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未成年人工作专门机构建设经验和做法

2018-12-29 00:00:00
新华月报 2018年23期

日本

日本因行政层级不同设有儿童福利司或儿童福利委员。都、道、府、县必须设置儿童福利司,就有关儿童保护及其他福利事项,受儿童商谈组织之命,对增进儿童福利方面的事项进行指导。儿童福利委员设在市、镇、村一级,重点了解儿童、孕产妇的生活、环境情况,并进行指导和保护。

在日本,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均设有职责明确的儿童救助与福利行政机构。在中央,设有隶属于厚生省的儿童家庭局,负责对全国儿童及妇女福利作整体规划,并指导监督地方政府执行儿童救助与福利业务。各级地方政府设有福利部(局)或民生部(局),下设儿童司或儿童福利司,负责推动儿童救助或福利计划的执行等。与此同时,为调查和审议有关儿童、孕妇、产妇和智力低下的儿童福利事宜,中央和都、道、府、县均设有儿童福利审议会,负责答复咨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日本《儿童福利法》明确规定了都、道、府、县(知事)、市、镇、村(长)的职责范围,并要求在国家及各地方公共团体必须设置儿童咨询所、儿童委员会、保健所等专门性儿童保护机构。同样以儿童虐待为例,日本厚生劳动省专门设立了防止虐待对策室,通过报纸、广告等形式宣传预防儿童虐待的方法。此外,警察厅、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等亦根据《儿童虐待防止法》承担相应义务。儿童咨询所作为儿童虐待救助的核心机构,不仅能够对受虐儿童进行暂时保护,而且可以将其带离父母身边,入住儿童保健、儿童自立援助等儿童福利机构。

挪威

(一)儿童福利部门

1.儿童与平等部,是中央政府一级全面负责儿童福利的机构。

2.儿童、青少年以及家庭理事会。负责执行儿童与平等部作出的决定,协助全国儿童福利部门处理儿童福利案件,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服务事项以及基于家庭产生的其他服务事项。

3.郡长。郡长监督儿童福利的情况,确保儿童福利法的实施,监督儿童福利机构,对市一级儿童福利部门应采取的措施进行决定。

4.儿童福利保护部门。每个市都有一个儿童福利保护部门(一般称为儿童福利中心),由一个具体人员负责,主要职责为:执行儿童福利法的规定;调查收到的报告;为家庭提供建议和指导;根据儿童福利法采取行政措施或者命令;向郡社会福利委员会提供关于处理具体案件的建议;执行并监督儿童福利措施。

(二)儿童福利的具体目标人群

挪威儿童福利的具体目标人群为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儿童同意,可以将措施或者提供的支持服务延伸到23 岁。这是因为考虑到实际中,已满18 岁的青年并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程度,不能独立工作,他们仍然需要家庭或者儿童福利部门的支持。

(三)儿童福利的制度基础

挪威儿童福利制度主要是基于家庭产生。挪威认为,儿童尽量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生活在家庭中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四)儿童福利法

挪威新的儿童福利法是1992 年实施的。该法律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支持父母在家庭内抚养的措施,儿童有特殊需要时,了解改善儿童状况所需要的时间,采取广泛措施给家庭和儿童提供安全的法律保护,避免被当地职权部门非法干预。儿童福利法能够使父母了解他们拥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给父母提供值得信任的工作人员,能够与他们接触,阅读相关的档案文件,在儿童福利部门提出保护令时,父母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帮助。

(摘自《中国人大》2018年第19期。作者为该刊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