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案件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思考

2018-12-31 00:00:00向美锡丁梦娇
大科技·D版 2018年11期

摘 要: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体制的限制,鉴定工作主要由三种机关来承担,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这种体制的限制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就显得极为少见,导致在相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程序和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分缺陷。本文首先阐述了鉴定人出庭作证普遍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加强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对策,最后提出了刑事诉讼案件中对法医出庭的实质化要求。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医;出庭质证;专业知识人员;鉴定人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33-0357-02

引 言

随着我国司法的逐渐公正公平,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不断出现,为刑事案件提供了不少证据,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法医鉴定人是死者伤亡鉴定的重要人员,能够帮助法院了解死者的死因,促使法官对刑事案件的结果做出正确的判断。

1 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鉴定人对出庭作证的重视程度不高

在我国社会鉴定机构成立之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是鉴定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都是“自侦自鉴”、“自审自鉴”,这会导致法医鉴定人极少接触出庭作证,因此,鉴定人对出庭作证就不够重视。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医鉴定人的出庭率仅仅占4%,而且这部分出庭的法医鉴定人的庭审质证太过表面化,同时,法医鉴定人也并未进行鉴定意见的具体陈述,法官并未向法医鉴定人进行相关问题的询问、质证。除此之外,鉴定人普遍认为自身只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的鉴定,然后出示相关的鉴定意见,而自身并没有出庭作证的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鉴定人缺乏一定的出庭作证的常识。

1.2 鉴定人未重视出庭作证前的心理准备

在传统的鉴定体制中,法医鉴定人只需要提供相关的鉴定意见,并且不存在鉴定意见被质疑的情况。当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就要面临原告方、被告方双方的质证,对双方的询问和质疑都要坦然回答,此时,鉴定人必须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法庭上原告方与被告方双方的辩论与审判的结果休戚相关,因此,当鉴定人的心理素质不佳,在言语中出现一定的漏洞时,往往也会暴露自身在鉴定工作中的失误,此时,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就会受到质疑。

1.3 鉴定人缺乏合理应对出庭作证的经验

出庭作证经验缺乏的鉴定人,在面对辩论双方的质问时,往往会不知该如何应对。鉴定人在法庭上会由于担心暴露鉴定工作的具体细节而在回答时有所回避,具体细节包括鉴定程序、检验方法、鉴定意见等。同时,鉴定人还会担心鉴定过程中的鉴定瑕疵被辩论双方放大,影响司法鉴定的尊严。因此,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往往处于思维混乱的状态,对于辩论双方的质问也不能做出真实准确的回答,导致鉴定人自身的鉴定意见被否定。除此之外,由于一次出庭作证的失败,鉴定人往往会对出庭作证产生一定的恐惧心理,并且拒绝下一次的出庭作证。

2 提高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的对策探讨

2.1 鉴定人要做好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

①鉴定人需要自审自身是否具有出庭作证的资质,同时,明确自身是否在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鉴定工作,自身是否具有司法鉴定的能力和资质。鉴定人工作的鉴定机构内部,是否拥有满足相应鉴定需求的鉴定设备和鉴定仪器。同时,是否有超过三人以上的鉴定人员参与鉴定任务的相关工作。②鉴定人在出庭前需要及时与公诉人或者法官进行沟通。鉴定人需要了解诉讼中可能对鉴定意见提出的问题,并且提前做好答辩提纲,从容面对。

2.2 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完善

国家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首先,需要提出在出庭前公示鉴定意见的程序,保证法医鉴定人能够合理准备出庭作证。提出公示程序,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获取相关的法医鉴定信息,提前定好质证的方向,并且做好出庭的相关准备。当事人做好相关准备之后,开庭质证时,当事人就能保证自身的逻辑清晰,并且思维明确,答辩过程也会比较顺利,保证了质证的公平性。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在回答辩论双方的质问期间,鉴定意见中的重要信息就会通过鉴定人清晰的言语展示出来,这不仅能够解决辩证双方的疑问,并且还能帮助法官判断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2.3 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如下的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控辩双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通知相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出庭作证,但是这项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相关专业知识人员的资格。“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个概念太过笼统、宽泛,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个概念可以代指拥有一定的法医学知识,但并未从事法医鉴定工作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广博,故而出庭作证的可信度不高。同时,这个概念也可以指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医鉴定工作人员,这类人员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因此,需要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水平、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都做出相关的限定,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 刑事诉讼案件中对法医出庭的实质化要求

3.1 学习优秀的出庭技巧

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只有自身具备优秀的出庭技巧,才能从容应对辩论双方和法官的提问。鉴定人需要学习并掌握相应的答辩能力。①在接受辩论双方的质问时,需要平复自身的紧张,做到不急不躁,并且充满自信,回答时随时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②在回答专业性问题时,需要兼顾专业性与通俗性,以通俗易懂的话语进行相关知识的解释。同时,发言时突出需要阐述的重点,条理清晰,保证法庭上的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相应的发言内容,显示出自身发言和鉴定意见的确实可信。③当辩论双方就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提出质问时,鉴定人需要平复心情,保持头脑冷静,紧紧围绕鉴定意见进行相关的发言,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内容。

3.2 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时,不仅会面临法官的专业性提问,还会面临辩论双方的质疑,因此,鉴定人需要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以便应对辩论双方的询问。在出庭作证之前,可以收集被害人的相关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结合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判别自己的鉴定意见是否合理。除此之外,鉴定人需要根据以往的经验,提前预设出庭过程中可能被提问的问题,提前做好答辩提纲,从容面对法庭中辩论双方的质问。

3.3 培养自身的法庭应场能力

法医鉴定人经常处于刑事案件侦破的幕后位置,因此,缺少相应的法庭应场能力。鉴定人为增强自身的法庭应场能力,需要做到以下三点:①鉴定人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保持自身的专业性,自信从容地面对辩论双方的质问。②鉴定人需要经常让自己处在紧张的氛围中,不断适应紧张气氛,保证自身在紧张氛围中能够合理陈述自己的观点。③鉴定人要学会情绪管理,学会缓解内心的紧张,冷静应对各种问题,提升自身的法庭应场能力。

4 结 语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不断发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不可避免,因此,鉴定人需要不断完善自我,不断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并且培养自己出庭作证的能力,以便从容应对出庭作证中的问题。在国家和法医鉴定人自身的努力之下,鉴定人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的情况也会变得极为普遍,同时,法医鉴定人也能为侦破刑事案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使嫌疑人获得该有的惩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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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