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涛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客体属于公共领域,是一种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首先,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是从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出发的,以保护集体利益为目的,是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社会的知识产权。其次,无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在当下已经造成损失,亦或是即将形成潜在损失,知识产权公益诉讼都可对其予以保护。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中,无论有无利害关系的一方都可成为原告。事实上,原告的社会身份差异巨大,如个人、企业联盟、地方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一些科技管理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等。除此之外,我国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如某某基金会等),也为维护公共知识产权利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1.缺乏相关立法支持。相比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起步时间较晚,1996年的“邱建东案”为我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第一案。在随后的社会发展和司法发展进程中,虽然可参考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不断出现,但从实际审理的过程中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司法界亟待一套完整的诉讼体系来适应现实中对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公众需求。
2.缺乏司法制度上的构建。首先,在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没有明确。公益诉讼中原告与案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法院通常以原告都要求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当事人而作为立案的依据。所以造成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原告人被法院以定资格不适合作为理由,以至整个公益诉讼遭到驳回。其次,法院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概念模糊。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的。同时,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并不是保护某一特定的当事人的合法知识产权,而是为保护社会集体利益而发起的公益性诉讼。也正是由于对于保护对象的不确定性,造成了这种受理案件时的模糊态度。最后,对司法审理中涉及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在一些公益诉讼的案件的判例中,原告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缴纳义务。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关系而提起诉讼,采用何种诉讼费用制度是更关系到我国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问题,因此在相应案件审理中的费用不应有原告承担。同时,这种不明确也造成了原告诉讼成本的攀升,削弱了原告方为社会做贡献的热情。
3.需要专业的司法机构和人才实现司法救济。现代知识产权案件所涉及到的领域是多学科的,而现行法律规范下要求审理知识产权诉讼案的仲裁者不但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熟悉相关行业领域中的一些专利、知识等。这对一名法官的要求已经超出了极限,从某些方面看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如最近的我国三星诉苹果案,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涉及软件学、电子工程学和专利滥用等。同样,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代理律师也要求同样的专业素质,在发达国家这样的诉讼往往涉及到律师团、审判团等,而在我国这样的人才是及其缺乏的。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提起诉讼的原告人往往是一些行业的资深专家或者律师,而在诉讼中往往可能遇到更专业的被告代理律师团。因此,我国亟须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以实现对此种情况的司法救济,并培养一批具备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专业司法人才队伍,以适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
4.缺乏司法和社会性的激励机制。从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所产生的实际社会价值上看,其产生的社会影响远不如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大。从经济价值上看,在做一件事之前原告往往会权衡利弊,若是预期收益同事情的难度不成比例则有很大的可能选择放弃提告。因此,要通过什么样的措施激发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如上文所述,诉讼中原告往往又是针对较为强势的被告,因此原告很有可能觉得势单力薄而放弃救济。尽管在司法层面中,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应诉能力上由于社会性巨大的财力差异实际情况远非“悬殊”二字可以形容的。因此,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司法和社会激励保障机制,来保证原告在诉讼前和诉讼中的积极性。同时,而在公益诉讼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应通过媒体宣传和政府奖励相结合等实际手段来促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并在社会上形成正直良好的社会风气。
5.司法同行政处理的衔接机制过于复杂。在行政监管与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双轨制背景下,对相同纠纷的重复处理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从一些案例上看,很多涉知识产权的公益诉讼需先行进入行政举报阶段,再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6条规定,公益诉讼通报制,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后通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从相关案例的审理中看,行政相关部门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往往会第一时间积极参与诉前调解过程。若可简化行政在诉讼前的介入,则可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提高司法调解调解效率,也可以极大地节约公共资源,提告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效率。但目前相关司法条文和解释并未对这一流程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与行政处理之间有必要建立更加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实现信息上的共享。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共有知识和文化的重要手段,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也需要社会个体、组织的责任心,也需要广大司法同人在司法实践中循序渐进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共有利益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