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主体关系对“审判中心”的意义

2018-12-06 07:40樊婧晓
青年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出庭审判办案

摘 要:刑事诉讼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活动,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状态通常被归纳为“线形结构”,其突出特点是多阶段、多中心,审判之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并不具有中心地位。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被学界称为“庭审中心主义”的审判理念成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向。如何准确把握、积极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内公诉工作面临的重大課题。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侦、诉、审、辩”关系;“协作、监督、服务”

一、多管齐下、全力破除“审判中心主义”阻碍因素

(一)改善诉讼证据制度供给不足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以审判为中心”必然首重证据在诉讼全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当前刑事证据制度从总体上看基本符合诉讼认识规律,较好地兼顾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有效解决了司法证明“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有关诉讼证明、证据方面的以下三个实务难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1)刑事司法证明方法体系缺乏法律规范。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实务界占主流地位的司法证明方法可归纳为印证证明模式,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被许多人视为评判单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主要方法。对于某些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情节,刑事被追诉人不作交代或者避重就轻、交代不诚,单纯运用“印证”方法进行证明会得出直接证据不足或者旁证得不到其它证据印证,案件事实不清的结论,这显然有轻纵犯罪之虞。为此实践中又产生了一种体现“从重打击”倾向的观点,主张只要根据基础事实能够符合经验和逻辑地进行“推定”(其实是推论),就能够认定相应的事实。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主张均有失颇,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对法证、印证、心证的科学内涵和相互关系关注不够,影响偏了司法人员准确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

(2)讯问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下简称“双录资料”)使用规则不明。检察机关自2005年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讯问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双录资料的证据种类、证明对象、调阅使用等证据规则问题受到关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制度性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相关争议存续至今。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在起诉、庭审举证时将其纳入案件证明体系,但这往往会招致辩方的质疑。

(二)全面建立亲历办案模式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任务,基本目标是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权责分配原则。检察权的特有运行机制以及刑事诉讼构造决定了公诉检察官在办案中不能完全沿用基于直接言词原则审案。但司法的亲历性是检法两家共通的要求,尤其是在极为强调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底线意识的今天,公诉检察官只有恪守司法的亲历性要求,确保刑事诉讼各方的意见被真诚倾听、平等对待,才能保证作出的司法决定具有合理性、公信力。

要落实破除侦查路径依赖、提升公诉办案质量的设想,除了有赖于公诉检察官提高认识、转变思路等“内因”以外,还离不开司法资源的外部支持。具体包括办案经费投入,团队建设、检察技术等全局性问题:其一,现行办案机制不足以应对新形势。新一轮司法改革以来,在精英化、专业化的政策导向之下,以检察官为核心,涵盖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的新型公诉队伍架构已经建立,但案件承办人“一包到底”“单打独斗”的办案模式没有根本改观。“案多人少”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如何将亲历性办案的要求分解、传导到检察官办案组织的每一位成员身上,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重大课题。其二,专门知识的智力支持不够。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采取鉴定,复验、复查,侦查实验等措施复核在案证据,查明案件情况。但实践中这些措施很少启用,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即在于检察机关缺乏掌握相关专门知识的“自己人”,公诉检察官心有余而力不逮。

(三)改善监督协作机制落后现状

在以往的工作模式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演化为“各管一段”的司法职权配置格局。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并不突出,对审判的配合、监督也存在一定问题:其一,公诉介入侦查的信息渠道不畅,提前介入带有一定的被动色彩,有的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已经贻误了取证、控赃、追捕的时机,非法取证行为未能及时得到纠正。其二,公诉介入侦查的法律地位、工作方式、引导侦查意见效力未经立法详细规定,公诉引导侦查的规范性、有效性缺乏制度保障。其三,由于以往对抗诉条件的把握较严且着眼于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审判活动监督的力度、广度有待提升。在以往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论者多立基于审判环节控辩对抗的理念,将诉、辩双方摆在矛盾、对立的位置,尤其是近年来“死磕”“闹庭”现象偶有发生,诉、辩之间相互提防乃至敌视的情绪因此产生且有蔓延之势,这对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无疑具有消极影响。

二、多方筹谋,努力构建“侦、诉、审、辩”和谐关系

(一)更新发展侦查机关执法办案理念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文明的进步,广大侦查人员和社会各界已逐步认同刑事侦查工作有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打击至上论”不再居于主流。我们不得不承认,刑事侦查价值观的转变仅是建设现代侦查文明这一系统工程的第一步,我们的执法办案理念整体水平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相比仍有相当距离,主要表现为:有的侦查人员受自身能力有限、人案矛盾突出等问题限制,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等错误思想仍有市场,不能、不敢准确适用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如果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上述侦查理念方面的问题不作实质性改变,将难以满足司法公开条件下社会各界对侦查诉工作的新期待,最终将伤及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

