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权之基本理解:概念、关系与意义

2018-12-20 10:41曹璇
赢未来 2018年17期
关键词:影响

摘要:绅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曾经在中国社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绅权作为一种绅士对地方的控制权,与国家权力有着紧密的联系:明清时期绅权既是国家权力的延伸也是乡村社会防御国家权力的屏障;但到了清末民初,绅权的愈发膨胀,统治者不能再予以放任而开始打压,绅权日渐衰微最终消亡。同时,绅权的意义重大,它不仅促进了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还由此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家族关系,并且绅权的主体——绅士还起到了连接中央与基层地方的作用。

关键词:绅权,国家权力,影响

一、何为绅权

(一)士绅阶层的产生

在几百年前的中国,基于当时的社会、人文环境,中国的传统社会形成了二元社会控制结构,[1]即国家的管理一方面要依靠官僚、政府的治理,另一方面又要依靠当时一些有文化有威望的人所形成的地方势力来进行治理。这些地方势力在明清时便发展为我们绅士。他们非官而近官,非民而近民,在中国社会和历史的舞台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那么这些非官非民的绅士是如何登上政治管理的舞台呢?

1、科举制度为绅士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隋炀帝开创的科举制度大大削弱了当时的贵族力量,一些通過科举考试获得头衔的人逐渐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团体——士绅阶层。到了明朝,皇帝更加注重学校在教育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并有意建构出一种由学校通往科举及仕途的道路。[2]明朝的举人可以终生享受举人身份,如果不能为官,回到家乡后,仍然可以享受举人身份多带来许多权利。这便为他们拥有权威、控制地方埋下了伏笔。由于明代统治者对举人控制严密,再加上仕途艰难,许多举人回乡,在类似的经历背景之下,他们渐渐抱团形成了绅士阶层。

2、乡村权力真空与士绅管理地方社会

“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伦理造乡绅。”[3]马克斯?韦伯认为:“正式的皇家行政,事实上只限于市区和市辖区的行政。一旦出了城墙,皇家行政的权威就一落千丈,无所作为了。”[4]也就是说,国家权力在农村地方几乎无法施行和贯彻。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这种制度将对国家的管理权统一收归回国家,但它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对基层社会的统辖力较弱。

3、绅士阶层具有资源优势

政治上,绅士享有政府给予他们诸如自由见官的特权,还在法律上享有与平民截然不同的优待,[5]他们凭借着自身的身份,加之又与科举同榜或为师生或为同年的关系,在乡里又可为同乡关系,绅士可以对乡民实行经济管制,有的甚至可以控制地方官员。经济上,由于拥有政治资本,而“在农业社会,用政治权力获取财富比用财富去获取权力来得更容易”,[6]所以对财富的占有具有绝对优势。同时,绅士大都是具有一定声望的人,人们总是会对有声望的人产生信赖和尊从心理,加之绅士的乐施好善,和睦乡党,让普通百姓更愿意服从他们。

总之,在科举制度的奠定下,由于国家权力难以渗透到基层社会、绅士阶层具有资源优势,地方百姓又需要绅士,绅权得以登上了政治管理的舞台。

(二)士绅与绅权

有人认为绅士是代表广大乡民百姓说话的,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己任的组织,这样说来,绅权可以算作是中国历史上的代议制,民权即绅权;还有人认为绅权是皇权的延长,绅士与官僚一样,表面为人民服务,实则都是剥削人民的存在。

1、绅权代表民权

绅士与他所在地的百姓同为一乡,他们通常与百姓有着共同的利益,一般来说他们乐意充当乡民们的代言人,尽力维护本乡的利益,“一个乡绅不会无情地剥削他的同乡,相反,他经常要尽最大的努力为当地群众说话”。

2、绅权是皇权的延伸

在传统社会中,绅权和中国古代的其他权利一样,也是从与皇权共存到共治,到最后被收服。在绅权与皇权共存共治的这段过程中,由于绅权的主体——绅士,以特定地区为范围,以官、民之间的社会空间为运动场所,形成了一种具有权势的地方社会控制力量,[7]他们凭借着绝对的声望掌握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权。并且,土地是一名绅士所必备的物质基础,但是土地又是掌握在君主手中的,故而绅权大都与皇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做绅权是皇权的延伸或是变形,它们的根本目的都是在维护社会稳定、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通过一些缓和阶层矛盾的做法,来为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综上所述,绅权是以维护百姓利益为外衣,为着自身谋取利益为本质而存在的事物。

二、绅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一)明清绅权与国家权力

绅权作为一种绅士对基层地方的控制权,严格来说,是对中央集权制度的一种冲击,毋庸置疑的,绅权就与国家权力产生了种种联系,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即乡绅之治是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延伸,另一方面,乡绅之治也是乡村社会防御国家权力的屏障。[8]

按理说统治者不应允许其他限制其权力的权力的存在,但是皇权无法深入中国的每一寸土地,因此在“天高皇帝远”的农村,绅士阶层充当了地方的实际控制者。既然无法消灭,那么统治者也就容忍了这种现象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皇权作出让步的真正原因在于乡绅之治的目的是正当的,即是协助而不是背离皇权——乡绅之治是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延伸。[9]

