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立飏
我国残疾人人口数量相当庞大,目前约有9511万人。从人群城乡分布比例看,约有2507万各类残疾人生活在城镇,在残疾人总人口中占比约为26.3%。另外约有7004万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地区,占比约73.7%。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且数量庞大,解决不好他们的就业问题,会对社会发展和和谐稳定产生负面影响。经过“十二五”的发展,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分散按比例、集中、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多元化的就业格局逐步形成,覆盖城乡二元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也基本建立,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正在逐步改善。目前,我国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的就业率为43%,仍有相当部分残疾人未实现就业,残疾人就业仍然面临困境。
(一)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存在的困境
一是城镇残疾人就业率较低。与国内整体就业水平相比较,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率偏低。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中无法就业的残疾人比例达到66%,城镇残疾人就业率偏低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并不适应。
二是城镇残疾人就业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多集中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部分企业在雇佣残疾人的时候,往往只有口头协议,而不签署劳动合同。即使有了劳动合同,这样的合同也有歧视性,如劳动期限短、合同履行风险大等。这就造成了城镇残疾人就业保障的不足,劳动关系不稳定的情况发生。
三是城镇残疾人就业行业和岗位单一。城镇残疾人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岗位大多属于机械性重复性的简单体力劳动岗,工作岗位较为单一,且收入较低,无法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要。同时,政府制定的按比例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在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工作人员中,残疾人所占比例极低,远达不到规定标准。
(二)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村残疾人就业门路窄。相比城镇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就业门路更加狭窄。从福建省龙岩市调研结果来看,农村残疾人就业首选是不成规模的养殖业。其次是种植业,通过有爱心的农业龙头企业,来扶持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再次就是自谋职业,部分具有劳动技能的残疾人,通过创办农技修理厂、理发店等形式自主就业。总体来看,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门路还是比较窄,现实情况与他们期盼的自主就业、独立生活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农村残疾人就业信息不通畅。当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发挥效果有限。残疾人就业供需信息的传输渠道受阻,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信息网络尚未建立起来。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难以最快速度传递到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手中。
三是农村残疾人就业保障风险较大。农村残疾人就业风险大是指其就业不够稳定,“就业—失业”仅在一线之间,已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也可能面临失业的困境。农村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差,主要是就业过程中劳动合同的普遍缺失。雇主因想逃避一部分责任而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受雇用的残疾人又受限于知识文化水平,往往不去计较合同问题,而更看中与雇主之间的口头协议。
(一)社会就业整体形势严峻。“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累计新增就业6400万人。这一数量赶不上新增就业人口的速度和数量。受国际国内就业形势的双重影响。目前,我国失业人数占全部城镇总人口的22%左右,未来几年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具体分析来看,就业形势严峻性主要存在新增就业人口只增不减、劳动力供求矛盾加剧、就业人员技能素质与就业岗位不匹配等方面问题。
(二)残疾人就业政策执行不力。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地区层面相继出台了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但现实中残疾人就业政策执行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残联虽是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执行机构,但并没有执法权,其执法力度偏弱。二是残疾人就业政策的法规多是一些缺乏强制执行力的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就业执行”往往偏向“就业宣传”,这导致部分企业宁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接纳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以《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主,这三部法律以及相关的政策构建了我国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但在具体的操作中,这些法律法规仍存在着不够细化的问题。例如《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执行并未阐述明确。如何界定残疾人是否遭受歧视?主管部门如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四)社会偏见阻碍残疾人就业。相当一部分的用人单位对残疾人有偏见,在未对残疾人劳动能力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主观地认为他们无法胜任工作岗位。虽然残疾人因身体、心理因素限制,劳动能力有所不足,但也应该看到,仍有很多残疾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五)残疾人就业信息衔接不够通畅。部分残疾人受自身文化素质限制,无法充分运用网络媒体及其他信息技术找到所需要的招聘信息,他们仍然需要依靠政府、社会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此外,政府部门、城乡之间信息无法充分共享,也是残疾人就业信息不通畅重要原因。可以说,残疾人就业信息衔接不够通畅,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残疾人实现就业。
(一)落实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多项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残疾人就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我国残疾人就业事业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广大残疾人的迫切期望仍有差距。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相关法规政策,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利益表达机制,积极回应残疾人的主要诉求。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逐条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律法规。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加大政策帮扶力度,扶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发展。鼓励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电子商务、家庭服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设立更多公益性岗位,按照固定比例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增加服务项目,完善服务方式,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探索建立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库,提供就业精准帮扶服务。
(三)加强培训,提升残疾人自身素质。残疾人就业部门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不仅要注重培训过程,更要注重培训效果,使得培训工作更具实效,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培训工作者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所在地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农村残疾人培训工作要以扶贫为侧重点,着力为残疾人缓解生活困难;城镇残疾人培训工作要更加侧重在尽量满足劳动市场需要的条件下尽量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残疾人完成培训后,人社部门要及时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颁发鉴定证书,使培训更具效果。
(四)消除残疾人就业社会歧视。国家和社会要坚持正确导向,创新宣传形式,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舆论氛围。例如,通过开展扶残助残志愿活动,残疾人就业主题活动,新媒体宣传典型活动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形成扶残助残良好社会风尚,通过支持残疾人就业,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另外,消除残疾人就业社会歧视,还需要疏通残疾人就业歧视的司法救助渠道,要提高公众对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要探索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将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畅通残疾人就业信息传输渠道。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使残疾人能够更容易获取信息。及时收集用人单位的招聘需求及残疾人的求职需求,构建具有时效性、针对性、专业性的残疾人就业供需信息平台。推进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举办更多专门面向残疾人的就业招聘会,并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参与,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面对面沟通的平台,增加残疾人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