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工受伤 违法分包者承担主体责任

2018-12-31 00:00:00
文萃报·周五版 2018年28期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重庆市永川区万达广场S1、S2、S6号商铺改造项目,并将该项目中的抹灰工程分包给任某,任某随后雇请刘某在该工地上从事泥工工作。2016年6月2日,刘某从该工地下班后驾驶摩托车载着其妻子陈某回家途中,与吴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刘某及陈某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和陈某无责任。

2016年11月23日,刘某向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月,永川法院以刘某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建筑劳务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5月,刘某之子对刘某受伤情况向永川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此后,永川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建筑劳务公司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于2017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永川法院审理后,以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当承担雇工工伤主体责任为由,驳回建筑劳务公司的诉求,支持永川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以案释法

法官特别指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建筑劳务公司与刘某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筑劳务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刘某是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理应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赔偿责任。 (摘自《家庭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