要维持一个具有强控制力的行政系统,不仅成本高昂,同时也没有必要,因为政府对重要的地方会重点控制,但是乡村主要是生产和治安问题。统治者只需要保证他整个政权的稳定,而不需要事无巨细的管理。因此统治者在基层安排了州县官承担管理中国基层社会事务的责任。

中国封建社会,保证皇权安定和赋税征收是基层官僚最关心的事。为了稳定治安,从宋朝开始施行保甲制度,由保长负责保甲内的安定,同时施行里甲制来保证赋税征收。虽然保长和甲长承担着履行国家事务的职责,但是乡村稳定和赋税征收多靠乡绅阶层得以实现。这也就是乡绅之治是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延伸的体现。

在明代,乡绅阶层拥有特权,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真正的领导者,给皇权带来了一定威胁,因此清代统治者取消了乡绅在保甲制度中的特权。但是统治者一心想削弱乡绅在农村的势力,忽视了乡绅难以动摇的权威。乡绅实际上掌握了选任保长的权力,可以说,乡绅是乡村的潜在领袖。[10]因此绅士阶层是封建官僚的特殊组成部分,是乡绅之治是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延伸的体现。

在统治者接受了绅权存在的情况下,绅士阶层实则是在协助统治者管理他们难以干预的农村,绅权也无意威胁皇权,就这样,绅权与皇权共存共生。

(二)清末民初绅权与国家权力

太平天国运动后,清末政府推行“地方自治”,绅权变得组织化。在地方自治的制度中,形成了一些具有公共权力性质的组织机构,例如州县、城镇乡自治机构、地方保卫机构。这些机构的首领正是各地绅士,警务等区乡行政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领导人员都有士绅阶层担任。可见,士绅渗透在地方自治的方方面面。

绅士阶层的组织化让绅士可以更好贯彻自己的治理理念,就这样绅权逐渐“膨胀”:清末民初,士绅甚至可以“把持财政,抵抗税捐,干预诉讼,妨碍行政”,“私设法庭,非刑考讯”,“私受词讼,滥用刑罚”,[11]并且自治机构大都有自己的武装,也就是说士绅拥有武装,本该代表民权的士绅成了一个“小政府”。同时,担任着自治机构领导人员的士绅们抱团形成了“团绅”,他们可以负责自治机构的选举、负责辖区内的治安、财政。有的自治机构的领导人不是士绅,但是士绅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威决定这些机构的大小事务。

绅权“膨胀”后,政府打压绅权的行动开始了。清统治者颁布“太学卧碑刻文视集群结社为厉禁”的命令;袁世凯下令各地停办自治会;国民党开始“打倒土豪劣绅”……并且绅民间矛盾凸起,士绅阶层腐败等问题,绅权逐渐衰落,最终消亡了。

三、绅权在中国历史上的意义

首先,绅权促进了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强化。在古代中国,中央集权主要受到两种权力——官僚阶层和地方势力的制约,而这两种权力都在中央权力的打压下不断削弱。在地方势力壮大之前,官僚阶层由于其贵族身份在政治上具有重要地位,他们甚至可以与皇帝共治。然而绅权出现后,它逐渐取代了官僚势力,那么官僚的地位必定会下降,这便从侧面促进了中央集权的巩固。虽然绅权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集权,但是它毕竟是依附于皇权的。同时乡绅出现后,他们享有的权利都是由皇帝赋予的,即使在基层享有一定控制权但是没有军队,乡绅终无法发展成地方割据势力,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促进。

其次,绅权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家族关系。绅权出现之前,具有强大实力的大家族与其一脉相承的庶民家族几乎没有来往,后来在乡绅出现后,是无论贫贱都可以跻身乡绅阶层,逐渐也形成了两种人群:“一极是贫困无告的人,另一极是那些已取得了上层身份的人”。[12]由于他們具有血缘关系,绅士便可以对普通农民实行更加严密的控制。

最后,绅士起到了连接中央与基层地方的作用。由于中央集权难以渗透到各大农村,难以对农村进行有效的统一管理,这时绅士便充当起地方的管理者,维护了社会安定,同时民众有所需时绅士也承担与官府沟通的任务,缓解了地方与中央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2] 宋代的学校以京城的国子监为主,虽几次兴学,欲在州县设立学校,但未成规模。而元代重武轻文,选官以门荫为主。则不甚重视科举选官。参见王炳照、徐勇:《中国科举制度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56页。

[3] 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页。

[4]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工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45页。

[5] 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98页。

[6] 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第252页。

[7] 王先民:《论民权即绅权》。

[8] 徐祖澜:《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法学家》2010年第6期,111-127页。

[9] 徐祖澜:《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法学家》2010年 第6期,111-127页。

[10] 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11] 《政府公报》,上海上海书店1988出版。

[12] 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

作者简介:

曹璇,女,1994.07-,江苏南京人,南京工业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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