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晖
【中图分类号】R821.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17-282-01
急诊科抢救危重病人,救治质量和成功率是衡量医院整体素质、医疗水平、应急能力、护理质量的标准。科室医护人员承担着院前抢救,院内救治与处置, 留观病人、肌肉注射、静脉输液 、解释病情、安抚病人等处处与人打交道的繁重任务,由于工作繁忙,精神压力大,安排的医护人员相对年轻,他们身体好、有活力、工作敏锐、快捷,每天要完成很多繁重的工作,但是年轻人在部分病人和家属心里可能存在不信任感,如果病情突发加重或出现其他疾病,即能增加抢救难度,病人或家属也可能理解成是治出来的病,则容易出现医患纠纷,形成医闹,医护人员人身受到威胁。针对医患之间的现实处境,国家和地方也颁布了相应法令,各医院也采取相应措施,但群众工作做不到明令禁止,个别人意识不同仍然有闹事者出现,医疗秩序受到践踏。为维护医疗秩序,减少医患纠纷,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能起到一定作用[1]。
一 做好接待、预检、分诊、处置关
急诊科预检分诊非常重要,分诊台在大厅显赫位置,病人来到急诊大厅接待护士及时迎接,问明病情把病人送到相应科室由专科医生处置,病人有跨学科体征注意邀请相关医生会诊,确定急诊手术及时下手术通知单急送手术科室,病人危机门诊手术室也可实施抢救,要尽量做到无菌环境、无菌操作。病人或家属多认为自己病情危重要求优先诊治,这时分诊护士发挥较强分析判断和协调能力,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来后到的原则有礼有节处置每位病人,个别病人要向他解释清楚取得病人理解。急诊科可实行先处置后挂号就诊方式,体温、呼吸、脉搏、血压在第一时间应该测得以供参考。
二 医德高尚,规范快捷处置病人
危重病人怀着急切和祈求的心理来到急诊科,接诊医生应行动迅速、表现体贴、了解病情、检查病人、尽快做出处置方案,病情疑难及时请教上级医生会诊,避免出现误诊和漏诊,医生的处置方案由护士认真查对,无误后尽快执行,如果是针剂注射,注射早期及完成用藥短时间内仔细观察病人有无异常反应以防后患。对待病人尽量不可提前用药以免掩盖病情造成误诊[2]。
三 医护人员年轻化
急诊科工作繁忙、劳动强度大,除安排资历较深、医德高尚的学科带头人外,多是较年轻的医生和护士,他们身体好工作热情高,很多工作是由他们完成,但也存在阅历较浅、临床经验不足的负面因素,处理部分问题有时欠果断,误诊病例也可能时有发生;目前医院人员流动性大,急诊科也不例外,有经验的走了,补充的新人短时间内能否圆满干好工作尚是未知数,抢救危重病人可能受些影响;再者领导也是常人,私心杂念也可能出现,把看不中的职工、遇到的“刺头”调到急诊科去“锻炼”在一些医院不能说没有,由此发生的医疗事故和纠纷也曾经出现过。
四 医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医院医护人员水平高低不一,招聘的新人档次也不尽相同,虽然要求要有一定的学历和从业能力,还要经过现场考试和考核,但在实践工作中业务水平也会出现差异、有时还很大,作者遇到一位王姓医学博士、近四十岁,从事骨外科工作也有十年,他手术做的慢、质量一般,曾经受聘予数家医院,来到这家二级甲等医院后,其他医生都不愿意与他同台手术,工作中还出现过两次医疗差错,一段时间后也被辞退了。护理人员竞聘要求高学历不一定是万全之策,学历高、惰性大的因素不能说没有,在掌握一定理论知识基础上护理人员思想意识、自身素质、悟性能力非常重要,低素质护理人员会给急诊科护理工作带来隐患,作者也曾经历过一位副主任护师在病房工作,“脏活、累活”支配别人干,领导对她提出批评,她说“我是干领导工作的”。
五 减轻医护人员工作压力
急诊科病人常常集中而来,病种繁多、工作繁忙,病人及家属就诊情绪急迫,医护人员工作压力增大,容易产生负面心理,单位领导应当给予急诊科政策倾斜,包括经常进行敬业学习、增加人员编制、提高绩效待遇、改善急诊科工作环境、加强安全保卫等。
六 根据法律、法规维护就诊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
社会进步、法律健全,患者维权意识提高。医护人员要学好相关法律、法规,把视病人与亲人的传统习俗用法律方式规范起来,既要做到治病救人,又能根据相关规定维护好正常医疗秩序和从业者安全。病人来到医院绝大多数对医护人员怀着尊重和祈求心理,服务周到,治病救人他们非常感激,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医患纠纷不一定没有医护人员的责任在其中,病人或家属在极端悲痛的情况下说话过急、缺乏理智是可以理解的。极个别到医院找茬也有人在,由他们自己或代理人抓其一点无限放大,影响到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动手伤人要严加防范,所以在急诊科设立安全部门非常必要,目前规模以上医疗机构基本都做到这一点(3)。对待医疗纠纷首先做好解释、正确疏导、把矛盾化解在摇篮中也是医疗机构各级领导的责任之一。
参考文献
[1] 杨全明,金喜亮.急诊科医护人员工作压力分析及应对措施.心理医生出版社,2012年4月214期:60.
[2] 陈姘,林羽.急诊急救专科护士实践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40—4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