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职业健康检查遭遇退工,派遣工有权说不

2018-11-26 01:09颜东岳,廖春梅
就业与保障 2018年11期
关键词:健康检查职业病合同法

小保:

我被一家劳动派遣单位派遣到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后,公司基于自身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单方将我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鉴于我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职业病危害,我要求公司为我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恢复劳务派遣关系,却遭到公司拒绝。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田春芬

田春芬:

公司的做法不当,你对其退工等行为有权说“不”。

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因一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安排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第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其中所指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为:劳动者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裁减人员。与之对应,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将你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虽然符合相应情形,但鉴于你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职业病危害,公司又未对你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所以你对其退工行为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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