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这样立法保护英雄烈士权益

2018-12-29 00:00:00吕景胜
新华月报 2018年13期

世界部分国家具有充分健全的英雄权益保护管理经验和立法实践。其有益实践和经验,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

俄罗斯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立法

苏联解体曾在俄罗斯社会引发震荡与裂变,俄曾掀起一股抹黑列宁、卓娅等英雄人物的声浪,为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俄罗斯先后出台多部法令。

俄罗斯政府颁布了《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卫国烈士纪念法》等。

《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列出了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应享受的地位和优待。该法规定,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得到服务,保证他们的经济和社会福祉,保障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应享的权利和优待。该法在1998—2013年间被修订近20次,修订后的最新版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应享有最高荣誉,是履行俄罗斯宪法规定的公民和军人义务的楷模。本法涉及的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相关事宜拥有优先处理权。针对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的公益组织将享有优待措施。

2.规定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在退休保障,缴税,医疗保健,购买、建设住房或者获得公共住房,使用交通工具和支付票款,使用通讯和文体娱乐服务,就业、休假和接受教育等其他方面享受优待,并按等级每月领取津贴。

3.违反本法者将依照俄罗斯法律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卫国烈士纪念法》确M9MLrjr49ti+X7zPri3Jkg==认了属于保卫祖国烈士的情况、明确了纪念卫国烈士的方式,损毁烈士墓地、纪念碑和其他纪念设施,侮辱英雄声誉的人将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卫国烈士纪念法》规定纪念卫国烈士的方式包括:

1.保存和修缮墓地和军事建筑,保存和修缮保卫祖国中发生伤亡的遗址,设置墓碑、纪念碑、石碑、方尖碑和其他纪念物来纪念烈士;

2.保存和修缮历史上发生过保卫祖国战争的遗址;

3.寻找无名墓地和未埋葬的残骸,确认无名烈士的姓名并登记在册;

4.在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战役遗址修建纪念馆;

5.发行纪念烈士的宣传材料,通过文学和艺术的形式歌颂他们的伟大事迹;

6.用烈士的姓名命名街道、广场、公园或者教育机构;

7.将烈士的姓名永久登入其所在部队或军事院校的名录;

8.以烈士的姓名设立纪念日。

该法还全面规定了:烈士下葬程序,确认烈士下葬和烈士墓重新修缮的费用由国家负责;列出了寻找烈士遗体、战争遗迹和遗留物(武器)的程序;规定了具体负责卫国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和机构,国家提供财政保障和后勤保障的项目,包括举办纪念活动等,所有卫国烈士墓地、纪念碑和其他纪念设施均由国家保护,以及这些设施的破坏者将被追究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俄罗斯还以各种立法形式确立祖国保卫者日、军人荣誉纪念日、解放列宁格勒纪念日、斯大林格勒保卫战胜利纪念日、卫国战争胜利日、库尔斯克会战胜利纪念日、祖国境外尽职军人的纪念日、游击队和地下工作者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二战”胜利纪念日、十月革命胜利日、无名烈士纪念日、祖国英雄日等纪念日,以在这些特殊日期缅怀纪念为国而战流血牺牲的英雄烈士。

此外,俄罗斯还通过立法,规定可通过建立军事博物馆、纪念碑、保护和展览战役所在地等方式纪念俄罗斯军人的荣誉,并在纪念日举行阅兵式或燃放礼花等仪式。纪念活动的资金来源是政府预算和社会捐款。

1996年6月13日,俄罗斯颁布《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法典第244条“亵渎死者遗体及其埋葬地”(修订后最新版本)规定,出于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仇恨或敌视的动机实施的,以及对为纪念反法西斯斗争或受法西斯迫害的牺牲者而建立的雕塑和建筑物,或对反法西斯战争参加者的墓地实施的,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强制性劳动;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刑。

2010年4月,俄罗斯在修改刑法典时,增加了“为纳粹平反罪”条目。根据这一条目,公开否认纽伦堡审判作出的纳粹危害人类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裁定,将被处以最高30万卢布的罚款,并且判处不超过3年的监禁。而针对那些具有公职身份,或者利用媒体公开散播赞美纳粹主义思想的人,惩罚将更为严厉,即将面临最高50万卢布罚款及最长5年的监禁。

2007年之后,俄罗斯陆续跟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签订了保护境外俄罗斯军事墓地的协议。俄罗斯与爱沙尼亚合签的《军事墓地保护法》规定,爱沙尼亚本国和外国烈士的墓地保护由爱沙尼亚国防部直接管理,损毁军事墓地的行为将直接汇报给该部。

俄罗斯清醒地认识到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因此,2015年7月,俄罗斯成立了“与以危害俄罗斯利益而篡改历史行为斗争委员会”,普京签署法案,把否定苏联“二战”胜利成果、歪曲战争性质、歪曲历史事实认定为违法行为。

