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山 律师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问:因发包方原因推迟开工,承包人如何主张索赔?
北京天天建筑公司与中非研究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研究院将其服务楼工程发包给天天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合同中对施工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事项作了约定,其中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调整方法为中标价加变更增减。天天建筑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刚开工,却因工程位置不符合规划需移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由于工程位置移动,需要重新设计施工图纸,天天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因此拖延6个月才恢复施工。当时,双方商定,就现场人工、机械窝工损失事宜,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人民币45万元。
工程通过四方竣工验收后发生结算纠纷。天天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下欠的工程款,并提出索赔,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因被告方原因推延工程开工而造成的、在人工材料费上涨方面的损失计。问,承包方的这一索赔主张能否成立呢?
律师观点:
由于发包人推延开工的违约行为,导致承包人延期施工并遇人工、材料费价格上涨,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应由发包人予以赔偿。
1.推延开工,是被告方原因引起的,系被告方违约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但由于该工程位置不符合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工程位置移动,被告重新设计施工图纸,新的施工图纸到2014年12月才出来。因此,该工程拖延6个月才开工是事实,且导致延期开工的原因在被告方,系被告的行为违约。
2.由于推延开工,造成原告在人工材料费方面的经济损失。
(1)在原告的投标文件中,对各种钢筋、混凝土、人工都有投标单价、施工用量。(2)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原告方购买材料钢材,混凝土的实际采购价格,以及人工费,都比投标文件中的价格大幅度上涨了。(3)原告将涉及涨价的建材、人工费,列表进行了统计,此即为原告的经济损失。
3.关于此项损失,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完成约定工作的内容和时间是: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发包人未能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合同开工及延期开工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推延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4.因为工程推迟开工,引发的人工、机械现场窝工损失赔偿,与因推迟工程开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恰遇人工、材料费上涨、而引发的经济损失,是两个不同的索赔项目,互不交叉重复。
法院最终作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支持了承包人的此项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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