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6·18”年中网购大促让“买买买一族”过足了瘾,但随之而来的产品质量服务问题也陷入高发态势。一些网上消费者纷纷吐槽自己遭遇了商家刷单诱导购买、预订产品押金难以退还、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等情况。
6月1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这些现实中的网络消费问题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
擦边刷单炒信怎么办?
“亲,现在冲销量,您在淘宝帮忙拍一款我们的指定产品,拍下后两分钟内微信返你钱,物流发礼品(保密发货,不会有任何产品信息)。备注:每15天可参加一次。”袁驷委员在审议中谈到了他一次网购后收到卖家微信,让帮忙刷单的经历。
对刷单炒信的行为,草案三审稿第十八条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即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但现实中还存在很多打擦边球的情况。”袁驷说,你说他是虚构交易,但交易确实存在。只是真正的货并没有发给消费者,发给你的是一个礼品。但是记录上不是他这个商家自己买的,等于是雇了我们很多客户去替他冲销量。所以看不出来是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他不需要你评价,他说得很清楚,就是为了冲销量。袁驷认为,草案对于编造销量的行为也应当予以禁止,同时还应增加对刷单炒信行为处罚的规定。
“用户评价在电子商务中起的作用挺大,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看同类产品往往是参照评价,所以编造用户评价这种现象,确实是电子商务不法经营者的常用手法。”张苏军委员认为草案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很必要的。他进一步指出,光是“编造”不能涵盖所有不法手法,还应该加上“干扰、限制用户评价等方式”。
张苏军举例称,比如,消费者如果打了差评,有的客服会打电话来让你改,把差评删掉或者改成好评,甚至有的在干扰过程中还有各种谩骂行为,有的还许诺作出好评给奖励之类,这些都不是编造评价,但这类干扰同样会产生评价虚假信息。“所以,除‘编造’之外,还应当将干扰、限制用户评价列入禁止范畴。”
押金退还应有个时限
从去年开始,多家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倒闭,大量用户押金难以退回,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中消协调查,70家共享单车企业陆续有34家倒闭。仅对酷骑单车的不退还押金投诉就高达21万次,涉及金额高达10 多亿元。
针对“押金返还难”这一突出问题,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同时,草案还对违法行为施以重罚,即违反本法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审议中,大家对此表示赞同。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说,在消费过程中,对押金的明示实际上经常是有暗箱操作的,相关条款往往出现在合同最后或网页显示不明显的位置,甚至是用很小的字体,致使消费者错漏信息。比如限定时间,如订酒店,到了六点钟以后不能退还等,使得消费者很难要回押金。她认为,仅仅明示押金的退还方式和程序还是不够的,应当规定“以显著方式注明”。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建议增加押金的退还期限的规定。在他看来,草案规定的表述中只提到退还的方式和程序是远远不够的。“如果电商平台退款给你拖上两三个月,就成一个新的矛盾点了,应当增加时限的要求。”宫蒲光说。
防止私自挪用客户备付金
伴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支付行业的发展也在突飞猛进,导致客户备付金的规模越来越大,其安全性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客户备付金?你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确认收货前,你支付的货款,在你收到货并且做出确认之前,一直放在支付公司的账上,这就是常说的“客户备付金”。
有统计数据显示,2017 年年末,242 家支付机构吸收的客户备付金金额近1万亿元。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庆平介绍,在传统备付金管理模式中,备付金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比如,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00多万元。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7.8 亿元,涉及持卡人5.14 万人。
“在支付结算或电子支付中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隐患,这就是备付金的损失。” 郭庆平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增加对电子支付服务中备付金的管理条款。
郭庆平说,具体增加的内容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接收备付金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不得挪用备付金。用户可以按照约定要求电子支付提供者将其备付金划至本人银行账户,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存放备付金的账户申请查询、冻结或者扣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备付金,是指用户为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向支付服务提供者提前给付的货币资金。”
党中央、国务院这些年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2016年以来,人民银行持续推进备付金集中存管,以减少银行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松带来的风险,并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但这些管理措施法律层级较低,约束力不强。郭庆平认为,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相关条款,会更具权威性,更有助于加强监管。
电商经营者售假必须重罚
长期以来,无良商家利用网络兜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一直屡禁不止,网络售假已经成为危害电商行业诚信的“毒瘤”之一。
草案三审稿在一、二审稿的基础上,再增“打假”条款,明确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如果知假售假,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二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电子商务法应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存在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委员们认为,这一规定对合理分配电商经营者的责任,引导平台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许多委员还指出,不仅要明确责任,还要加大对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电子商务行业的寡头效应明显,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规模都很大,盈利能力都很突出,仅仅罚款,对企业来说违法成本较低。”李钺锋委员说,要加大对恶劣行为的处理力度,要提高违法犯罪成本,要让电商经营者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让制假售假行为者自食其果。
张平委员说,电子商务营销最大的问题,同时也让老百姓诟病最多的就是电子商务商品的假冒伪劣问题。因为网络购物不能直接看到实物,购物者全凭商品的图片、说明进行辨别。因此,对电子商务的广告宣传也应该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作者为《中国人大》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