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新时期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
——以河南省洛阳、许昌和鹤壁三市农村土地流转为研究样本

2018-11-29 02:51
现代农业 2018年11期
关键词:鹤壁许昌农村土地

董 芳

(漯河市委党校,河南 漯河 462000)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两次提到了“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坚定实施的七大战略之一,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及“乡村振兴战略”。实践证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1 河南省土地流转的发展现状

河南位于我国中部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北纬31°23'~36°22',东经 110°21' ~116°39'之间,简称“豫”。河南是我国传统的农业大省,总面积16.7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2188.9万亩,人均耕地仅有1.14亩,低于全国人均耕地1.52亩,河南以占全国6.5%的耕地生产了占全国10.3%的粮食。全省主要土地分7类,其中耕地12188万亩、园地347万亩、林地5360万亩、草地1020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079万亩、交通运输用地644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581万亩,以及部分其他土地。综合考虑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和人口增长、发展用地需求等因素,河南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省情没有改变。

1.1 新时代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

根据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相关数据,本文选取了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的洛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对高的许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的鹤壁市作为研究样本,充分了解洛阳、许昌、鹤壁三市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进一步分析新时代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表1 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表2 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情况

近年来,按照“规范、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河南省各地围绕加快培养支柱产业、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推进农村的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实现了集中适度规模经营,带动形成了一批优质蔬菜基地、瓜果基地和粮油基地,提高了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农民收入得到大幅增加。

一是农村的土地流转方式更加多样。不同于以往的委托熟人、近亲属代耕代种,河南省各地均发展到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和出租等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并存的情况。其中,2983764.58户以转包方式进行土地流转,51520.99户以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流转,2620.77户以互换方式进行土地流转,630508.15户以出租方式进行土地流转,13259.54户以入股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见表1)。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方式,加快了农村的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步伐。

二是农村的土地流转主体出现多元化。农村的土地经营主体发生转变,由以往的农户单一主体发展为新型农业经营户数、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土地托管等多种经营主体并存。其中,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户数为990525,流转到公司+农户户数为87470,流转到农民合作社户数为449912,流转到专业协会户数为8672,流转到土地托管户数为141311(见表 2)。

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多元化,推动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模式的多样化,有力发展了农业现代化。

三是农村的土地流转情况存在趋同性。洛阳、许昌、鹤壁三市农村的土地流转更多地选择转包和出租的方式,其中,洛阳转包95372.5户、许昌转包146022.78户、鹤壁转包17238.86户;洛阳出租13356.33户、许昌出租35254.22户、鹤壁出租2437.6户(见表1)。流转土地的经营方式更多地选择新型农业经营、农民合作社和土地托管,其中,洛阳新型农业经营户66405户、许昌31204户、鹤壁13038户;洛阳农民合作社30087户、许昌9909户、鹤壁5805户;洛阳土地托管9772户、许昌8869户、鹤壁2599户(见表 2)。

1.2 新时代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综合调查问卷情况,通过分析,发现洛阳、许昌、鹤壁三市农村的土地流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农村的土地流转不平衡。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其农村的土地流转户数较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市,其农村的土地流转户数较少。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市,由于其自身便利的交通优势、方便快捷的信息优势和较广的就业渠道优势,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农村的土地流转有着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市,土地收入仍然是当地农户生活的来源,农村的土地流转相对较少。

二是农村的土地流转效果较差。据统计数据,洛阳、许昌、鹤壁三市农村的土地流转后,主要用途仍然是传统的农产品种植,很少用于土地规模经营,建设高效高增长农业和深加工、高附加值、规模农业数量较少。流转到土地托管户数为141311,流转的农村土地不能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优势。

三是市场化经营较弱。采用入股方式经营的仅有洛阳市的468.7户,许昌、鹤壁两市没有此经营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采用专业协会方式的洛阳市为217户、许昌市为79户、鹤壁市为429户。

2 河南省代表地区土地流转模式分析

根据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相关数据,选择洛阳、许昌、鹤壁三市农村的土地流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分析,每个市选择50个土地流转农户进行实地调研。

2.1 河南省土地流转模式划分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客观上使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一些地区开始出现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熟人、亲友代为耕种的现象,实现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分析河南省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和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

第一,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是指在土地的承包期内,农户个人作为土地的流转主体,自愿把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形成农户到农户的土地流转代理关系,基本没有第三方,简单实际,操作方便。从洛阳、许昌、鹤壁三市农村土地的流转现状来看,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一般有转包他人、代耕代种和出租土地等流转方式,多发生在外出务工人员或从事非农产业农户之间。

第二,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是农户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其个人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委托给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运作给相关农业公司、农业科研单位和生产专业户进行规模化经营。从洛阳、许昌、鹤壁三市农村土地的流转现状来看,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以基层政府为中心,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土地流转,组织性强,流转过程较规范,一般包括反租、倒包、新型农业经营、公司+农户等流转方式。

第三,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通过将农户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量化,以股份的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参与经营的农户与中介组织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以协议约定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从洛阳、许昌、鹤壁三市农村土地的流转现状来看,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市场化程度较高,一般有农民合作社、专业协会和土地信托等流转方式。

