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鹏
典型案例
先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B市委研究决定,把四个市管领导职位拿出来,采取“双推双考”的方式,在全市进行公开选拔。其间,经过发布公告和推荐报名、推荐提名、面试考评、组织考察、量化赋分排序等工作后,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采取差额票决方式,确定四名建议任职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审议并讨论通过。经查,此次选任的四名干部中,有两人是市委常委干部子女。其中孙某任副处级仅一年半,即提任為正职,不符合任职资格规定,且没有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在这个过程中,虽有群众对此次公开选拔提出异议,但组织部门未予回应。
案例二:陈某,某省林业厅党组书记。陈某偶然认识了某单位干部柳某,柳某表示想调到该省林业厅工作。经陈某同意,省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提出拟调任柳某为本厅某事业单位副职的书面建议。次日,陈某主持召开林业厅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查发现,柳某调任前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其职务级别、工作经历、出生时间和入党、年度考核等情况都存在造假问题。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B市委、陈某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B市委、陈某均构成用人失察失误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B市委构成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陈某构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行为。
上述两个案件行为性质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首先是B市委构成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
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B市在此次选拔干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没有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任职资格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此次选拔的孙某在本级职位任期仅一年半,不符合任职资格规定。二是违反了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B市委常委会在讨论和票决市管干部任职人选的过程中,两名任职人选的家长也参加了投票。三是没有认真做好任前把关工作。《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明确规定,“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B市组织部门没有认真履行上述程序。
综上,B市在此次选拔干部工作中,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另外,两名任职人选的家长参加了投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追究其相关责任。
其次是陈某构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和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在对柳某考察任用中,未对柳某的个人档案认真核查,未及时发现柳某存在档案造假等违纪违法情况,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失察失误行为”,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两者在主观方面上不同。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即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干部。
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行为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另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细化了以上需要进行党纪处分的具体违纪情形。实践中,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接受他人请托,采取打招呼、批条子、主持会议研究等手段,为他人调整或提拔职务提供帮助;二是采取不正当方式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比如请客吃饭、送礼、通过其他领导干部打招呼施加影响;三是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五是本人或帮助他人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履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
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失察失误,二是造成严重后果,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给党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比如,干部任职前有政治表现或经济等方面的不良反映,未认真调查核实就予以提拔任用的;干部任职后短期内或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或责任心不强,或工作能力差等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干部不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而是通过虚假材料、虚假政绩而得到提拔任用的,等等。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