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彦敏
近日,聊城市贸促会受理一起印度客商对聊城市某公司的投诉,经过居间公正调解,超越商事调解“就事论事”的范畴,不仅成功促成双方冰释前嫌,还达成了新的合作,取得了高层次高境界的调解成果。
2017年4月,聊城市贸促会接到印度驻华使馆经商处一起国际贸易纠纷投诉。投诉显示,2016年7月,投诉人印度某进出口公司与被投诉人中国山东聊城某公司达成了2000余吨镀锌板卷供销合同,货值近130万美元。2016年11月份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投诉人以国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认为被投诉人提供的部分型号镀锌板锌涂层锌含量不达标,要求被投诉人赴货物最终目的地埃塞俄比亚共同见证产品检测过程及结果。
被投诉人认为,该批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出具了装运前检验证书,检验结果合格,对投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方式不予认可。考虑到国际局势及人员安全,被投诉人也不同意赴埃塞俄比亚共同见证产品检测,建议投诉人将产品样品做好标记、寄回中国重新检测,但投诉人否决这一做法。
双方协商未成,矛盾日益激化,投诉人通过印度驻中国大使馆一纸诉状将被投诉人诉至聊城市贸促会,要求被投诉人退回不合格货物,重新提供合格产品,并赔偿损失。如调解不成,双方将对簿公堂,友谊与合作将不复存在,更将影响聊城市出口企业形象。
接到投诉后,聊城市贸促会高度重视,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代言工商和促进中印双方友好经贸关系的高度出发,立即组织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地分析研究,积极向质监局、商检局检测部门咨询,初步锁定争议的焦点,寻找解决矛盾、达成和解的办法。
聊城市贸促会向被投诉人转发了投诉材料,进一步核实投诉的真实性,督促其就投诉事项作出说明。被投诉人提供了涉及该批产品的合同、发票、CIQ商检证书、MTC材质证书等材料,认为投诉涉及的产品质量经得起检验,在这起投诉中并无过错。同时,鉴于镀锌板产品保质期限制,如继续纠结于产品质量检测,即便检测能够顺利进行,当前的检测结果已经不能客观公正反应1年前产品的质量,对被投诉人显失公平,对解决纠纷“有百害而无一利”,只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分歧。于是,聊城市贸促会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弥补投诉人的损失上。
为加快案件解决进程,2017年5月26日,聊城市贸促会专程赴被投诉企业与主要负责人、外贸经理座谈,告知问题严重性,了解解决问题面临的困难,引导其从维护自身声誉和聊城市形象的角度妥善解决该问题。督促其主动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建议将问题解决的重点转移到如何弥补投诉人损失上来。同时了解到,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已经有很长时间的合作,在前期订单中被投诉人也给予了大幅价格优惠。
另一方面,聊城市贸促会通过电子邮件多次与印度驻华使馆以及投诉人联系,对投诉事项表示理解和尊重,传达被投诉人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和解决问题的诚意。并诚恳告知,目前重新检测样品对双方都不利,不仅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而且检测结果还不具有公正性和说服力,引导其将解决问题的焦点由质量检测与赔偿损失并重转移到弥补损失上来。同时表达了聊城市贸促会愿意充当第三方调解人帮助其妥善解决问题的诚意,邀请其来聊城与被投诉人面对面解决该纠纷。
鉴于被投诉人对产品质量的肯定和产品保质期的限制,聊城市贸促会认为,投诉人的诉求可以理解但有失公平,被投诉人在本次投诉中不存在绝对的过错。为维护双方商业关系续存,聊城市贸促会从大局和长远出发,超出“就事论事”的范畴,提出“搁置争议,以新合作补偿前期损失”的解决思路,即双方今后继续合作,被投诉人在今后的订单中给予投诉人一定折扣,用以分批弥补投诉人的损失。在聊城市贸促会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积极斡旋下,双方最终同意了聊城市贸促会的问题解决思路,并达成了如下协议:
1.投诉人撤销做产品质量检测、重新提供合格产品的诉求;
2.在双方今后的合作中,被投诉人在协商确定的价格基础上,每吨产品再降价20美元,分批从2000吨的货物订单里扣除,共计4万美元,作为给投诉人的损失补偿;
3.被投诉人提供的产品价格要适当延长有效期;
4.双方互谅互让,继续保持真诚合作。
此后,双方按此协议开展了新订单的洽谈,并相继达成了拉美地区镀锌冷轧卷订单、合作参加孟加拉项目投标的协议,投诉人的损失逐步在新订单中得到分批弥补。
此案中,聊城市贸促会成功将商事调解运用到解决外商投诉的实践中,借助贸促会(国际商会)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取得双方的认可。聊城市贸促会调解员考虑到双方合作基础较好,超越国际商事调解“就事论事”的限制,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兼顾双方长远的商业合作关系,引导双方放弃“孰对孰错”的争论,将焦点转移到后续合作上,达成了“被投诉人分批让渡新订单利润补偿投诉人损失”的共识,既避免了双方面红耳赤、对簿公堂的徒劳争论,也满足了投诉人获得补偿的合理诉求,又为今后合作奠定了基础,实现了“一举多得”,取得了涉外商事调解更高层次更高境界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