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振强
(许昌学院 法政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教育部已就地方高等院校进行转型发展作出了决定和指导意见,转型的内涵和目标就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也即用应用型人才配型做出最有效的转型。在法科领域,转型成功与否,是否培养出了卓越法律人才,其重要的指标就是应用实践水平的高低。霍姆斯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名师方能出高徒,要培养具有如此内涵的法律人才,就必须有具有高水平法学实践能力的教师存在。正所谓“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而在大师之大也”。
应用即使用、运用之意。应用型就是指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即不仅掌握理论知识,还能从事相关实务工作。应用型人才是多学科、多方面的概念,就法科教育来说,笔者认为,首要的应是培养和夯实其法学专业技能,即将学科定位方向确定为如何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最终的目标。据此,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是指具备了良好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熟练操作法律事务的人才。
法学教师实践能力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就是教与学之间的关系,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统一;是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育目标,以各自独特的身份和地位通过教与学的直接交流活动而形成的多性质、多层次的关系体系。这是当前整个法学教育的逻辑起点。教与学的关系问题不仅是教学过程的本质问题,同时也是教学论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为了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很多高校都在探讨有效之路径。有的是与实务单位合作,有的是增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训基地,但均收效甚微,这是为什么呢?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对“法律应用”之解读和传授之人。因为转型不仅仅是地方高等教育的转型,也是高等学校的转型,也是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的转型,更是专业教师的转型。董必武先生曾指出,“办学校要有四个条件:教书的人;教材;学生;钱。钱占第一位,主要是人的问题。”在这对关系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很重要,但教师的“教”处于前置位,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教师的教是前提和基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果。正如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名师才能出高徒,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远,做得更好,行得更远。
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环节中重要的一环,法学教师的作用绝不能被忽略,他们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直接行为人,是法科学生在卓越法律人才道路上发展的主要动力,直接影响着培养的成功与否。在法学领域,因为其专业特殊性,法科学生只有通过熟悉这些实践知识的教师的指导,才能熟悉有关理论知识,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才会知道法律职业如何做、怎么才能做好。因此,法学教师在整个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中,扮演着重要的、关键性的角色,支撑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高教舞台”及这个“舞台”的运转。
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发达国家走到了前面。美国在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1870年开始实施案例教学法后,美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一直使用上诉法院的真实判例作为讲课素材,以“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方法为手段,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逻辑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又兴起了法律诊所教育,学校把对学生的法律诊所式教育列入教学培养计划中,让源源不断的学生接触社会实践、分析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在代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从而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的距离。总之,在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的影响下,法学教育实践环节课程化是美国法律教育最大的亮点,美国高等法科教育很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巧、意识和伦理道德,以期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其就业竞争力。但美国的这种实用主义的思想使得学生在法学理论功底方面有所欠缺。英国在开创了一种“学徒制”法学实践教育的道路之后,不断对其发展,形成了现代学徒制法学实践教育模式。在教学过程中,实践教学目标明确具体,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教学,实践教学过程严谨,教学方法多样。英国高校特别注重培养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维”,其培养重心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其法学院教学要求学生必须有在律师协会学习法律实践课程的专门阶段,该学习阶段重在培养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同时,英国还建立健全独立于政府与高校的教学质量保障体制,以保证其法律实践教学的进展和效果。这些培养法学人才的模式和教学方法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当前高校法学教师在培养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存在着严重的瓶颈效应,已经阻碍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进程和质量。个中缘由,有学者也进行了分析。季敏认为,法律实践型教师严重匮乏,在法律实践教学中出现了一名教师带几十名学生的现象,学生无法得到全面的或有针对性的指导,教学效果明显降低。这一症结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学校在招录、考评教师时往往重视其学术研究水平而忽视其实践操作能力,学校的博士、教授基本都是学术型教师,从校门到校门,缺乏实务操作经验。其二,未建立完善的绩效奖惩机制,结果导致了教师指导学生实践花费精力较多却得不到相应合理回报的情况出现,这使得一部分具有丰富经验的“双师型”教师主观上也不愿意指导学生实践。康贞花认为,正是缺乏这种奖惩机制,才直接影响了法学教师提高其实践能力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提高法学教师进行法律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廖丹认为,法科教师普通重视理论教育教学水平培训,忽视实践技能教育教学水平培训,造成了法科教师实践技能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法学教师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但法学教师在其教学过程中如何扮演这个角色,怎么样才能扮演好,从而成为学生和社会都满意的、与其期望相一致的教师角色?这是本题讨论的主题所在。当然,在开展本题研究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要提升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以发挥其对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支撑作用,但本题并不是要摈弃法学教师专业理论知识的考量和培养,我们的研究是建立在法学教师已经具备高水平的法学理论知识前提下的,这也是其实践教学技能可能提升的基础。毕竟高校培养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是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只是在本题的研究中我们将研究视角放在了应用或实践的范式。
第一,根据教育部的指导精神,很多高校都要进行转型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那么,要与当前高校转型发展契合、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定位相适应,高校就必须有一批教师从事法律实践教学工作。对于专职或兼职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修订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设定单列教学序列岗,在其中凸显实践教学的权重。对此,高等院校可以在自身的职称评定标准中予以参考执行,从而激励更多的、更优秀的教师主动地参与到法学实践教学活动中去。
第二,高校校级人事主管部门或法学院系在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中,对实践教学的量化权重可以适当倾斜,激发法学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当然,倾斜的幅度或系数,要考虑学校或院系的实际状况,否则过犹不及,会造成实践教学领域的“拥挤”,出现良莠不齐、影响实践教学质量的状况。
第三,学校应加大与司法机关的交流合作,使其接受并安排实际业务给选派的法学教师,使法学教师切实体会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内容。当然,有条件的法学教师可以自主联系司法机关进行实践锻炼。囿于体制原因,法学教师在司法机关中的交流学习会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从而影响法学教师的锻炼效果,因此,我们鼓励法学教师(即使没有取得司法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证)应积极辅助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或者到工作程序相对简单、体制和法律限制小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中去,结合自身所长的法学方向,亲身参与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学实践水平。
第四,为了减少外部实践教学培育基地的限制,高等院校应加大投入,加快校内法学专业实验室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拓宽实践教学技能培育途径,充分发掘和利用校内资源,常态化地设置模拟司法案例,争取让每位教师都能有机会接触实践、扩充其实践教学的视野和内容。
第五,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这不仅是其专业理论水平的体现,更是参与司法实践的重要凭证。当然,如果绝大多数的法学老师都能通过司法考试,这对法科学生考取司法资格证也是一种榜样激励。
第六,在法学教师实践教学技能的提升方面,其自身是决定性因素。法学教师必须从自身出发,积极主动地改变和提升自己的法学实践教学技能,培育自身的爱岗敬业精神,将培育应用性卓越法律人才看做是自己的事业,主动地吸收和更新自身的实践教学素养,将自己的身心奉献给自己所从事的高尚职业。
总之,在当前的教育环境下,只有切实多途径、多方面地提升法学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才能有效推动法学高等教育的转型发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培养社会需要并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