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类在生产生活中都会产生合作关系,因此,人类是离不开合作的。尤其是20世纪以来,人类的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出现了不同的社会形态,但是社会治理模式却没有产生革命性的改变。各国都在倡导社会治理变革,社会治理的理论不断丰富发展,社会治理的实践也不断应用。近些年来,协作治理被很多社会管理人员所接受,并应用到了社会治理中。但是,协作治理也不能解决人类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当前的形势和背景下,人类要充分发挥合作精神,以合作治理来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合作与协作;社会治理;认识
二十世纪末,西方的社会治理理念引入了中国,并在中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中国不断倡导改革,从思想改革到制度改革再到经济发展的改革,方方面面的改革在最终还是落脚到了社会治理着一个大问题上,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社会治理。因此,在中国这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中,社会治理理念也开始变革。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协作”一直都是探讨和研究的要点,但是却忽视了“协作”的另一种高级形态——合作。在如今后工业化的社会中,合作治理才是我们需要的社会治理模式。
一、合作与协作的区别和认识
合作与协作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差却很远。在西方的认识中,协作治理是一种国内事务的管理模式,参与者多元化;合作治理则是国际间的相互合作。中国对此的认识也不一样,合作治理与协作治理都是国内社会管理的模式,协作治理强调不同的主体在同一目标下发挥不同的作用,而合作治理则是强调平等,每个参与者都有一样的地位。
协作,是指不同的组织和主体利用各自的长处、发挥各自的作用来解决某个社会问题,这种模式向较于单个个体是有很大优势的,能够集中不同组织或者个体的长处来解决问题。协作治理在各种社会模式和领域中都得到过应用,例如中国杭州的社会复合主体,以及西方的大气污染问题的解决。
合作,则是发生在社会主体的主观意识的前提下的,是一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非强制性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合作的主观性很强,但是也具有一定的规则。这种规则有利于构建长期的稳固的合作关系。
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与这种规则的重要程度。对于协作关系来说,这种共同制定或是公共制定的规则,对整个协作过程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的。然而对于合作而言,这种规则就仅仅是规范整个过程的一种辅助性工具,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协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强制性的。对于合作来说,任何形式的合作都是站在公共角度上来讲,对公共物品或是生产劳动关系的一种主动改变。然而协作就是站在个人角度上,集合所有参与主体的优点来达成目的。
二、合作与协作在生产生活中的实践
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人类一直从协作中需求突破,但是随着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逐渐扩散,这种传统的协作模式也不再适用。协作在以前更多是以契约或者合同的方式展开的,在大的社会前提下,社会工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签订协議然后开展后续工作。从这点来看,这种协作模式与官僚组织所形成的协作组织有很大的区别。狭义的来讲,这种强迫性迫使人们不得不去完成这项任务或者活动。但是广义的来看的话,这种签订契约的模式会有一种是让人自愿参与的感觉,感受不到强制性。虽然如此,这种强制性也还是存在的。这种协作方式都是通过分工来进行的,只是说种类不一样的协作形式的变现形式不一样,其实内部来看,实质都是一样的。
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协作关系的方法缺点也是很明显的,协作的双方或者多方在合同的订立上可能会出现分歧,多多少少都会有争端。但是这种行为也体现了近代工业社会中平等和自由的权利。正是因为个体的自由才会使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出现了这种利益的争端。
20世纪后,人类的社会模式出现了变革,开始进入了后工业化时代。后工业化就是指,人类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因为城市环境的不断恶化和物价的持续上涨以及多方面的因素,人类开始大规模的向郊区迁移,这种郊区化和逆城市化现象就是后工业化的具体表现。在这种新的社会进程中,我们要面对不同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和国际关系。因此就需要合作治理来适应这种新型社会模式。
三、合作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社会治理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局面。政府不应该是处于一种被动的保守的地位,由社会进步力量推着走,而应该积极参与并引导社会发展。并且政府要处理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展开适量的交流与互动。近现代社会中,政府就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因此要对政府这个主体的职能加以改革和重建,以促进社会合作模式的发展和成熟。要用多元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去逐渐代替政府作为单个参与者的模式。也就是说,关于公共管理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变革重点就应该放在整理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上。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有呼声说要加强公众参与,使公众也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公众参与强化了个人利益,但是却让公共管理显得更加混乱。公众参与并不具有可行性,比如公众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恰当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需求和看法,而且由于公共群体人数庞大,无法整合所有人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利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合作组织是具有保障性和可行性的,它与以往的协作组织有着很大的区别。社会合作治理将“合作制组织”变成政府的组织形式,是一种超越了协作概念的组织形式。就如今的社会形势而言,这种“合作治理”的模式将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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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素素(1994.10- ),女,湖北宜昌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区域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