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对违犯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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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坚持事业为上选拔干部,是干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什么时候,选拔任用干部都要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把事业需要、岗位要求和促进干部成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对党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统一,做到知事识人、以事择人、依岗选人,使事业在优秀干部推动下兴旺发达,让干部在推动事业发展中健康成长。
第二,坚持公道正派选拔干部,有利于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选好人用好人,最核心的是公道正派。这是干部工作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让干部服气,充分调动各方面干部积极性,确保党的事业顺利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之所以党内外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生态得到根本好转,重要的一条就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公道正派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让一大批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形成了良好的选人用人风气。
第三,坚定不移把事业为上、公道正派要求贯彻到干部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要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选人用人思想;要按事业需要选人,坚持事业发展缺乏什么人就培养什么人,急需什么人就选配什么人;要优化干部成长路径,引导干部走好与人民群众和基层实践相结合的正确成长道路;要严格选人用人程序,坚持按原则办事、按规矩办事,确保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要端正用人风气,始终维护选人用人制度权威性严肃性。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牵头的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
严明党的廉洁纪律,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严明党的群众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体现。
严明党的工作纪律,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严明党的生活纪律,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党的形象。
上述六项纪律相互联系、相互统一,涵盖党的纪律各个方面,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为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有力武器,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的各项任务提供了重要保证。
关键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从第一道关口把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
发挥党章和理想信念作用,转变执纪审查方式。执纪审查是严肃的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让审查对象学习党章,重温入党志愿书,深刻反思、触及灵魂,认清错误、真心悔过,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既要坚持纪法分开,又要做好纪法衔接。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在党委(党组)。党章修正案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各级党委(党组)就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各级纪委要立足本职抓纪律,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既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又做好犯错误同志思想转化工作,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这一修改,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适应了加强纪律建设、实践“四种形态”的现实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填补了党章中纪律处分程序的空白。党的十八大党章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没有给以警告、严重警告等轻处分程序的规定,存在程序上的漏洞。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应当及时填补制度空白、扎紧制度笼子,进一步完善纪律处分的决定、批准、备案程序,体现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坚强决心。
第二,顺应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党章修正案对于党纪轻处分的程序,没有照搬党纪重处分的程序规定,而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勢,在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的同时,设计了更为简便易行的程序,彰显出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也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执纪原则。
第三,体现了对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完善。既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夯实了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了纪委向同级党委的报批、备案制度;又符合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纪律检查机关职责定位、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
(责任编辑/李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