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客杀人,该当何罪?

2018-12-28 00:00:00罗翔
新华月报 2018年15期

近日,一位花季少女,在冷漠看客的欢呼和怂恿下,跳楼自杀。以他人的受难来获取快感,这种邪恶令人发指。法律不是匡扶道德的万灵丹,但是法律必须有所作为。

我国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帮助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条上看,故意杀“人”的对象并未限定为“他人”,这不同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为了打击帮助自杀等自杀关联行为。帮助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帮助,还包括精神上的教唆或鼓励。当准备跳楼的女孩犹豫不决,冷血看客的喝彩与怂恿是一种典型的精神帮助,客观上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具有原因力。只要有证据证明,看客们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女孩死亡,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者(看客)并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杀人是自杀者亲历亲为。这不同于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杀人,如医生对患者实施积极安乐死,又如应自杀者之托将其勒死,在这些行为中,自杀者以外的他人直接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在刑法理论中,这些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障碍,虽然杀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认为生命权不能被承诺放弃。

也许有人会问,自杀不是犯罪,帮助自杀何罪之有?诚然,现代刑法不再将自杀视为犯罪,但为自杀提供帮助的行为仍应为法律所禁止。自杀毕竟不是法律推崇的行为,为自杀者提供帮助,无视生命之价值,是对他人生命的变相剥夺。基于生命神圣的观念,自杀虽不是犯罪,但它亦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康德看来,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谋杀和自杀都把人当成纯粹的手段,没有把人的人性当作目的来尊重,都违反了“禁止杀人”这个绝对命令。

许多国家都直接规定了帮助自杀罪,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80条,“致使他人自杀的,鼓励他人的自杀意愿的,或者以任何方式为自杀的实施提供便利的,如果自杀发生,处以5年至12年有期徒刑。如果自杀没有发生,只要因自杀未遂而导致严重的或者极为严重的人身伤害,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 甚至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其刑法第294条也规定:“故意鼓动他人自杀,协助他人自杀或替他人找到自杀方法,且该自杀行为随后发生了的,对犯罪人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四级罚金。”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帮助自杀罪的规定,但是刑法第300条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其刑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该罪涉及的也是一种典型的帮助自杀行为。至于其他的帮助自杀,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然可以通过合理地刑法解释予以规制。

不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这是大陆法系有关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十三岁的未成年少年与十八岁的男子一起实施性侵,两人具备共同的强奸不法行为,属于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成立轮奸这种加重型的强奸罪。只是由于十三岁的少年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但此责任排除事由只能由未成年人个别享有,无法连带排除十八岁男子轮奸的罪责。

同理,在刑法理论中,一般可以把帮助自杀者视为和自杀者共同实施了故意杀害自己的杀人不法行为。对自杀者本人在道德情感可以宽宥,没有处罚必要,应排除其责任。但责任排除只能针对自杀者本人,无法连带至帮助者。因此帮助自杀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有些学者反对这种立场。在他们看来,自杀根本就不是违法行为。他们或者认为自杀是合法的,或者是既不违法又不合法的中立行为。根据这种立场,帮助自杀不应该以犯罪论处。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可能导致极其可怕的后果。

生命是神圣的,自杀是错误的,帮助自杀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刑法有义务去捍卫道德底线,但刑法无力阻挡道德的崩溃。特蕾莎修女说:“我们以为贫穷就是饥饿、衣不蔽体和没有房屋。然而最大的贫穷却是不被需要、没有爱和不被关心。”看客们要因其冷漠受到法律的惩罚。但真正的救赎远未到来。

(摘自“澎湃新闻”,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