2.2 不同地区流转模式关联性对比

洛阳位于河南西部、黄河中游,是省域副中心城市,也是中部地区重要的工业城市。现辖1市8县6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2个省级开发区、18个省级产业集聚区。总面积1.52万km2,其中市区面积803平方公里;总人口710.1万,其中市区人口201.0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56%。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城镇化水平和生态文明程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许昌位于河南中部,下辖2个市辖区、2个县级市、2个县。总面积4996平方公里,总人口495.63万人,常住人口为440.89万人。是中原城市群、中原经济区核心城市之一。

鹤壁位于河南省北部,面积2182平方公里,山地丘陵、平原面积约各占一半。全市总人口162.11万人。辖浚县、淇县、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5个行政区和1个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新型城镇化成效明显,老城区功能得到提升,县城、重点镇辐射带动能力增强。

本文主要通过对洛阳、许昌、鹤壁三市150个土地流转农户行为做问卷调查,从地理区位及自然条件、经济发展状态、居民生活满意度、土地资源条件、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等多个维度进行了实地调研和深入访谈,分析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具体影响因素,共发放调查问卷150份,回收问卷150份,有效问卷率100%。通过分析150个样本户调查问卷得出,进行土地流转时,农户的流转意向主要受到来自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农户的文化程度和当地的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越低,农户的流转意向越强烈。据统计分析,38个有其他固定非农收入来源的样本户,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占农户家庭总收入的比重低于10%,这些农户大多有土地流转的意向。

第二,当地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较高,按照协议约定取得的土地收益越多,农户的流转意向越强烈。据统计分析,52个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的样本户,通过中介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持续享有其土地流转后产生的高额增值收益。当流转农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时,农村的土地流转越频繁发生。

第三,农户的文化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土地的流转意向。据统计分析,土地流转农户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17%,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为29%,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占的比例最高,为54%;没有流转土地的农户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例最高,为62%。农户的文化程度越高,其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越多;文化程度高、掌握农业生产科技知识的农户更希望加快推进土地流转,扩大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获取规模效益。

2.3 不同土地流转模式效益对比

在实地调查研究和运用统计学方法的基础上,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三个方面,对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分析,找出效益最优的流转模式。

第一,从经济效益来看,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一般流转的年限比较长,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企业进一步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农户可以得到固定租金和进入当地企业打工双份收入,有效弥补了农户自发流转模式下存在的土地流转期限短、流转地块较分散、获得规模效益较困难等不足。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客观上促进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运用,能够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同等条件下,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在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同时,推动实现了资本和劳动的有机结合,有效杜绝了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下农户只有合同租金、没有土地增值收益的不足。

第二,从社会效益来看,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户普遍有恋土情结。在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下,流转农户既有其土地承包权,又有土地入股的股权,在最大程度保证农户权益的同时,产生了更好的社会效益。在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下,农户一般处于弱势。当承包经营的生产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时候,流转土地的农户权益往往得不到保证。在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下,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往往是口头协定,没有任何约束力,社会效益最低。

第三,从环保效益来看,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推广新技术、新品种的程度较高,采用有机肥和无公害农药的频率较高,保证农产品的绿色无公害品质;在其他两种土地流转模式下,常常是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最大限度地获得土地产出率,在增产的同时,带来了土地贫瘠退化,加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污染,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 河南省土地流转的地区模式选择的对策建议

河南省不同地区应结合自身发展的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安排、规划土地流转的模式,积极地探索科学路径和方法,向效益最优的土地流转模式靠拢。

第一,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综合效益显著。在该模式下,农户以其自身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拥有了货币化的股权,在实现土地资本化流动的同时,不断扩大外部规模化经营效应,发展出一条规模化、商品化和专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道路。作为股东,流转土地的农户能够持续享有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实现了承包土地价值的保值和增值。采用这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地区,一般具有较好的农业生产市场前景,当地的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先进的农业生产科学技术的支持,经营管理者要有比较高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敏锐的市场经济意识。

第二,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实现分散状态下的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能够显著提升农村土地的产业化、规模化和机械化经营能力,有利于调整农业生产的产业结构,不断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从实践来看,在这种土地流转模式下,土地流转的行为比较规范、流转期限比较长。但容易出现掠夺农户的个人权利、承包经营企业与民争利的现象。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存在较大风险,特别是农业经营主体出现困境时,容易造成流转土地农户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丧失。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主要适用于自然禀赋较好、非农产业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得到有效转移,普通农户更愿意将其自身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加快实现规模经济。

第三,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最大的优点体现在流转土地农户的自由意向,土地的流转操作简单,土地的流转成本较低。由于土地流转的期限比较短,加之土地流转的行为极其不规范,流转的土地难以集中成片,实现规模化经营,土地流入方往往不会加大对流转土地的投入,不能显著提高流转土地的生产经营效益。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要求都比较低,主要适用于无力耕种或能够从事其他非农生产又不想放弃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常情况下,这种模式只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初期过渡模式。

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和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都有其优缺点,不同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具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如农民自发的土地流转模式适合于暂时无力进行耕种、又不愿放弃其对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介组织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有一定程度的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和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作支撑,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经济实力、较高素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政府集体主导的土地流转模式适合当地自然资源禀赋较好、有比较发达的非农产业和大量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家庭的主要收入不依靠农业收入的地区。河南省各地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加快推进农村的土地流转、获取土地效益的最大化,为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实现中原更加出彩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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