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因为制度限制,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面临刑辩难的困境。为了进一步推动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建设工作,切实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高法及司法部提出“刑辩律师全覆盖”的改革思路,从提高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度、增强针对性、保障经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等方面改善律师刑辩环境。
关键词:刑辩难;全覆盖;检察工作;挑战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立足于我国刑事辩护的实际形势,为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介入提出具体指导。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法治建设新时期
法治建设是治国理政的重要一环,历届领导集体均为之倾注心血,新一届的领导班子自十八大以来,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提出众多具有创新性的重要举措。经过数年的历练及沉淀,我国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众多突破性的成果。在法治建设硕果累累之际,2017年4月司法部提出“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改革主张,将法治建设的目光投向司法领域的刑事辩护。
(二)人权保护受重视
我国的人权保护建设自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停留于讨论的层面,未取得突破性的成果。直至2016年7月20日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切实保障人权做了诸多崭新的制度设计。
(三)刑事辩护现状不容乐观
“刑事辩护难”已是我国律师界的共识,律师刑辩难与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并称为阻碍《刑事诉讼法》实施的三大难点。刑事案件律师参与度不高的状况持续良久,该状况的成因复杂,具体归结如下:(1)司法理念错位及制度缺失。就法院、检察院及辩护律师三者的地位就审判阶段而言,其状态应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但事实是检法二机关均是具有宪法地位的国家机关,天然地享有强势地位,律师作为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人微言轻。此外,检察院履行公诉机关的同时也行使监督权力,监督法官和律师的行为。(2)公众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误解。检察院与审判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具有天然的公信力。刑事辩护律师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与公诉人对抗的一方,常被公众冠以“為坏人做事”、“扰乱秩序”的名号。因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与传统大众伦理相抵触,公众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性质产生扭曲认识。
二、政策亮点
立足于我国法治建设背景、人权保护状况及刑事辩护的现状,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刑辩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该办法对于指导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创新性的政策,其创新性体现在:
(一)提高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度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以下三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刑事案件总量为标准衡量,自行委托和法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所占比重较小,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律师缺席。
(二)针对性强
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对律师的需求度,为达到切实开展刑辩律师全覆盖工作的目的,《办法》所针对的阶段为审判阶段。无论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公民个人收入、律师资源还是从刑事案件数量和发展趋势看,如果当下要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全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是不可能的。
(三)物质保障
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办法》针对这一问题也提出了多种解决途径,从经济上保障律师参与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总体上提出“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其次,明确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四)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办法》从多方面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保障律师确实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积极作用。如:制定权利清单,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护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而且还从细节上对如何保障这些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在阅卷方面规定“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三、政策目的
(一)消除公众对律师的角色误解
《办法》的出台极好地回应了公众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误解,对向公众传播控辩审任何一方均是法庭上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正确法律意识有重要的意义。《办法》中处处体现了国家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支持,借助公权力,让刑事辩护律师开展工作时更加的名正言顺。
(二)防止冤假错案,紧盯公检法三方
介入刑事案件的律师,作为一个监督者对经手案件各方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的工作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依托律师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正面的控辩对抗,举证质证等活动能最大限度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冤假错案,使案件的处理结果能经受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四、结语
“刑辩律师全覆盖”是一项无论对司法领域还是社会实际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政策,立意深远。但是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政策执行不可能是孤立的,相关的配套措施及制度应尽快完善,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按照实际对政策进行有机调整,才能实现政策目的。
作者简介:赵迎军(1968.09- ),男,陕西宝鸡人,法学学士,检察官,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研究方向:检察综合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