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文祺
在国企混改中,无论是国有资本的管理者还是运营者,都始终存在着国有股权必须保持绝对控制地位,这样才能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抗风险能力,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就导致了很多国有资本的管理者认为丧失国资“一股独大”的地位就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是任何一位国有企业管理者都承担不起的责任,这也是国企混改中对民营资本保护障碍的首要原因。
随着股份改革和产权制度等现代化企业管理思想的诞生,国有企业管理正式进入法治化轨道。虽然国有企业法制管理和规范性管理越来越强,但是管理体制对于正在进行的全球化和现代化管理体制仍有很大差距。一是我国有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法律,具有其强势的法律保护地位,另一方面对于民营资本更多的则是限制和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二是混改中,民营资本多数都处于中小股东,我国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仅只存在于国企改革中,而是普遍存在整个市场,尤其是在上市公司中尤为突出,例如国美股权之争、万科股权争夺等案例,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争引发公司利益受损的案例比比皆是。
国有企业占据着垄断行业,民营资本大部分都处于服务业和制造业等,导致了民营资本实力比较弱小,也让处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混改比较困难。并且在国有企业混改中,很多改制方案和计划都必须通过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批,企业产权价值不能通过有效的市场交易来表现,完全处于一方主导,这就导致很多国有企业混改产权交易中出现流拍的现象,不能完全通过市场反应来进行。
国企混改的关键是建立国资和民资的权利平等,同股同权的环境。并不是一定要达到国有资本控制民营资本,必须是要国有资产和民营资本共同合力,才能真正发到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活力。如何形成的合力,这就需要建立一套保护民营资本的有效机制。
虽然国有企业混改已从有限试点转为综合实施阶段,混改进入了全面推广时期,“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资产一股独大”的观念仍然处于普遍现象。所以保护和激发民营资本首先就是要破除国有企业的“国资观念过重”的思维,实行股权制衡,打破“一股独大”的现象,但是也并不是要国有资本比例下降过大,要维持在国有资本有控制力,民营资本有影响力的状态。
一是政企分离。在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从经济政策进行引导,而不直接进行行政手段管理,这样才能提高民营资本的安全感和信心。二是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化企业管理要求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提高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专业性和领导力,完善党委会的主体地位,全面接受市场经济的检验,以企业价值增长和业绩作为评判标准,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限交由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减少企业发展和政治政策冲突。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设立现代化的内部审计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国家审计和外部审计,以股东投资回报率、现金流量等作为经营管理者的考核指标。
一是降低民营资本的行权成本。加强市场对管理层的监管,提高股东之间的信息均衡性,保证国资产权和民营资本之间的平等。二是提高司法公平性。对于企业产权纠纷来说仅仅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纠纷,但是当触及国资时,有可能就演变为民营资本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纠纷,双方地位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在司法层面,政府机构不应当介入其中,而是要做到法律平等。
首先政府应当从管理资产转变为管资本,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开。在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政府应当将国有资本管理职责转移到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政府仅仅充当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管者,从而消除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的行政因素,将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平等处理。
在国有混改过程中,国资监管者应当从政策和方针上对混改加以引导、监督和鼓励,减少对混改的直接干预,规范行政行为,为混改过程中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双方利益。
本文通过分析国企混改过程中,民营资本保护机制不健全的原因,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为国有企业混改理论研究提供了一定支持。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指出“中国国资国企改革离不开中小企业”。2019年国有企业混改将进一步加深力度,拓展领域。市场经济是公平自由的,只有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地位平等,民营资本拥有平等的权利,国有企业混改才能更好地实现双方互利共赢,激发国资活力,放大国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