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传播及其治理机制创新

2018-12-31 00:00:00岳洁
大科技·D版 2018年12期

摘 要:本文首先对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特征进行阐述,从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主体、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结果三个方面入手,对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传播及其治理机制创新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谣言;传播;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44(2018)36-0247-02

在当今新媒体时代全面来临的环境下,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工作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尤其在微博、微信、抖音等互联网社交平台的普及下,以及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兴起下,群众可以借助各种网络平台来发布自己言论及见解。但是没有经过论证的内容或不实的言论一旦被大量转发,受到群众关注之后,必将会引发一场社会舆论,有时甚至会造成群众恐慌。特别是在群体性事件中,通过利用网络平台来发布不实言论,将会导致不实言论在群体性事件中慢慢发酵,最终造成社会危机。所以,做好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治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1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特征

1.1 传播速度快

与以往任何时候不同的是,现今通过网络媒介传递的信息有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快速传播机制。网络新媒体以其传播的迅速、使用的便捷而著称,并因此逐渐占领了人们的生活。对当前生活于网络时代的人们而言,仅需要借助一台计算机设备或者智能手机便能够在社交平台中发布言论,而通过转发、评论的传播机制,网络能够瞬间将某一话题热度推向最高点。随着转发量的不断增多,再加上网络用户自身素养存在差异,有些人能够理性对待,有些则存在看热闹的心理,进行言论评论。也因此会使得同一个案件在网络舆论下呈现出不同状态[1]。

1.2 传播可控性低

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由于其传播迅速,并缺少“把关人”的控制,在群体性事件中,传播可控性较低。随着网络用户转发及关注量的不断增多,可以瞬时将某一话题推向热门,在此过程中,有部分网络用户出于各种或心理或经济需要,编造不实言论或者传播不理性言论,而在缺少管控的条件下,谣言无法得到及时澄清,就将造成群众惶恐,严重者甚至会引发社会危机。

2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

2.1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主体

在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主体通常指通过网络言论获取一定效益的主体,其中包含了网络言论发布者、造谣者以及传播者。网路造谣者主要是结合网络言论发布者在网络中发布的各种言论,利用新媒体平台将事实真相进行扭转。网络传播者通常会对群体性事件中主体产生一定的同情心理,但是这些人群在对部分群体性事件进行解读时,往往是结合网络平台中各个群众言论来理解,没有深入思考。同时这些人员在网络谣言转发过程中,也缺少对个体由于这一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影响的思索。正是由于这些群体的无意之举,给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2.2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传播渠道主要指,网络谣言实现广泛传播的方式,其中包含了社交网络、朋友圈等。网络用户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来实现网络谣言的传播。这也是当前网络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通过熟人传播,能够提升人们的信任度,人们大部分会选择相信身边人们提出的言论[2]。并且,这种传播方式效率相对较高,随着智能手机等全面普及和应用,人们接受信息更具时效性。所以,这些传播工具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温床。

2.3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的传播结果

网络谣言传播结果主要是指,网络谣言传播过程中获取的预期传播效果,或者事件朝着理想的趋势转变。通常情况下,随着网络用户言论及事态的恶性发展,从客观角度入手,对网络谣言在社会中起到的危害性进行探究。在网络谣言的作用下,往往会使得群体性事件真实性遭受影响,导致社会诚信危机,从而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平稳发展带来直接影响。

3 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创新对策

3.1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

在进行第三方监督机构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对其担具的职责及效力等加以明确。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诸多类似做法主要指在众多新闻媒体下建立舆论工作机构,这是由于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已经认识到当前背景下实施马克思主义新闻理念的必要性。舆论工作机构可以把采集群体案件及分析导向当作核心。而第三方监督部门的设定,往往不会隶属于各个部门,其呈现出独立状态。其定位在于一个中介机构,目的则是给政府、媒体及群众交流提供平台。通过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可以让网络群体利用网络平台向组织发送对应的文件信息,该组织通过集合群众建议,代表群众将其发布给政府部门。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防止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理不规范而引发的网络谣言,避免网络谣言朝着不理想的趋势发展,保证社会的和谐性及安定性。

3.2 完善综合网络谣言治理机制

在谣言传播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状态的背景下,谣言治理主体应该具备一定的多元化。通常情况下,当前我国谣言治理主体系统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个是政府部门,另一个新闻媒体,最后一个是相关人员。任何一次谣言治理工作的开展,不但需要得到系统的支持,同时也要保证各个主体之间的配合,不同主体是否可以实现多层联动,是否可以在网络谣言治理中达到理想的默契程度,关键在于是否构建了完善的行动协调体系。政府部门,尤其是宣传、广播等机构在此过程中占据较为优势的地位,所以在网络谣言治理过程中担具重要角色,在行动协调中发挥着引导的效果。新闻媒体作为群众意见会议场所,也是产生舆论的主要平台,新闻媒体可以凭借自身权威性等特性,在群众中获取信任,因此具备较高的主体优势。政府部门可以将新闻媒体在网络治理中起到的作用充分发挥,提升新闻媒体注重网络谣言治理的热情,将各种不实网络谣言从基础上进行治理和规避。

3.3 强化长效网络谣言治理机制

网络谣言治理法治化主要指结合相关的法律标准,实现对人的意志的转变,通过法治化治理,能够实现网络谣言治理工作的稳定发展。①加强网络法律体系的构建,网络虚拟化与法律的落后性,将会调动部分网络谣言制造者的侥幸心理,使得其随意发布不实谣言,引导网络群众,祸国殃民。所以,在保证网络群众自由发表言论的情况下,需要科学设定谣言界线,加强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对网络谣言发布行为进行规范,给编制及传播不实谣言人员行为审判和评估提供法律依据。②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推行政府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将各种网络不实谣言发布空间进行封锁。不实网络谣言之所以可以得到快速传播的主要因素在于,人们不能通过正规渠道来查看自己较为关注的话题。为了能够实现对网络谣言扩散情况的把控,就要第一时间将事件真实情况进行公布,让人们精准的了解真实信息,便于对信息形态的分析,实现对网络谣言发展方向的把控。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网络谣言和我们实际生活及社会环境有着直接关联,只有对各种网络谣言情况进行管理和治理,才能将不实谣言舆论信息进行控制。在对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进行治理时,需要明确网路谣言传播是否会形成一定危害,并根据产生的后果,采取对应的防治和处理对策,真正实现对症下药,最终将各种不实谣言进行规避,保证网络谣言发布的积极性和真实性。

参考文献

[1]张 悦,顾金喜.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及其治理策略分析——以杭州“中泰事件”为例[J].观察与思考,2018(02):57~64.

[2]蒋晗华.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犯罪研究——以社会敌意为视角[J].北方法学,2016,10(01):55~63.

收稿日期:2018-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