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核心原则

2018-12-05 18:58:47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26期
关键词:投资人金融机构融资

黄 涛

(莫纳什大学 商业与经济学院,澳大利亚 墨尔本 3168)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在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的同时,其安全性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2018年5—6月份,多家P2P融资平台爆发违约事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再一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以往的监管工作以扶持这一新兴行业并促进民间融资为核心原则,但针对当下的问题,该监管原则应当适当做出调整。

一、新常态阶段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源于2005年,这一时期第三方融资平台被批准成立,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型金融模式逐渐发展。当下新型的金融模式与融资工具不断创新,民间的投资与融资活动更加活跃。但在新常态阶段企业的盈利大幅降低,部分投资的回报已低于信贷利率。同时,在外汇占款逐渐减少的情况下,我国央行将逐步回收流动性,部分项目将出现违约问题。

二、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原则

(一)互联网金融应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

金融行业的本质是将散存于社会的资源集中到金融机构手中,并通过金融机构的管理使这部分资源与社会需求相对接从而实现资本升值、各方获利。例如,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企业与产业工人被纳入到世界产业分工体系内,经过短期的积累,企业与产业工人逐渐掌握了一部分剩余资源。银行通过安全服务与稳定的利率,吸引了社会中的剩余资源。同时,银行将这部分资源以更高的利率投放到社会的生产环节中。当获得资金的生产(服务)企业获得盈利或实现资产增值时,其便可偿还银行的本金与利息,而银行在获得管理报酬的同时也帮助储户的投资获得增值。在这一过程中,整体投资的盈利需要在生产(服务)端得以实现,而实现盈利的方式主要有生产性增值与资产增值两种。

(二)互联网金融应与宏观调控相配合

宏观调控的主要工作是引导社会投资的流向,这也是我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古典经济学认为,政府应当承担“守夜人”的角色,并避免介入市场事务。但在现代工业体系逐渐完善后,政府管理的缺失必将引发产能过剩与投机炒作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对经济领域造成危害,也必将传导为社会危机。因此,我国的宏观调控工具较多,调控方式也更为高效。在新常态阶段,我国产能过剩的问题愈发突出。产能的建设必将占用社会资源,过剩的产能将会快速消耗长期积累下来的社会资源,从而使金融风险不断扩大。同时,在过度竞争的市场和环境下,企业的利润将大幅降低,居民的总体收入也将受到影响。因此,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政策与金融工具,加强过剩产业的宏观调控。

(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依靠法律约束或行业自律等手段,保障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服务与投资人的利益,可被视为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金融行业的发展得益于金融机构对信息的统计与分析。金融行业的资本来源于社会的剩余价值,而资本的升值也取决于社会的有效生产(服务)。从这一视角分析,金融机构仅仅为投资与信贷双方提供了金融咨询服务,在这一服务中,信息成为了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因此,金融服务与投资人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刻意隐瞒投资信息并对投资人的利益造成伤害的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行为。

(四)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环境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线下平台开展的线上金融服务,因此其应当依据传统金融行业的法规与行业准则开展工作,从而使该行业的运行规则不被破坏。例如,当下部分网络金融机构为投资人设置了提款权限,以致投资人无法及时撤出投资。这样的行为在事实上对投资人权益造成了侵害,其虽未直接触犯法律条文,但却降低了金融行业的服务品质。同时部分网络金融机构存在收费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由于管理成本较高,国有银行会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为小微信贷人提供服务。而第三方金融机构可依据服务标准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但这部分收益应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使社会的融资成本处于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再有,部分金融机构会在提前终止服务的情况下仍按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这一问题也将对投资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五)以政府监管带动行业自律

在传统的金融行业内,国有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银行系统与监管部门的融合程度较高,监管成本也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但多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来源于社会投资,其与政府之间难以建立类似于国有银行的管理秩序。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分工,并鼓励设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机制。在市场化的环境下,行业标准往往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约束力。在金融体系内,短期拆借是金融机构应对危机的主要手段,将行业标准与短期拆解相融合,将使失去行业信任的金融企业被逐步淘汰。

三、各类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一)P2P融资平台

1.特征

P2P融资平台是在网络众筹融资模式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新型融资模式。该平台业务始于2007年,2009年后发展非常迅速。由于其入行门槛低、业务模式简单,并且这几年缺乏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逐渐远离了其金融拖媒的初衷。简而言之,其核心逻辑是将网络中的投资人与终端用户视为对等的伙伴,从而使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被边缘化。P2P融资平台是为投资与融资方共同建立的展示平台,从理论上分析,该平台并不参与投资推荐,而是将工作范围限制在资质审核的层面上,从而使投资方得到信息服务并自主评估投资收益与风险。但在具体的应用中,该平台的投资安全性较低,投资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2.监管原则

监管部门应当将维护投资人权益视为针对该领域监管的核心原则。在具体的执行中,银监会应改变审慎监管的工作理念,并成立针对P2P融资平台的独立监管部门。该部门可针对各平台的投资活动开展更具主动性的监管,并对投资人的投资规模设置上线,从而使该融资模式获得更好的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监控和标准设定,限制债权的转让次数,以免造成接新债还旧债的现象,从而避免举债拉高杠杆的趋势。

(二)第三方融资平台

1.特征

第三方融资平台是对接国有银行与民间融资的中间环节。20世纪90年代,我国银行出现了大量的坏账,金融安全受到了全面的威胁。受此影响,多数国有银行采用了更为严格的信贷审核标准,民营企业的融资难度大幅增加。为了满足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我国于2005年批准成立了第三方融资平台。该平台可通过较低的利率向申请贷款,并为民营企业投放信贷,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融资平台可获取一定的利差。但在新常态背景下,部分民营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信贷违约的问题时有发生。

2.监管原则

监管部门应当将防范金融风险向上游传导作为核心监管原则,以保证我国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例如,监管部门可依据第三方融资平台的诚信评级与准备金,为其限定信贷配额,从而从总体上回收第三方融资平台的流动性。

(三)股权众筹

1.特征

股权众筹是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提供的外源融资渠道。具体来说,就是一些企业为了一定的融资需求,向大众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一定数量的普通股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出资入股这些公司,并且等待获得未来收益的措施。因此,针对企业资质的审核应当成为该领域监管的核心原则。在新常态阶段,部分企业的盈利大幅降低,其资金周转愈发困难。同时,由于通缩预期加剧,企业的固定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企业的融资成本将进一步提升。在此背景下,部分经营困难的企业利用股权众筹改善了自身的流动性,并通过股权捆绑的方式,为进一步的融资提供便利。

2.监管原则

股权众筹作为经济新常态时代下的后起之秀,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起到链接资本市场和众多企业的纽带作用。有关监管部门应该抓住机遇,制定有关法律体系,以来监督规划其发展。通过制定和不断修改有关法律条文,为股权众筹的发展保驾护航。坚决防止非法集资、撤资和诈骗,杜绝领投人和融资方的私下串通从而损害跟投人的利益。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现有的不足,确实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企业的资金链断裂风险,顺应新时代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

结语

我国的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当下的金融风险,制定更为积极的监管原则,并对P2P融资平台的投资额制定上限。同时,监管部门应当严格限制营利能力较差的企业开展股权众筹融资,并进一步回收第三方融资平台的流动性。这并不是说我们要阻碍这类新型行业的发展,相反,在已有的监管制度下,更是要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更低的交易成本、更加透明可见的信息披露、更高的资金周转效率以及更少的银行坏账准备,国家没有理由拒绝互联网金融,只是需要制定严格的监管原则,针对其各个方面监督其运作流程,从而规避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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