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冰释前嫌”?杀人案“双方和解”?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味地强调宽容宽厚,实质上是一种偏离:“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非常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可能给社会释放不好的信号。”
图为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小赵的决定。
但这篇文章同时提到,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地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对犯罪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小花的谅解。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此后,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强奸未成年少女这样恶劣的案件能否和解?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时,有一定的灵活度,但是严格说来,关于《刑事诉讼法》诉讼和解的制度并不包含强奸犯罪这样的罪行。所以仅就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和解制度来说,这是不能进行诉讼和解的,检察机关当然也不能进行调解。值得注意的是,在鲁山检察院的文章中仅提到:“是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在法律人士看来,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审结。
也就是说,检察官所为只是在民事上让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在刑事上小赵可能还是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
这原本是一个检察院用来宣扬政绩、体现人文关怀的正能量事件,却为何变成了网友口诛笔伐的焦点呢?其实,这和检察院尚未掌握合适的宣传方式有关。
在鲁山县检察院发表的文章里,他们宣传的重点是检察官如何为未成年人着想、小赵又如何在检察官的帮助下重返校园,并未对相关法律进行足够的说明,也未明确表示是否会继续对小赵提起公诉,公众自然而然会理解为是小赵家花钱“摆平”了此事。
事情发生后,鲁山县检察院仅仅是删除了相关文章,并未第一时间做出澄清,也是一个较为失败的危机公关案例。
强奸案“冰释前嫌”不久,鲁山又被曝出杀人案“双方和解”。有网友曝出鲁山检察院经办的另一起获得河南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
文章介绍,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鲁山某学校高一年级学生,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鲁山检察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否为遭受欺凌方,众说纷纭。但是系列案件引发更广泛的思考: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究竟应该秉持怎样的法律精神?张建伟认为,一味地强调宽容宽厚,实质上是一种偏离。张建伟说:“现在总体来说,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刑事司法都是贯穿母爱主义的,以挽救、教育作为一个主要的处理方式,惩罚是放在第二位的。但实际上,人们在处理这类犯罪的时候,可能忽略了有些未成年犯罪,情节非常恶劣、性质也相当严重,过于宽厚可能造成的结果就是加剧未成年犯罪的这种势头。”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表示:“我觉得舆论还是不要左右司法的判决。‘结果是什么’我觉得是第二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是第一位的。产生结果的理由,必须有理有据,合法合情合理,所以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司法裁判,都必须把理由讲清楚,合乎逻辑,合乎法律。”
事实上,我国多年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似已不合时宜。近年来,中小学生围殴、虐待同学的新闻频现。少年犯罪的相关数据也不容乐观。对此,国家已要求教育部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成年犯罪视角来处理少年犯罪问题,还需要建立专业少年司法队伍、引入社工组织对少年犯罪进行司法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