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怡 张鹏 谢先达 傅旭雯 钱辰阳
【摘 要】随着当代大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与信贷消费观念的兴起,小额网络借贷开始在大学校园中盛行,“校园贷”的概念应运而生,由于其面向主体的特殊性,其金融模式与法律责任的承担都有特殊考量的必要。了解“校园贷”P2P平台的金融模式是研究校园贷法律问题的基础,明确“校园贷”P2P平台责任是解决校园贷法律问题的核心。
【Abstract】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sumption concept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and the rise of the concept of credit consumption, micro-online loan has begun to prevail on university campuses, and the concept of "campus loan" came into being. Due to the particularity of its subject oriented, it is necessary to consider the financial model and legal liability it should bear. Understanding the financial model of "campus loan" P2P platform is the basis of studying the legal problems of campus loan, and clear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campus loan" P2P platform is the core of solving the legal problems of campus loan.
【关键词】校园贷;P2P平台金融模式;合理审查义务;保密义务
【Keywords】campus loan; P2P platform financial model; reasonable review obligation;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8-0074-03
1 校园贷立法背景简述
“校园贷”即是各类借贷平台针对大学生所开展的借贷业务。由于大学生信用卡出现了过多的坏账情况,大学生信用卡已经退出了消费市场。与此同时,校园贷市场兴起,包括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P2P网贷平台等金融平台。主要分为满足学生消费需求的爱学贷、单纯的借贷平台借贷宝、阿里等提供的信贷服务,还有与私人进行的贷款服务。[1]其主要类型大致可分为:第一,信贷平台,即“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通过一系列信用评级使得大学生获取相应款项,通过本次研究的问卷数据,倾向使用此类型的“校园贷”的大学生比例占50.28%,该方式平台大,信用度高,同时出现的法律问题少,通常是大学生们网络借贷的首选;第二,私人借贷,此类型网络借贷风险较大,大学生选择比例仅占调研结果的2.76%;第三,P2P借贷平台,此类型放款快,审核门槛低,操作便捷等优势同样受到部分大学生的青睐,通过对问卷数据反映出来的结果进行分析,27.52%的同学在现有生活费欠缺的情况下会选择P2P借贷平台进行补足。然而金融模式复杂,借贷资质混杂的P2P借贷平台也是引发“校园贷”法律问题的主要区域。针对调研中所折射出的P2P借贷平台“校园贷”对大学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主要研究。
1.1 P2P借贷平台的概况
相对于设立其他与金融有关的机构,P2P借贷平台的设立流程并非十分复杂,也没有注册资本的门槛限制,而这也是得益于其本质被界定为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缘故。早在2015年12月28日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成立P2P机构需要备案登记,新设机构的备案登记流程则在2016年11月28日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中作出规定。该征求意见稿经改动后,于同年8月17日升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且这种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了烦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将重心放在事中事后监管上。这样做是因为其将眼光放在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的一方面。当然这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相比事前审批制度,这很容易造成一些不符合经营资质的机构在市场中浑水摸鱼。
根据《P2P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银保监会对于事后备案制度的弊端其实也进行了充分的考量。银保监会明确指出,该备案并非意味着对P2P机构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有实际的认可。为了尽量将事后备案制度的风险降到最低,银保监会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并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这在立法方面极大地规范了P2P机构的经营行为。而为了保证平台的公平与透明,必须严格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信息、投资信息、利率与风险等。不仅如此,银保监会作为P2P监管的主体,应该定期对所披露信息進行审核,以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2]。
我国现阶段大量存在的P2P模式的网贷机构,大致可分为下列两种模式:一种是纯中介型 (拍拍贷)、复合中介型 (宜信) 和非营利公益型 (齐放网) (奚尊夏、王紫薇等,2012; 李博,2013),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另一种是以拍拍贷为代表的纯平台模式、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以担保、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陆金所等 (叶相榕,2014)[3]。
1.2 P2P网贷平台校园贷与一般网贷的区别
①放贷主体不同。一般网贷的放贷主体多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校园贷的放贷主体则更多是不明来源的社会资金,其是否具有准入资格也存在着很大的疑问。
②放贷目的不同。一般网贷虽大多是以单纯盈利为目的;而校园贷在通过贷款利息盈利的基础上更多了一层以销售产品来盈利的目的。多数信贷机构都有自己的销售平台,一般来说,在此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关系与借贷合同关系相互捆绑,同时成立。
③借贷程序不同。一般网贷,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且金融机构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其审核程序也相对更加严格,需要对借款人的信息和资质进行一一审查;而校园贷则将借款门槛放得很低,其贷款手续也十分簡洁,常见的形式是录制一小段视频,交由放贷人审核。
④借款风险不同。一般网贷大多是通过商业银行等具有市场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贷款业务,其信用评级系统具有覆盖性,若未按时清偿债务,借款人的信用将在多个领域中受到影响;而校园贷大多通过无相关资质的私人平台发布,在无法通过信用评级给未及时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压力时,这类平台多采用一些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使得借款人除信用风险外,还需承担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风险。同时,校园贷借贷程序多通过未加密的普通网络完成,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也有一定的泄露风险。
⑤借款利率不同。 正规贷款的利率依照银行的基准利率确定;可是校园贷在这方面上就显得参差不齐,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的校园贷,虽然招牌打的五花八门,但大多数利率均在不同幅度上高于同期银行利率。
