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投资企业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思考

2018-12-10 07:30程晓莉
中国经贸 2018年22期
关键词:核算

程晓莉

【摘 要】近些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稳增长,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措施,尤其加大各个领域的投资力度,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具体到国有投资企业来说,主要是代表政府推进重点项目的上马,加强项目规范管理,代表政府持有地方重要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公用事业企业的股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本文从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用途和核算规范为出发点,简要区分出专项应付款和实收资本的差异,针对部分国有投资企业将项目专项资金视同资本金核算出现的问题展开描述,并提出相应解决思路和办法,增强会计核算准确性和报表信息真实性,突出专项应付款的监管职能。

【关键词】国有投资企业;专项应付款;核算

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项目,多以关乎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为主,建设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据了解,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已存在潜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为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目前财政部已围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等,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为有效推动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双轮驱动,实现预期效益覆盖到期债务风险,当前的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向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方向转型,正在国资改革中发挥重要的中间作用。因此处理好政府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问题,是国有投资企业和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方面。

一、国有投资企业专项应付款的来源和用途

1.来源和用途

部分国有投资企业承接并管理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能源建设、城市建设与改造、交通建设、水利与水务工程建设与发展、文化产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等建设领域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这类企业自身运营管理资金多以地方财政的国有资本金预算收益或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专项预算收益作为国有资本金投入到企业。这两类资金来源清晰、用途明确。

2.核算规范

国有投资企业作为建设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收到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时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如作为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用款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建设单位收到专项资金时做相反分录。建设单位将资本性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建设单位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资金。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国有投资企业根据划转批复代表政府作为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所有者履行相关权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当国有投资企业收到用于企业日常管理经营、开办费等用途的政府资金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两类政府专项资金的主要区别

两类政府专项资金的主要区别在于:

(1)确认权益的先后。专项建设资金是有明确指向,专款专用,形成资产时再确认产权关系;但政府为企业一次性投入开办费或分批投入的日常经营管理的专项资金,收到款项时企业就直接计入资本金,形成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2)资金结余的处理。专项建设资金结余时应原路退回。但为企业投入开办费或注资等资金,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主要用于推动投资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二、专项资金核算的问题

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在实际拨付时,多以投资款的方式下达,有的国有投资企业会以企业组建文件、政府批复、财政拨款等文件为依据,将专项建设资金直接计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项目。待收到建设单位的资金申请后,履行撥付程序,计入“其他应收款-相关单位”项目核算。这样核算会出现以下问题:

1.企业间核算口径不一致

建设单位收到项目专项资金后,计入“专项应付款”或“基建拨款”等科目核算,但与国有投资企业拨付资金时的作为“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明显不同,双方核算口径不一致。国有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查验往来款对建设单位询证收到其出具挂账属性不相符的记载。由于这类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不相符事项可能延续多个会计年度。

2.业务属性与现金流项目存在差异

国有投资企业在拨付资金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其对应现金流量项目往往指向“经营性现金流量减少”项目,但实质上这部分资金应作为建设专款管理,建设完工后形成经营性资产部分预计未来能产生经营收益,从这点来看,应该作为“投资性现金流量增加”项目。拨付大额专项资金指定到经营性现金流支出项目的结果是经营性现金流量净值出现负值,企业所有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方在使用报表时,势必会造成企业入不敷出、经营不佳的假象,不利于企业再融资。

3.长期挂账的负面影响

这类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资金数额大,国有投资企业拨付资金后,“其他应收款”科目长期挂账,其账期长、比重大,从财务报表结构和资产比重角度分析反映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差,变现能力低,其他应收款也无法形成有效资产,体现不出资产效益。从报表质量来看,如果将资产周转率设为企业业绩考核短板指标进行考核的话,那么其他应收款项目长期不能及时结转势必成为企业资产运营不佳的业绩负面性指标。

4.印花税带来的资金压力

国有投资企业若将收到的财政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直接计入实收资本项目进行核算,企业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由于财政专项资金基数大需要缴纳的税额就大,在公司运行初期,开办费等日常经营性资本金有限,由于提前将专项建设资金确认为资本金产生大额税款造成了企业资金支付压力大的问题。

5.資产划转金额与挂账金额存在差异

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资产划转程序,经地方政府批准将经营性资产产权关系划转至国有投资企业,但会因为大型基础建设最终形成的公益性资产远远大于经营性资产的份额,出现拨付专项资金的挂账金额大于划转资产产权的确认金额。出现这种现象时,国有投资企业其他应收款项目就会出现较大余额。

三、完善专项资金核算的办法和思路

1.统一业务核算口径

针对年报审计询证反馈的拨、收双方由于业务归集不一致造成科目属性有差异的问题,建议国有投资企业在收到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时,计入"专项应付款"账户贷方核算到具体项目明细账,当项目建设单位的提出资金需求,履行审批程序后国有投资企业再拨付专项资金,计入"专项应付款"账户借方核算具体项目拨款,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备查账簿及完善日常监管流程。从国有投资企业角度来看,“专项应付款”通常会一进一出,对资产负债表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也不干扰报表使用人对相关数据的理解,同时解决双方核算不一致的问题。

2.据实反映现金流量项目

在收到专项资金时,根据项目特殊性、资金专属性,计入长期负债项目“专项应付款”贷方科目,其现金流量指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拨付专项资金或实际支付专项资金时,其现金流量指向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月末“专项应付款”有余额的,合并列入资产负债表“长期应付款”项目。从现金流量表来看,收到专项资金通过“筹资活动现金流量”项目核算,客观和清晰反映专项资金来源,支付资金时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项目中反映,可以与经营活动项目区分开来。

3.使用会计政策变更解决报表质量

对于部分国有投资公司拨付专项资金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核算的,反映企业与建设单位的债权关系,但此类项目多为非经营性的公益项目,建成后并不能转为产权计入国有投资公司的资产。因此,“其他应收款”的专项拨款流动性、变现能力差,单项金额大不能成为企业的有效资产,与该科目的核算要求、确认依据不相符,从报表质量上来看,建议企业做会计政策变更,将其他应收款和实收资本一并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彻底解决遗留问题。

4.据实延后纳税,提高资金效率

由于印花税属行为税,即课税行为发生时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虽然企业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将收到专项资金计入实收资本核算的业务进行调整,但要申请将已缴纳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做退税处理的手续很难获批,已纳税款可能作为同一税种的抵税业务处理,因此国有投资企业不要随意确认资本金,在项目建成后,根据经营性资产数额确认长期记入实收资本项目,届时缴纳印花税更为合适。一方面可以解决明确的产权关系;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

5.化解差异的突出问题

通过会计政策变更解决部分国有投资企业对专项建设资金核算有误的问题后,再来解决部分专项资金可能无法及时核销的问题。出现专项应付款备查账簿存有余额的问题,除资金结余及项目报废等因素以外,主要是因为建设完成后按照资产划转程序,经地方政府批复将经营性资产产权划转至国有投资企业,但主要大型基础建设最终形成的公益性资产份额较大,其产权不予交付企业,由此造成拨付资金挂账金额大于划转资产产权的确认金额,出现资产划转金额与备查簿拨付金额存有差异。出现这种现象时,国有投资企业因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转出非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时“转出投资”的核算资料或核销项目报废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的相应资料,做专项应付款备查簿的辅助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项目监管的要求,促使企业真正履行建设监管职能,代表政府行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权。

参考文献:

[1]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2016.

[2]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

[3]丁晓东.关于专项应付款核算存在的问题探讨.东方企业文化.2015.10:288.

[4]任军,姚广,屈锦秀.浅谈专项应付款的核算及涉税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8: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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