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彧
首先,可以缓解新办企业和要求增资扩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困难。如有些想新办企业的自然人,由于资金不足而难以开办新公司时,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为一部分注册资金进行注册,特别是一些高科技类的企业,更是如此;再比如有些企业由于注册资本过低,从而给企业的在市场经营方面带来困难,希望增加注册资本,但是又缺乏资金,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用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来解决这个困难。由于无形资产要在十年内逐年摊销,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将这些无形资产逐渐转变成了资金。
其次,以无形资产入股,被投资企业可将无形资产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税前进行摊销,从而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此外,技术资产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力量,因此无形资产也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
“营改增”后以无形资产入股对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商誉等。这些无形资产中属于“营改增”范围的有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一)《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征税范围: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从上面分析可知,企业以无形资产入股,作为企业投资人取得了对应股权,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应该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例如:北京市计算中心拥有“三维彩色病变模拟展示系统模型库”专利号:201510059884.2,评估价值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00)。计算中心以“三维彩色病变模拟展示系统模型库”专有技术作为知识产权方式入股北京起宏图科技有限公司,占其公司25%的股份。
1、计算中心投出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计算中心按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提供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7,547,169.84元,税款452,830.16元。
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1)借:无形资产 8,000,000.00;贷:营业外收入 7,547,169.8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52,830.16,(2)借:长期股权投资——起宏图 8,000,000.00;贷:无形资产8,000,000.00。
2、被投资企业北京起宏图科技有限公司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投资方能够提供增值税抵扣的证明,应进行抵扣。
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 7,547,169.8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52,830.16;贷:股本——计算中心 8,000,000.00。
3、计算中心投出无形资产,应纳所得税1,886,792.46。
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1,886,792.46;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886,792.46。
上述账务处理可见,计算中心以无形资产投资所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中:增值税可以根据《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按此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但计算中心由于当时未来得及做免税备案,故没有免征增值税。
对于所得税可以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可以按条规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行选择,计算中心当时选择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虽然全面“营改增”后,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给企业在税务方面带了很多影响,但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又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抵消了部分影响。通过本文的写作,既结合了我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是对我实际工作的一个总结,希望为其他企业今后在“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的业务处理及具体实际操作时提供一种参考思路。
(北京市计算中心,北京 10000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