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常见问题分析

2018-11-26 11:02王永先赵正平
南方农业·下旬 2018年7期
关键词:生产经营种子管理

王永先 赵正平

摘 要 从许可证发放、副证变更、有效区域界定、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申办、外资企业办证、特殊种类办证、非主要农作物办证等方面,简要分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中的常见问题,旨在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简证等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种子;生产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4.6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21.068

农业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从2016年8月15日开始实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做出了较大调整,需要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与梳理,从而更好地落实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規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1]。

1 许可证发放问题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要求,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进行两证合一,许可证由主证和副证构成,主证主要对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经营方式等事项进行规定,副证则注明种子的种类、名称、生产地点等,主证和副证构成一个有机整体[2]。

两证合并后带来了许可证如何发放问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办法实施之前已经取得的相关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不变,但当原有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种子生产许可证两证中的一个到期时,需要按照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3]。

2 副证变更问题

副证变更遵循简政原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副证变更只需要实行形式上的审查,经办人施以签章即可[4]。

副证不能当场变更的,可细化办证流程,只需要呈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5-7项规定的相关材料,无需提供全部材料,但要保证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的一致性,企业主体需要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5]。

3 有效区域界定问题

种业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效区域”界定问题,易出现概念与认识上的混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有效区域”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认识,1)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为种子生产经营的有效区域。2)规定有效区域不限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3)对种子销售活动的限定,不受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但对终端销售地进行了规定,即种子的品种审定、登记与标注等应在适宜的区域内[6]。

4 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申办问题

《种子法》对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申办进行了规定,将审核权利从省级主管部门下放到县级主管部门,并对核发机关进行了相应调整,从农业部下调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7]。此外,鉴于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全国有效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做出了规定:许可证的核发需要进行事先的公示,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的日期为五天,公示内容要全面,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将对异议进行处理。

母公司与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申办也进行了规定,为避免内部恶性竞争,母公司已经申办的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绝对控股子公司就不能再依据上述条件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资格申办与母公司相同类别的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

5 外资企业办证问题

新《种子法》对外资企业办证问题也进行规定。该法第62条规定,外资企业办证需要接受国家种业安全机构的严格审查,外资企业包括境外企业,也涵盖境外个人、并购企业、合作企业等,严格遵守种子品种研发与生产、经营的法定程序。核发机构为农业部、省级农业部门,省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农业部进行核发,仍然沿用1997年的相关规定。

6 特殊种类办证问题

农业部对一些特殊种类的许可证申办进行了特别规定,如转基因棉花、鲜食、爆裂玉米等。对于转基因棉花,农业部对《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年10月18日开始施行,放低了要求,并将“两证”进行合并,农业部负责核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其他种子不同的是,转基因棉花种子许可证审核需要生产地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主证和副证的变更不适用简易程序。鲜食、爆裂玉米等按照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相关规定申办。

7 非主要农作物办证问题

新《种子法》保留了原《种子法》对非主要农作物办证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非主要种子经营的办理许可证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8 领证品种条件问题

我国品种管理涉及的制度相对较多,不仅包括品种的审定、登记,也涉及品种的备案与保护等。品种审定、登记、备案是品种属于品种市场准入范畴,品种审定又衍生出自育品种、第一选育人品种、合作选育品种等。品种保护主要基于品种权人的权益保护,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新办法出台后,对企业品种要求做出了变化,这种改变不仅符合我国种子企业特征,也体现了种子企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它使得不同类型的许可证申领,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品种条件。

9 领证人员条件问题

申领许可证人员条件主要涉及两大类人员,一类是专业技术人员,涵盖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种子加工贮藏专业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育种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种子法》,种子企业必须要符合上述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核与认定则下放到企业,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由部署,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并没有进行限制,这就意味着可以存在“一人兼职”情况。第二类是种子企业法人代表与高管人员。种子企业需要提供相关人员的具体名单,并提供相关人员的种业从业经历。《种子法》规定,曾经生产经营假种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五年之内不能担任法人或高管人员。

10 设施设备条件问题

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第32条明确对设施设备条件进行了规定,概括起来,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企业设施设备,规定企业设施设备允许是企业的自有产权,需要具有合法的购置票据、设备设施产权等,房屋产权证不具备的,需要企业对所拥有的资源提供合法的自有资产证明。自由产权认定,需要设备能够正常投入使用,并且已经纳入企业年度报表,并由会计事务所开具相关证明手续。2)种子企业集团化发展。集团公司所属的下属绝对控股种子公司,需要占股50%以上,可以作为集团公司申领许可证条件,但不适用于控股子公司。3)可以租赁办公场所,但是区域有限制,需要在核发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其他设施没有要求[8]。

11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做出了新的调整,更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我们要深入把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常见问题,从而达到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简证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邬荣世.关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体会与探讨[J].中国种业,2013(4):42-43.

[2] 吴盼盼.新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现代种业发展的影响[J].中国种业,2016(12):43-44.

[3] 李燕,彭汉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J].江苏农村经济,2013(3):70-71.

[4] 周新国.种子市场准入新门槛绊倒谁?——写在新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更替之际[J].农业科技通讯,2011(4):15-18.

[5] 丁志军.县级种子管理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有效监管的思考[J].中国种业,2012(10):90-92.

[6] 王鹏飞.种子生产经营现状与管理对策[J].四川农业科技,2011(5):45-46.

[7] 任利国,张建光.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表现和对策[J].中国种业,2011(5):91-93.

[8] 农业部公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J].工商行政管理,2011(19):38.

(責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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