中心’或‘整体’的概念”,是文化和自然属性及其价值经过历史的层层积淀而形成的城市区域[3]。这体现着遗产保护的关注对象从最初的纪念物(mounuments)等孤立个体,到更大范围的周边环境(setting),再进一步发展到街区或城镇的完全复合体。
“历史性城市景观”概念的提出,扩大了世界遗产的关注对象,是遗产实践朝着“文化景观”学术内涵的一次迈进。正因为此,此前遗产界在对“文化景观”学术内涵借鉴不充分的情况下所设立的“文化景观”类别的历史局限性进一步显露,同时也引发了学界对“历史性城市景观”的本质及其与“文化景观”之间关系的思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定义如下:“历史性城市景观是包含被理解的文化和自然价值属性的历史层积结果的城市区域,它超越了‘历史中心’或‘整体’的概念,包含了更广泛的城市环境及其地理位置。它包括遗址的地形、地貌、水文等自然特征、历史和当代建成环境、地上和地下基础设施、开放空间和绿地、土地利用模式和空间组织、认知和视觉关系,以及城市结构中的所有其他元素;同时还包括社会文化习俗和价值观、经济发展过程以及与多样性和特性相关的无形的遗产维度。[18]”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历史性城市景观所关注的方面,包含以建成环境为指向的文化景观中的多个方面。城市是典型的人类聚落之一,它与乡村共同构成了文化景观的研究主体。城市是人类对自然界的利用和改造最“彻底”的地域空间,人类的不断发展离不开城市,人类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在历史的基础上留下属于当代的痕迹;同时,后一时期的活动必然会建立在前一时期活动遗痕的基础之上。这种人类活动与环境相互交织的历史过程,无疑是“文化景观”学术内涵中最显著的表现形式之一,反映的是作为文化群体的人类,不断适应和改造环境的累积性结果。因此,城市景观就是文化景观所包含的一部分,而历史性城市景观又是一类特殊的城市景观。三者之间的差异就在于研究对象范围的不同以及对历史价值关注的有无—文化景观包含人类建造在自然本底之上的一切景观,而城市景观的研究主体是其中的城市,历史性城市景观的研究主体则是具有一定历史纵深的城市,带有很强的主观侧重性。但不论城市景观还是历史性城市景观,作为研究对象而言,都同属于文化景观的范畴,带有文化景观的学术本质。
由于历史是延续不断的过程,因此城市也是不同时期动态演进的“叠加体”—上至城市雏形时期的景观遗存,下至当代的建成部分,只要是今天目之所及的,都是历史性城镇景观中的有机组成和可读部分。正是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人类干预,构成了城市中所有历史产物的动态组合,赋予了城市景观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了时间在城市空间中的延续性。
与世界遗产过去的做法相比,历史性城市景观把对遗产的关注目光转向承载人类当下日常活动、具有更普遍历史意义的城市,也就是那些被世界遗产孤立在外的更广泛存在的文化景观的载体,并将视野扩展到了更广泛的自然和历史背景对文化景观的影响中来,这或是遗产领域建立在吸收文化景观学术概念基础上的一次革新[19]。
历史性城市景观的提出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今天,全世界一半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城市作为人类发展引擎和创造中心的重要地位仍在不断巩固。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保护遗产的意义不仅在于将历史的面貌真实而完整地留存于世,更在于如何解决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如何保护那些正处于动态演化中的建成环境及其遗产等现实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在历史进程中共同发展和动态作用着的,而城市只是这些作用表现最集中的区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必要以文化景观的学术视角作为遗产事业的立足点。与此同时,这一遗产保护界的新兴概念能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尚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思考。
广义上讲,凡是“今天”以前所发生的都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不受人的主观选择而客观存在的。历史是连续并不断向前推进的,人类的发展也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借鉴文化景观学术概念的科学性就在于,文化景观并不片面关注历史表象而忽视人与自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它强调人地关系的连续性,体现了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历史活动不断叠加的过程性本质;强调从城市发展的各个阶段去审视城镇景观的历史,通过对不同时期的过渡性和差异性分析,从过程入手理解城镇景观的历史性。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城市形态学的康泽恩学派指出了“historical landscape”对于地方社区和社会的较为普遍的意义,而世界遗产的角度则更强调遗产价值的突出性,因而采用“historic”而非“historical”(这似乎遗留着过去强调单体历史元素保存的影子和危险),但不能否认,对“Historic Urban Landscape”价值的认知有赖于对更为普遍的“historical urban landscape”的理解。
