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格淇
10月10日-11日,首次“中国—东盟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合作研讨会”在广州开幕。来自文莱、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东盟9国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国际保赔集团和国内有关院校、保险界、航运界代表和专家学者50多人出席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海事局主办,广东海事局承办。
研讨会具有重大意义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在航运交通、水上安全等方面加强合作,海事劳工领域的区域性合作日益紧密。本次研讨会,与会代表将就中国与东盟国家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建立履约信息沟通机制、公约提案共商机制、2014年修正案履行及被遗弃海员救助响应机制等履约合作机制进行深入商讨。通过加强合作,進一步提升中国与东盟国家对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能力,切实保障海员权益,为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注入新活力。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李宏印在主旨发言中指出,中国海事主管机关愿与东盟各国负责《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的主管机关秉持务实高效、开放包容的原则,加强在海事劳工领域的深层次合作,进一步提升区域内海事劳工履约水平,切实保障海员权益,落实“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倡议。
与会代表建言献策
在研讨会上,国际航运公会、SKULD保赔协会、交通运输部国际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公司等单位,围绕《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4年修正案中关于政府责任、船东责任和被遗弃海员财务担保等内容作了介绍并进行了讨论。
国际航运公会劳工事务委员会主席亚瑟·包荣在演讲中谈到,尽管被遗弃海员的船东责任在公约及修正案中有着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海员工资支付方式、遣返的规定与最低安全配员规定的冲突等。为了更好保障被遗弃海员的合法权益,所有船旗国、港口国和劳工提供国都有必要积极参与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合作当中。
船员分委会秘书处分别就“海事劳工公约框架下海员免税议题”和“海事劳工检查官培训示范课程”进行了交流发言。
船员分委会秘书处郑永炳在介绍《海员免税提案》中指出,由于各个成员国对海员税收政策的不同,已经导致在同一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实际收入产生了巨大的差距。作为海事劳工公约的成员国,有必要考虑通过推动海事劳工公约修订,实现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从而解决由于成员国对海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差异导致作为海员劳工提供国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海员萎缩的困境,为全球航运可持续发展提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力适任的海员队伍。
船员分委会秘书处陈悦在介绍《海事劳工检查官培训示范课程》时提到,各成员国均有必要通过海事劳工检察官培训,提升检察官的相关专业技能,从而提升海事劳工公约履约能力,更好地保障海员体面劳动。
会议代表就秘书处提交的《海员免税提案》以及《海事劳工检查官培训示范课程》草案进行了讨论,与会代表和专家对两个草案给予了高度肯定,部分国家和专家代表表达了积极的合作意向。
参会代表就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履行《公约》合作机制进行了分组讨论,各组代表通报了本国履行《公约》情况,并就《公约》2014年修正案规定的财务担保机制和对被遗弃海员救助机制的理解与执行进行了研讨。会议围绕《公约》履约合作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研讨,就建立履约信息沟通机制、公约提案共商机制和被遗弃海员救助响应机制等议题达成了共识,提议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履行《公约》合作机制,将该合作机制纳入“中国-东盟海事磋商机制(ACMCM)”常设议题。
海事劳工公约的由来
据了解,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出台了一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并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海员的体面劳动,故被称作海员的“权利法案”,并与SOLAS公约、STCW公约和MARPOL公约合称国际海运业的“四大支柱”。公约涵盖了海员在船上工作和生活的各项权利,包括就业和工作条件、遣返、职业安全与卫生、医疗和社会保障、膳食、住宿和娱乐等领域。
公约于2013年8月20日生效。2015年11月12日我国政府批准《海事劳工公约》,2016年11月12日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