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坤
(澳门城市大学商学院,澳门 999078)
内阁制系明朝政府运行制度之一,发轫于胡惟庸案后,形成于明成祖时期。按照内阁制度设计,政府不再设置丞相或宰相之职,内阁成员仅行使其中的议政权。原宰相拥有的决策权被天子牢牢掌握,行政权则转移至六部手中。上述内阁制度安排,使得以往宰相权力被大大削弱,保证了内阁与六部各司其职,加之地方另设三司分管司法、军事、行政事项,促进了国家政令的有效传达和严格实施。可以说,明朝内阁制延续了自先秦至辽金元时期的政治演进趋势,并开创了我国封建王朝宰辅制度的新形式,对于政府治理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的,明朝内阁制用人安排与权力划分特色鲜明,内阁成员的任用条件与胜任能力备受学术界关注。鉴于此,本文聚焦于明朝内阁人事安排中“内阁成员不能具有地方首长背景”这一问题,从传统文化与公司治理视角探析内阁成员任用机制的合理性。
内阁机构正式建立于明成祖,经削权的内阁成员安排尤为引人侧目。内阁成员起初仅为天子身边的秘书机构,并无前朝宰相之权力。至明世宗时期,内阁成员位列六部之前,其权力才得到极大的增强。从成员数量上看,明代内阁成员较少,一般由首辅、次辅和三辅构成,必要时可增至四名成员;从成员位列次序看,内阁成员间具有显著的职位差别,首辅、次辅、三辅等级依次递减,且成员间严格遵从递进补替方式变动,前者退休抑或下野则由后者替代;从任用条件上看,成员除了要满足当前或以往有翰林经历外,亦不得有地方首长的履历。否则,将无法成为内阁正式成员;从成员职位升迁上看,内阁职权是天子的最高幕僚和决策机构,内阁成员无法获得职位的再次升迁,且除特例外,内阁成员不得进行职位转换,即无法再担任非内阁成员外的其他官职。经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明代内阁制对内阁成员“地方首长任职经历”十分敏感,似在极度避免拥有上述经历之人在内阁任职,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有待考证。
众所周知,文化对组织机构的影响甚大,传统文化以其深入人心的地位能够得到我国历朝多数统治者的认同,并使之应用于政府治理中。承前所述,明代内阁制人事安排极度避免“地方官员”进入内阁,那么,其是否符合我国传统文化的一贯主张呢?本部分从具有传统文化代表性的朱熹理学、王阳明心学等理论入手,以期分析明代内阁成员独特安排的合理性。
朱熹理学中知而后行理论认为,虽然从时序上看,认知优先于实践,但脱离实践的认知可能是盲目的,这就无法全面指导相应实践。因而,朱熹“知而后行”理论强调知行并重,即认知与实践活动即使有次序之分,但本质上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其一,二者需要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对于明朝内阁制人事安排,其禁止内阁成员拥有地方首长任职的经历,显然不符合朱熹理学中知而后行理论要求。一方面,内阁成员多为翰林出身,纵然其学富五车、博览群书,但缺乏地方领导工作经历,可能导致认知片面、泛泛而谈,进而无法客观评析朝中事务;另一方面,知而后行理论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义理在先、实践其后的次序,但并非否定实践的作用,其仍强调力行。明代内阁人员任职条件之安排,实质上拒绝了内阁成员的地方实践经历,其片面强调知识水平与教育出身,显然有违朱熹理学中知而后行理论本质。
王阳明心学中知行合一理论认为,认知与实践不可分裂开来,两者是统一的集合体关系。换言之,认知不可脱离实践,实践不能离开认知,两者互为表里,且脱离实践的认知并非“真知”,不在认识指导下的行动也非有益的实践。此外,王阳明提出,只有把“知”和“行”统一起来,才能称得上合理和完美。可以说,王阳明知行合一理论克服了朱熹知而后行理论中知行次序的弊病,更加强调个人乃至官员任职条件的知行统一。基于此理论对内阁制人事安排分析,明朝内阁成员不得拥有地方首长实践之经历,其将地方工作的实践活动视为任职能力的非必要条件,明显过于狭隘和片面。上述做法既不满足王阳明知行合一理论“知”与“行”统一起来的要求,也使得内阁成员认知可能存在非理性、非科学问题,极大影响了其真正的任职能力。
公司治理是事关权力主体人事安排并使之发挥监督管理功效的经济管理理论,其应用范畴不仅局限于微观经济组织,对政府等组织同样适用。明代内阁制成员不得具有地方首长背景的规定,其既然不符合传统文化中知而后行理论和知行合一理论,那么,上述安排是否有一定的治理功效呢?下面,本部分从公司治理视角展开分析。
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公司治理中分权与制衡理论认为,当组织的所有者与控制者适当分离时,将提高当事人的独立性,弱化和规避因个人私利带来的整体利益受损现象,进而提高整体运转效率和经济收益。对于经济组织而言,内部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形成的驱动因素之一,且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所有者能够约束实际管理者的自利行为,使之更好地为所有者及整体企业服务;对于历代官僚机构来说,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或皇帝是整个国家的所有者,而宰相、内阁成员仅是国家正常运转的实际管理者。历代政府治理经验告诉我们,当国家实际管理者的权力过大时,其往往会对皇帝这一所有者产生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以权谋私、篡夺皇位、结党营私等。因此,历代皇帝十分重视对国家实际管理者的约束,并通过官员人事安排制度来抑制朝廷内部党羽纷争、皇权衰落等负面问题发生,明代内阁制度亦如此。
首先,从表象上看,明朝禁止具有地方首长背景的官员担任内阁成员,其符合官员任职专职性、专业性要求,但实质上是为保障皇帝这一国家所有者的利益而服务的,其恰恰反映了当代公司治理理论在人员监督及管理方面的有效性。内阁成员不能来源于地方权贵,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内阁成员的自身独立性,避免了其与地方的利益联系,使之咨询、建议甚至决策事项能够为皇帝服务,因而极大地提升了国家治理效率与效果。相反,如若内阁成员具有地方首长任职经历,其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咨询、建议、决策等权力行使可能偏离正常轨道,同时也容易培养朝中党羽,损害既定朝纲和法纪。
再者,明代内阁成员多为翰林出身,其知识结构、理论水平、道德层次均较一般官员更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高层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从人事安排上增加了治理者有效为国家服务的概率。一方面,合理的知识结构有利于内阁人员基于开阔的视野以及广博的知识治理国家,促进国家运转效率与效果的提升,而较高的理论水平使内阁成员具有一定的国家治理能力,并时刻维护王权,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翰林出身的内阁成员长期受到传统文化熏陶,较一般官员更具有“所有者情怀”,即其更能够站在皇帝和国家角度行使咨询、建议、决策等权力,弱化了乱党干政等问题的出现。
最后,内阁制严格限制地方权贵入主内阁是一种有效的“高管人员”约束手段,能够产生积极的人员制衡效应。高管人员摄取所有者权利、损害股东利益是现代资本市场中常见的事情,我国古代政治生态中也经常发生类似于当今的利益掏空现象。内阁成员作为国家主要管理者之一,有动机侵蚀皇帝及国家的利益,这就要求国家颁布能够约束其权力的规章制度。明朝的内阁人事安排制度,割裂了内阁成员与其它“利益相关人”的不必要联系,制约了其在朝堂内及地方多处培植势力的可能性,确保了内阁成员权力行使更加透明化、专业化和独立化,因而对维护皇权、巩固统治大有裨益。
综上分析,明朝内阁人员不得由地方大员任职具有积极的治理意义,符合公司治理的客观要求,有助于维护皇帝及国家整体利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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