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纤维检验局
近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对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和专项打假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打击‘黑心棉’,关键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加强市场抽查并对相关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上年企业销售额的倍数处以罚款,并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所有监督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对内部知情人举报给予罚款一定比例的奖励。通过严厉查处,形成震慑。”
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局领导批示精神,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和专项打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现行相关制度。经过多年法治建设,以《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7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基础,相关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制度体系已趋于成熟。要全面落实现行规定,继续深入落实集团购买质量监控制度、重点区域质量监管制度、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积极落实标准先行的批示精神,要尽快启动《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 18383—2007)修订调研,深入企业和基层监管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对现行标准如何修订进行评估,必要时启动修订程序,申报修订项目,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同时,支持和鼓励絮用纤维制品行业和企业,制定推广进一步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联盟标准。
(三)加快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管立法。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考虑再加工纤维的再利用所涉及的产业政策、规范管理、卫生安全、质量保证、环境保护等问题,努力实现《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中纤局法发〔2008〕97号)法制化,加快《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进程,对再加工纤维既做到“物尽其用”,适应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又做到“用有所限”,确保再加工纤维生产规范、使用安全。
(一)加强生产企业质量风险监测。进一步加强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中纤局将组织各省级专业纤检机构对辖区内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专业纤检机构要将絮用纤维制品质量风险监测纳入地方产品质量监测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必要时发布质量安全风险警示,根据检查发现问题,迅速进入执法办案程序。
(二)强化对学校、医院、宾馆等使用场所的检查力度。各省级专业纤检机构要组织地市专业纤检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市、县两级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和专项打假工作责任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医院、宾馆等絮用纤维制品集中使用场所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中纤局。
(三)继续开展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和质量提升。根据业户数量、产品种类、生产规模和质量状况,结合监管实际,将絮用纤维制品制售相对集中地区确定为重点区域,通过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检查项目,开展重点区域纤维制品的质量提升。中纤局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区域整治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重点区域内生产企业实行抽样调查,选送权威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及时总结整治效果,推广整治经验和做法,引导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提升,防止集中的、恶性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发生。
(一)严格程序,从重处罚。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要严格执行《办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3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38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国质检法〔2010〕720号)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制售劣质絮用纤维制品情节恶劣的,如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从严从重处罚,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通过对违法案件的严厉查处,对违法分子形成震慑。
(二)严守纪律,规范执法。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严肃办案纪律,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案件查办质量,确保执法办案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素质和能力,保证案件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使案件经得起检验。执法办案出现的问题,要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关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纤局法发〔2015〕45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及时公开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信息。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絮用纤维制品质量信息,及时曝光恶性质量案件,引导公众“明白消费”,定期组织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开展质量法规、标准、计量、技术等培训,引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生产”“消费”双向互动促进质量提升。
(二)全面推进权责清单、执法程序公开。依法公开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权责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执法过程中要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出现重大、区域性质量案件,启动行政问责;坚持审办分离原则,除当场处罚的案件外,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听证的,严格执行听证程序,提高纤检执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三)依法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法公开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建立絮用纤维制品生产企业质量风险监测及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纤维流通市场环境,促进生产经营者良性竞争、产业良性发展。
(一)落实内部监督,强化层级监督。尽快完善以审办分离、责任追究等为核心的执法监督制度,实现“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闭环式运行模式。落实《〈中国纤维检验局关于行政执法检查的规定(试行)〉等三项规定的通知》(中纤局法发〔2015〕45号)要求,建立执法检查、大要案报备、执法责任追究、执法数据报送等执法监督制度,启动重大舆情处理机制,按照中央、省级、市级专业纤检机构行政执法事权划分,强化层级监督。
(二)实现横向联动,引导行业自律。密切与教育、环保、卫生、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互通互联,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由各省絮用纤维制品生产龙头企业牵头的絮用纤维制品行业自律组织,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引导再加工纤维及制品生产加工规范化、规模化、无害化发展。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企业与政府间、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搭建平台、促进协作,促进产业提升。
(三)鼓励举报奖励,推动社会共治。结合地区实际,落实财政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印发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小,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积极开设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违法举报专栏、信函、来访和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质量违法举报,畅通举报途径,强化保密措施。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群众监督的多元社会共治体系,激发市场活力,助推产业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