(二)改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格局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立身之本,我国检察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是超脱于“控审分离,控辩平等,裁判者居中”刑事诉讼构造的宪法性制度。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在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我们要注意避免以下错误观点的影响:其一,唯法院(法庭、法官)权威论,动摇法律监督的独立性、正当性基础;其二,唯法院(法庭、法官)意志论,以司法裁判的结果作为评判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及其结果的唯一标准;其三,唯刚性监督论,不注重区分不同情形运用多种監督手段。

(三)落实保障审判机关证据裁判原则

通过多年的充分讨论,学理上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已经形成通说,具体包括: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不过从实践看,审判机关对该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疑问:究竟是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在认定事实时严格奉行“有证据即有事实,有证据才有事实”,还是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包括合理心证在内的多种证明方法认定案件事实。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上述疑问还会衍生出下列实务问题: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办理证据基础薄弱的案件,如何理性看待事实认定方面的侦诉不一问题。

(四)努力构建检律关系平等交流平台

一是要在尊重辩护律师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其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二是要树立新型的刑事案件“胜诉”观,明确控辩双方的胜利不在于打败对方,而应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三是对于辩护律师违规违法执业行为,要视其情节轻重采取当面提醒、通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建议启动纪律惩戒程序、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等措施,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维护刑事诉讼秩序。

三、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四类人员”出庭效果

(一)提高公诉人出庭能力

公诉人出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诸多实体和程序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需要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逻辑学、心理学等知识展开入理的论辩,极具专业性。行百里者半九十,在强调审判决定性作用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起诉并不是办案工作的终结,出席法庭履行指控犯罪、法律监督职责才是真正考验检察机关公诉工作质量和公诉人个人能力的试金石。有明于此,我们应当迎难而上,尽快提升出庭能力,尤其是举证、质证、辨论、突发情况应对能力,让司法公正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二)积极推动证人出庭制度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程序,检察机关应主动作为,对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院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所列四类情形而又有出庭作证必要的证人,公诉机关要敢于打破惯例,主动建议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灵活运用协调建议、通知纠正违法、纪律惩戒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出庭。对经通知拒不出庭的证人,可以建议法院依法强制其出庭。

(三)建立鉴定人出庭辅导机制

为了促使鉴定人放下心理包袱,冷静应对交叉询问,客观陈述,我们应当尽快建立科学的鉴定人出庭辅导机制。一是对因公出庭人员的鉴定人,会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培训,并在个案中指导,促使后者熟悉审判的事实证据标准、法定程序要求以及回答诘问的技巧,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方。二是对参与个案审理的鉴定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重点解决其在恶性刑事案件中的心理阴影问题,保证鉴定人的身心健康和对诉讼法律制度的陌生感问题。

(四)严防被告人当庭翻供

要善于在侦查的基础上构建公诉证明体系,熟练掌握不同类型犯罪案件的审查思路,实现司法办案专业化。从案发经过入手,着重审查公安机关锁定犯罪嫌疑人、查获赃证物品的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历次供述内容;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一般以“供证结合”的思路为主,从言词证据、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客观性证据两方面同时入手,关注通讯记录、银行流水、大额资金去向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鉴定工作,必要时不惜花成本“兜底翻、全面查”,全力打造足以应对“零口供”、翻供情形的证明体系。侦查往往以犯罪构成、法定量刑情节作为取证重点,对案发背景、人物关系、社会反响等问题关注不够。公诉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补充侦查查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外围”事实、情节,充分满足审判需要。

四、全力以赴、努力重塑“协作、监督、服务”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场自上而下发起的革命性变革,其对刑事司法方式、司法职权配置均会产生深远影响。强化法律监督是确保此项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对司法职权的监督制约,提供人权司法保障,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侦查取证的引导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工作。公诉主导的审前格局,能提高提前介入的适用率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对侦查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的引导工作。对取证不到位或者违法取证的,不因循,不姑息,依法采用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检察建议、通知纠正违法等一切有效手段推动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确保侦查程序和所取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

(二)完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可以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发布典型监督案(事)例、开展专项监督等方式,重点就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强化涉案财物管理、提高庭审突发情况应对能力、加强刑事审限管理等问题进行监督,确保审判在保护诉权、公正裁判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密切检民之间的血肉联系

一是要建立专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件件有回复,避免因办案人员个人能力、忙闲不均等差异性因素的作用妨碍检民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二是要用好信息平台,深化检务公开,在开通线上、线下两种沟通渠道的基础上以开放、坦诚的态度及时完善检察机关信息发布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尤其是注重将依法可以公开的办案信息交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借此在虚拟空间中保证检察机关的话语权和舆论引导力。三是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尽量在诉讼领域内吸纳不满,解决纠纷,同时剥离出那些诉讼程序难以承载的内容交由政府、社会解决,检察机关做好配合、解释工作。确保以最高标准要求、以最优资源投入,圆满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

作者简介:樊婧晓(1985.04- ),女,汉族,陕西宝鸡人,法学硕士,员额检察官,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公诉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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