2 “校园贷”类P2P平台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法律问题的本质即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网贷平台在前文所述各种模式中所扮演的角色都是中介平台,从法律角度来看,P2P网贷平台属于居间人。在居间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义务时,必将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下面我们将着重探究三种由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引发的“校园贷”法律问题:
2.1 “校园贷”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从而使无独立还款能力的大学生群体进入金融借贷市场
在实际情况中,审查环节一直是P2P网贷问题频发的高峰地带,在借贷主体为大学生的“校园贷”中,许多无固定收入来源及还款能力的大学生在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借贷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能在平台进行贷款,增加大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校园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同样对放贷方负有审查义务。在放贷方进入平台前,平台应就其是否符合信贷行业准入资质等问题进行审查,排除一定的套路贷风险。在立法方面,《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居间人的合理审查义务,但《合同法》和《民法总则》均有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且《合同法》为民法之特别法,所以在此直接引用《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定居间人承担合理审查义务。同时,“校园贷”平台法律问题涉及的主体是大学生这一特殊主体,应当在一般合理审查义务的基础上加大审查力度,保障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
2.2 未尽到保密义务从而导致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身份信息泄漏,导致大学生被非法催债
基于对中介平台的信任,绝大多数的同学在需要借贷时都会选择“校园贷”平台,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也仅有2.76%的同学选择了私人借贷机构。然而从被披露的“校园贷”案例中可以发现,贷款人利用平台漏洞获取大学生的各项私人信息,并以此来要挟未能及时偿还债务的大学生,最后甚至采用非法手段。而导致这一结果发生的根源则是平台未履行对借款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3 “校园贷”P2P平台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3.1 明确P2P平台自身的法律性质,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虽然P2P平台在我国发展迅猛,但对与P2P平台的法律性质却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究竟是“准金融机构”还是“信贷服务中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存在巨大的争议。一般情况下,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但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4]而信贷服务机构是指仅在借贷关系中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的服务机构。在当前涉及P2P平台法律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2条是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的规定。依据该规定P2P平台仍然属于民间借贷,其具有金融中介居间和担保的性质。为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合法、合规、合理的框架下正常发展,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积极引导、规范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一,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门槛,规范P2P平台的准入条件。P2P平台撬动市场资金量巨大,且不少平台自身直接或间接参与到网络借贷的业务运营中,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P2P平台的准入条件做出明确规范,划清合法与非法界限。
第二,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相关的监管责任。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多,分布范围广,而且具有区域化的特征。因此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落实自身的监管责任。
3.2 加强控制平台坏账率,“校园贷”P2P平台选择合理坏账承担模式
根据调查,目前P2P平台承担坏账风险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平台自身设置风险准备金承担坏账风险;二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坏账风险;三是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坏账违约风险[7]。但“校园贷”P2P平台承担坏账风险的模式尚不明确,但从目前已知的非法催债等一系列问题中可以发现,“校园贷”平台所产生的坏账普遍是由债权人自己承担。为此,平台应积极寻找合适的坏账承担模式,平衡债权人与借款人大学生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债权人直接向借款人施压,并监督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3.3 发挥学校的积极作用,结合实务建立校园法律援助平台
大学生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普遍对社会上的事物有着极强的好奇心,但其对于某些专业性问题的认知却十分局限。学校除了要在思想教育上进行积极引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也要更大程度上地利用自身所具备的资源,积极拓宽大学生维权渠道。学校可以组织本校法学专业师生建立法律援助平台,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帮助身陷不良“校园贷”的学生合法摆脱困境,减少悲剧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任一帆,马旭峰,王欣丛.大学生校园贷存在的问题及干预[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7(2):75.
【2】苏州市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樊震宙.P2P网络借贷监管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现代金融,2016(9):67.
【3】尹丽. P2P 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托管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6(1):87.
【4】何一峰,江翔宇.准金融机构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J].上海保险,2011(6):21.
【5】胥青.“校园贷”的风险防范与教育引导机制探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16):64.
【6】邓建鹏,孙朋磊,李晔.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争议及其监管路径[J].金融监管研究,2016(9):71.
【7】莫凡.P2P 网络借贷平台坏账风险承担模式的研究[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