不同时期的城镇建设和发展情况不仅受到当时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等多方面影响,同时还受到前续各历史时期建成情况的限制,因此,一个历史性城市或片区必然表现出历史遗存的多样性,包括景观本身的类型、式样、规模以及与之关联的人群等。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景观遗存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体现的不仅是某一时期内的辉煌建造,还在于不同时期历史遗存之间的相互联系、协调和发展—这种动态演进和延续存在的状态,是一座城市能够发展至今的客观条件,是历史城市的价值源泉,也是历史城市能够继续保持生机与活力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律。
同时,由于“今天的存在指示着曾经的存在”,各景观要素彼此间还可能相互成为研究的旁证。例如,今天的北京城市二环路基本沿明清城墙的基础修建,尽管城墙不复存在,但二环路这一新要素指示了城墙这一旧要素曾经存在的位置,进而对理解旧北京城的城市形态和特征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历史性”的价值应当超越物质或审美层面的“美丑”“好坏”甚至“有无”等,同时还应当包含精神关联层面。所有环境要素都是历史积累过程中的一部分,成为理解特定时代和特定人类活动的重要物证,凝聚了不同群体的集体记忆,这在一定程度上比物质层面的景观遗存更加不可或缺和不可复制,是历史性城市景观价值的核心要义所在。
城市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承载它的地域空间载体,包括自然格局、气候、环境等本底要素,城市的外部环境决定和影响着城市的内部结构。较之于此前世界遗产局限于自然、人文二分法的操作方式,历史性城市景观已经开始关注城市所处的外部环境,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自然与人文各要素间的分离状况。但是,对地表人文现象的演变过程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仍然是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方面。文化景观的学术内涵为历史性城市景观的保护途径提供了可鉴之策。从自然本底以及人与自然交互作用的过程着眼,才能从大的格局中去理解城市,进而把握城市的发展方向。
城市是由局部构成的整体,其内部的组成结构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时期、不同部分的景观机制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城市这一有机体。城市中一个部分的改变往往会引起其他部分的改变。只有全面地把握城市中各组成部分的特征及其相互作用的关系,不将局部从整体中分离出来,整体地认知和解读城镇景观,才能从整体上保护好城市的历史。
另外,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不应局限于物质风貌保护而忽视非物质要素在历史演化与延续中所起的根本作用,更不能以某时期的历史风貌为“蓝本”,单纯对物质空间进行刻意“重建”或“打造”,所谓“重现历史盛况”,让历史“停留”在某一时期。这种将现实与整体历史脉络相决断的做法,已经被许多事实印证是缺乏生命力的。如近年来深受诟病的北京前门大街改造项目,在引入与所处地段的历史文化特征和发展诉求不相匹配的商业资本的同时,大刀阔斧铲除不同时期的历史遗留,按“清末明初风貌”的“理想”蓝图进行重建,结果却使这条繁荣了数百年的商业街顿时陷入人气尽失和商业亏损的窘境。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当局没有意识到历史性城市景观的核心要义,即历史的层层累积所产生的精神关联。
因此,研究和保护历史性城市景观,要以文化景观的学术理论为方法论,从认识城市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动态关系为出发点,从时间演进的视角去审视每个时期的景观遗存,系统性、历史性、发展性地分析城市景观中的各组成要素,解析文化景观的演变过程,认识并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关系,留住和传承城市的文脉,尊重和理解城市景观的多样性,使城市景观动态地延续和发展,这才是历史性城市景观能够永续传承下去的意义和方法所在。
注释:
图1改绘自J. W. R. Whitehand在“东亚世界遗产文化景观 庐山论坛”(2013年10月,庐山)上的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