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樊鸣
校园车辆管理和交通的法律研究
文/樊鸣
江苏大学法学院
校园交通在时代的发展中渐渐产生问题,但是校园交通并不能简单地用一般的法律来进行管理,其中涉及到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的车辆管理也存在相应的问题,本文旨在寻找解决问题的一种法律上的契机。
校园交通;交通法的适应;法律的拓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和公共交通都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我国的交通情况普遍存在着各种问题,即便是在交通规则健全,道路维护良好的地区,交通问题依然是一个主要的安全问题。而校园交通,在交通规制中是特殊的类别,而校园在城市结构中也是特殊的一部分。校园交通的主体,是居住在校园内和进入校园的大量师生,与普通城市交通不一样,学生和老师的活动存在潮汐性,假期前后,师生会大量涌出和涌入校园,短时间内对交通的压力会变得非常巨大,而日常的上下课期间,校园内的交通也会出现潮汐式的人潮。所以校园交通的管理,在交通管理体系中存在着特殊性。
目前,校园校园交通管理的形式主要有3种:封闭式校园交通的管理、半封闭式校园交通的管理、全开放式校园交通的管理。中国各校园大多都有自己独立的地理环境,由校门控制车辆、人员的出入,仅有少量的校园内有居民居住或其他单位设立,因而中国校园大都属于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管理,全开放式的数量很少。
校园校园的交通管理由于其地点的特殊性,与普通的道路交通管理不同,一般情况下的管理都被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外,从而使得它的管理不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依其职权进行,只能由校园保卫部门进行。当然,交管部门受校园邀请与校园保卫部门协作管理或者交管部门接到报案作为例外,可依其职权进行管理。
负责处理校园校园交通事故的部门主要是校园保卫部门和交管部门。校园校园内的交通事故一般由校园保卫部门自行处理,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说明,校园内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学校的保卫部门处理,也可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学校的保卫部门一般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轻微的行为,而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有人向交管部门报案,则不分轻重,由交管部门负责处理。当然,交管部门也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校园校园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有着不同的处理主体和方式,因而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学校的保卫部门一般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轻微的行为,因此,在此情况下处理的依据通常是各校园的内部规定。交管部门负责处理违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或者接到报案的行为,此时依据的就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校内交通肇事问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它的处理方式也不同于一般道路上的交通肇事情形,值得我们的关注。谈到交通肇事,人们往往会想到《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但是,由于校园地点的特殊性,发生在其内部的交通肇事行为尽管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却不能按照该罪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如在某一些厂矿、学校、单位内部开车肇事一般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这些厂矿内部、学校内部或者机关大院里面,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这些地方的交通肇事一般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道路这一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使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的管理一直徘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因此,当务之急是为大学校园的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使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教育部可以商请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将校园道路归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道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在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中,应当明确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主体。我国校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一般由校园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但安保部门的管理一直因没有法律的强制规定作为后盾而不被认可,缺乏执行力。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依靠校园警察,负责管理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在内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因此,如果将校园道路纳入城市交通进行管理,则可以请当地公安局在校园内安排校园交通警察,对校园交通进行管理; 若为校园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门立法,则应当在该法律法规中明确校园保卫部门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地位,使之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我们要充分利用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有的法律作为支撑,来解决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问题。例如,对于校园内交通事故的处理,在我国现行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即不论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交法所称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案后都应当依法处理校园交通事故。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 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所以校园在校园内设置的限速标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校内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同样构成交通违章,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樊鸣(1997.10-)男,江苏无锡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2017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校级项目“校园车辆管理和交通的法律研究 ”(项目编号:201710299263W)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