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亮点与变化

2018-11-25 21:15张善良
就业与保障 2018年22期
关键词:建部危险性施工单位

张善良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降低重大经济损失。《规定》是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定的,有三大亮点、十大变化。

一、《规定》的三大亮点

(一)健全体系

原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为《规定》。《规定》具有强制性。无论是2004年还是2009年,文件号都是“〔建质xx号〕”文,这次是“住建部令”,是一次质的提升。原为司级文件,现为部级令,“文”和“令”一字之差,从规范程序走到了健全体系。

(二)落实责任

《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三)强化监管

《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第六章“法律责任”是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主管部门的停工权和处罚权,新增加了11条处罚条款。情节严重的四类情况,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这些措施将大大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也将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

二、《规定》的十大变化

一是将原有“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是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

三是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未有再提。

四是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

五是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

六是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

七是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专门的要求。

八是将监理对“危大”的监督检查方式确定为巡视检查,未提及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的要求。

九是将原“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是增加了两项设置公示牌的要求,即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再设置危大工程验收公示标识牌。

总而言之,《规定》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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