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全面推行建筑装修垃圾袋装、装厢转运,有效抑制装修垃圾撒漏产生污染,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全监控、消纳全利用”的总体目标。对违反规定的,城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依据《办法》,厦门市实行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或公租房的承租人)为责任人,住宅小区的产权人(或所有人)为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人。而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设置专门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保持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干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督促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明确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弃土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后者负责指定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单位或个人在产生建筑装修垃圾前,应向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报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企业签订责任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参照执行。责任书应明确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进行建筑装修垃圾的分类、分装、投放。责任人要对责任范围内的装修垃圾分类、分装、投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根据责任书规定进行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至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建筑装修垃圾应采用装袋方式,投放至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运送至建筑废土资源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理再利用,或运送至建筑废土消纳场进行填埋。
鼓励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交由具有建筑废土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并实行建筑装修垃圾运输主动告知和联单管理制度。
建筑装修垃圾装车离场前,由责任人在运输联单相应位置上签字盖章,运输车到达消纳场或资源化工厂卸车后,由消纳场或资源化工厂管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建筑装修垃圾运输联单回执应于三日内返交至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确保可追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