美国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立法

美国以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爱国节日纪念英雄,弘扬为国而战的英雄精神。早在19世纪中叶,美国对英雄的崇敬就已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1868年,为纪念南北战争中阵亡的北方将士,联邦政府将5月30日设为“阵亡将士纪念日”,1971年以后改为5月最后一个星期一。当天,美国总统在国家公墓敬献花圈,从黎明到中午各地降半旗,并在公墓或纪念馆等地组织相关纪念活动。

2000年,美国颁布《全国追思时刻法案》,鼓励民众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和全国追思时刻积极参加各种纪念活动。2006年5月,美国国会又制定了《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禁止在阵亡英雄葬礼或者追悼会、仪式举行前后一小时内,在国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内进行示威抗议,否则会处以高达10万美元罚款和1年监禁。

美国通过爱国主义立法保护宣传爱国节日来宣传英雄主义及尊重军人。美国最重要的爱国节日有: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国旗制定纪念日等。“国家珍珠港荣军纪念日”也属于法定假日,在纪念英雄的同时,昭示勿忘国耻。

每逢节日、庆典或集会,家家户户、四面八方,包括汽车上都要悬挂国旗。在许多汽车的尾部,都贴着美国国旗,国旗旁边贴着标志性口号“支持我们的军队”“上帝祝福美国”等。国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对阵亡、受伤官兵及其家属给予优厚待遇,形成全社会敬仰烈士、崇尚荣誉的良好风气。

11月11日是退伍军人日,这一天国家纪念仪式在华盛顿阿灵顿国家公墓举行,先在无名英雄墓前敬献花圈,然后在纪念剧场内由老兵机构组织游行,政府要人发表讲话。仪式旨在向所有曾在军队服役过的人致以感谢和敬意。

多年来,美国承袭着传统的英雄祭奠模式,从法定纪念日、英雄纪念碑到国家公墓,从总统、军队到普通民众都恪守着祭奠礼仪。

美国各地都有政府或民间机构设立的纪念碑,除了无名烈士墓之外,阿灵顿国家公墓的26万个墓碑上都镌刻着烈士的姓名、生日和忌日,有的还有牺牲地名。那里,时刻有卫兵站岗守灵,在无名烈士墓前,每小时举行一次简洁肃穆的卫兵换岗仪式。特别是在“阵亡将士纪念日”,负责守护陵寝的美军全员出动,为26万座陵墓插上星条旗,次日,再逐一收起。

其他国家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立法

英国的“烈士纪念日”,也叫“阵亡将士纪念日”“和平纪念日”“战争纪念日”。在英国,对“烈士”的定义很宽泛,凡是在战争中牺牲的军人,都被视为“为国捐躯的烈士”。敬仰、尊重、祭奠在历次战争中为国捐躯的烈士,这一观念和做法早已在英国人心中根深蒂固。

英国的“烈士纪念日”可追溯到1919年,英国国王乔治五世签署声明,将11月11日定为和平纪念日。后来,和平纪念日发展成纪念烈士的节日,英国政府在1921年11月11日专门举行“阵亡将士纪念日”活动,募集到十多万英镑,用以安抚“一战”中受伤的官兵以及资助阵亡者的家属。

英国在每年的“一战”“二战”胜利纪念日,都要举行全国性的大规模纪念活动。在规定时刻,英国各地敲响教堂钟声,上至王室成员和政府高官,下到普通民众,都要向战争英烈和遇难者默哀,向为国捐躯的英雄们表示敬意和怀念之情。其间,如果有体育比赛,全体参与人员赛前要向英雄致敬。同时,人们还会自发前往烈士陵园、纪念碑、纪念广场等向烈士敬献花环,为他们祈祷、歌唱,甚至守夜。晚间,全国还将点亮从纽卡斯尔到康沃尔郡的百余座灯塔,为英雄“引航”。

在朝鲜,全国各地修建有众多人民军烈士陵园,其中级别最高、最著名的是位于平壤大城山朱雀峰的大城山革命烈士陵园。这里安葬的都是从抗日革命斗争时期一路走来、为朝鲜解放立下汗马功劳的革命烈士。

朝鲜烈士遗属在升学、参军、就业、生活等各方面都受到全方位优待。万景台革命学院专门接收抗日烈士的遗孤,这里的学员都是在保卫祖国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各项斗争中建立特殊功勋的爱国功臣和烈士的后代。

最后总结两点,首先,从国外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对英雄烈士的立法保护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有形的物质经济层面,如作为国家公共财产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场馆等,以及英雄烈士遗属的抚恤金、亲属待遇;二是无形的精神层面,如民法意义上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英雄烈士精神作为国家主流价值观、宪法原则,民众缅怀英雄烈士的精神需求和精神寄托、国民情感等。对上述两个方面的侵犯都应受到法律惩罚,即对英雄烈士物质经济层面的权益和精神层面的权益及国家价值观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二者不可分割,应融为一体。

其次,西方言论自由与保护公民人格名誉(包括英雄名誉)二者从来就不矛盾,并在世界各国形成共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都明确规定,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个人名誉,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本组文章均摘自《中国人大》201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