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泽亚
摘要:非法证据如何排除的规则最早是在刑事领域被运用,但是人们逐渐产生了司法公正方面的呼声,因此在民诉法的领域也是出现了这方面的运用,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证据制度一直以来是民诉法核心,社会进步让非法证据在相关案件中产生更强的影响力,若是不能对案件证据进行合理处理,就会增加案件处理的阻力和难度,不利于对诉讼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法官工作。因此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已经是民诉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国内的民诉法在这方面有着诸多的不足之处,文章就是对此的简要分析,希望可以有助于民诉法的完善和进步。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诉法;适用;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63-02
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在国外的一些刑事诉讼法中早已经产生,后来逐渐在各国法律中得到运用,在国内也是逐渐被人们熟知。在民诉法方面这一规则的运用则是受到民众的关注,也是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探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一规则是产生于美国,指的是政府违反法律的规定,用不正当的扣押、搜查手段获得证据,不能在刑事指控中作为被采纳的证据。若是被告方对这类证据提出异议,法官可以将这部分证据排除[1]。而这也是对诉讼人权益的一种保障,可以让案件审理更加公平,也是让法院公正性得到维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内民诉法中的适用及问题
1995年国内的民诉法中首次出现了有关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以及排除规则。当时的最高法做出了相关的批复,并强调了证据获取一定要保证合法性,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获得证据,才能成为定案依据。而并未获取对方当事人许可,用私自录制的方式取得证据,属于不合法的范畴,用这样的方式获得的材料也不能视为证据。在证据获取方面,最高法强调了手段要保证合法性,同时在如何获取方面也是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最高法对此已经提出了一系列的排除规则。但是在真正实施的时候,还是面临着严重的问题[2]。
(一)排除标准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使用
在证据规则中有关于侵犯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但是关于“合法权益”,这其实是一个有着广泛内涵的概念,也是有着一定延伸性的概念。就“合法权益”这个词汇来说,就不能给出明确定义[3]。这就意味着现有的排除规则有着一定的模糊性,在实际运用中这样的模糊性会给案件处理造成诸多的问题。如何进行证据的排除,也是由于概念模糊处于一个难以操作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这样模糊规定一致存在,不利于民诉法的有效执行,也是让证据排除的开展面临着更高的难度。
(二)立法形式不统一,效力等级不足
国内的证据规则中有关非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最高法颁布的解释。而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在法律效力上低于部门法。这就导致证据排除在实际运用中也是遇到诸多的阻力,一些部门并没有对这些规则进行严格执行,削弱了证据规则的权威性,不利于在实践中对民诉法的执行。当下的立法形式有着非常明显缺乏统一性的特点[4]。这也是导致证据规则效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民诉法也是在这种局面下无法对证据排除的规则进行有效运用,将其实际价值发挥出来。
(三)配套制度不完善,不利于规则实施
对于该规则的运用,在司法规定中仅仅是用一个条款进行明确,但是在制度实施方面其实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没有各方面的配套制度。例如规则实施的主体、违法这一规则的后果、证明责任等,这些配套制度目前都是不明确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就导致在规则的长期实施中,没有相关体系的支撑以及制度保障,出现了判断不明以及裁决不公等问题。这些并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同时也是造成相关机构对职权进行滥用的原因之一。这就造成最终司法机构无法保证自身的公正性,也未能将这一规则贯彻落实。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策略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对民事非法证据宽容对待
在任何相关的法律解释中,法律条例上都是要有明确的含义规定,在概念上一定要保持足够的明确性,对概念的内涵以及外延也是要有足够的明确性,在司法含义上要有透彻以及详细了解,这样才能有利于民俗审批的公正性,让程序得到正确推行,让案件的判断也是更加公正公平。目前冤假错案还是时常存在的,甚至会出现一些人员在经过了几十年的服刑后无罪释放,这些情况也是说明在司法审判方面需要建立明确的标准。非法证据也是要明确范围,梳理正确的正义程序观念,尽可能减少出现冤假错案,保证司法的公正与完善。同时在民诉法方面,也是要尽可能对非法证据做出明确的解释,避免其中存在模糊概念,给司法公正造成难度。
(二)将规则纳入到民诉法范畴,促进立法统一
对非法证据进行有效排除,这是为了让证据保证有效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在民诉法中也是非常关键的内容,对司法实践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仅仅将这一规则纳入到司法解释的领域,其实并不能保证这一规则被有效实施,发挥出实际的价值。目前在国内的司法领域,上位法是要高于下位法的,但是最高法给出的司法解释处于下位法的领域,这一规则处于下位法自然是无法保证足够的效力。所以还是要提升这一规则的效力,将其纳入到民诉法的范畴内,实现立法统一,这样才能保证这一规则具备足够的效力,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也能发挥出这一规则的价值,为司法公正提供更多的助力。另外就是将其纳入到民诉法范围也是要进一步进行完善的,要有利于民诉法的实施,让民诉法更好地运用到相关的案件处理中,提升案件处理的有效性以及公正性,保证这一规则在国内的民诉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具备足够的权威性以及有效性。
(三)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这一规则目前在司法解释中属于一个条例,并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这就导致在民诉法的实际运用中,这一规则很多时候并未得到落实。这就需要针对这一规则的执行需要,将其纳入到民诉法后,还要建立相应的完善配套制度,可以让这一规则在现有基础上发展成法律体系,各方面的条款以及制度都会进行建立以及完善,让其可操作性得到提升。其中包括相关主体、违法这一规则的后果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详细规定。将其建设处法律体系,给予证据排除更多的依据和支持,也是让各部门在运用这一规则的时候,得到更加明确地指导,建立出更加可行的实施方案,结合法院的实际需求以及司法实践的需求,建设出完善的体制。这样就可以让这一规则的执行更加具备可行性,更好地在案件的处理中得到落实。在实际法律体系的建设中,还是要结合法院的实际需求,在体制上进行适当的完善,加强对制度完善的支持,一切还是要以司法公正为主要的原则。
四、结论
总之,在国内的民诉法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面临着各方面的问题,这一规则的运用本身是为了维护民诉法公正,当下的问题是规则本身不够完善,也没有出现完善的体系作为支撑,这样就要加强对规则的完善,提升其在司法實践中的实际价值,有利于国内法律的进步。
[参考文献]
[1]施陈继,梁子琦.对“同住成年家属”的理解与适用——民诉法第85条立法要旨的遵循[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2):110-113.
[2]占善刚,徐莹.自认的审判排除效——《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之初步检讨[J].证据科学,2017,25(06):674-683.
[3]任重.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的再认识——兼论《民诉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和第108条[J].法律适用,2017(15):18-28.
[4]倪培根.论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之评价模式——兼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4条[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7(02):9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