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8年第1次变更通告

2018-12-05 21:38中国船级社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2018年2期
关键词:条文通告通风

根据IACS新发布的IACS UI GF3 - UI GF12(Dec 2017)和IACS UR Z25(Rev1 Sep 2017),形成了《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8年第1次规范变更通告(2018年1月)。变更通告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对原规范条文1.1.2.17(3)“燃料舱接头处所”和条文1.1.2.19“燃料准备间”的定义进行补充和细化;

2)对原规范2017年第1次变更通告(2017年11月发布)中的条文1.4.3.3 (2) ②所要求的压力释放阀的随机抽检要求,改为全部检验;

3)对原规范新增条文2.3.5.2,对布置在开敞甲板上的燃料准备间,提出低温液体泄漏防护和相关安全控制等要求;

4)对原规范新增条文4.1.3.6和4.1.3.7,规定燃料舱位于开敞甲板上时,也可要求设置燃料舱接头处所;

5)对原规范条文4.5.3.1 (1) ②,补充规定棱形燃料舱的外表面面积计算的细化要求;

6)对原规范新增条文 4.7.1.3,补充规定规范 12.1.2.1 (2)要求的安全系统动作的情况下,也应满足规范4.7.1.1所要求的维持时间;

7)对原规范条文5.2.1.1,补充规定围蔽或半围蔽加注站的风险评估应特别考虑相关设计特征;

8)修改原规范条文6.4.1.2 (2)和条文7.2.1.2,补充规定气体燃料在增压器之前与空气混合的预混发动机应布置在ESD防护型机器处所内;

9)对原规范新增条文10.3.1.2,补充规定围蔽在机器处所限界面内的空间,其通风系统不必独立于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

10)对原规范新增条文10.6.1.3,补充规定双壁管和气体安全机器处所内的气体阀件单元处所,其通风系统不必独立于其他仅含有气态燃料的燃料供应系统的通风系统;

11)对原规范新增条文10.6.1.5,补充规定双壁管的通风进口应始终位于远离着火源的露天非危险区域内。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8年第1次规范变更通告(RCN No.1, January 2018)于2018年1月1日生效(本变更通告中的条文1.4.3.3 (2) ②除外,该条款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最终版本以中国船级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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