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婷 方涧
摘要:加入《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是俄罗斯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但对于《公约》第5条和第6条,俄罗斯和欧盟的人权标准存在重要分歧。为了履行《公约》的承诺,俄罗斯修改了其《刑事诉讼法法典》中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通过梳理“审前羁押”问题在俄罗斯国内的法律和实务中的演变,可以窥见其人权发展上的保守和突破。
关键词:俄罗斯人权;公约;刑事诉讼法;审前羁押
一、引言
俄罗斯联邦在1996年2月28日正式签署了《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以下简称《公约》),并于1998年5月5日成为欧盟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为此,俄罗斯接受了《公约》中所规定的“保护每个在管辖区范围内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义务。同时,俄罗斯还允许欧盟法院对俄罗斯就该协议所承担的人权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觀察和监督。
加入《公约》是俄罗斯在人权和国家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标志,但西方国家还是对俄罗斯薄弱的法律制度和糟糕的人权状况提出了猛烈的抨击。作为欧盟委员会的成员,俄罗斯有义务履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也遭遇了其他国家的责难。欧盟理事会的记录员甚至还将俄罗斯在人权保障,法律制度以及法治建设中的落后状况提交给了欧盟委员会。车臣的大规模暴力动乱也是另外一个阻碍俄罗斯成为欧盟委员会平等成员国的一个重要因素。2000年4月6日,欧盟委员会召开会议就俄罗斯发动第二次车臣战争而中止其表决权,俄罗斯代表团愤然离席,并通过外交途径与欧盟委员会相互对峙。继而国际观察员们对“俄罗斯问题”众说纷纭,质疑俄罗斯的民主和法治状况是否能够达到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的要求,抑或严重怀疑《公约》在俄罗斯人权方面的执行力。
俄罗斯在1996年签署《公约》之后,一系列问题便随之而来。本文主要审视了俄罗斯在《公约》之下的一个义务:“(保护)自由与安全权利”(条款5)以及随后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法典》中的“审前羁押”条款,并以此为视角探讨了俄罗斯的人权发展状况。笔者认为对此条款的执行,是俄罗斯人权保护是否符合欧盟人权保护标准的关键,也是俄罗斯人权发展的关键性条款。因为首先,在俄罗斯,大部分的人权案件所涉及的便是“(保护)自由与安全权利”这个条款;其次,这个条款所表达的权利触及俄罗斯联邦法律体制改革的根源,这些权利解决了诸如逮捕、拘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与权力、判决的执行以及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最后,这些权利的存在也大大促进了俄罗斯法院对于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这些权利包括《公约》所列的其他权利以及俄罗斯宪法中规定的权利。
二、《公约》保留与“审前羁押”的衔接
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和个性,世界上不可能存在游离于特定民族的、带有一定普遍意义的法律制度。因此,历史法学派强调非理性的、植根于过去传统之中的“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通过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不同民族之间的法律差异,对俄罗斯这样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复杂政治、文化结构的国家而言,通过历史的方法梳理和考察更具有现实意义。
俄罗斯在签署《公约》之时对部分条款作出了保留,而其对第5条的两个保留都与苏联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具体而言,保留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所有处在俄罗斯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公民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法典》申请启动程序;第二部分为对军人的拘禁,这类案件不可在法院申诉。
在俄罗斯联邦加入《公约》时,还没有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典》(新的《刑法》在1996年7月通过,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典》在2001年12月颁布,然而,之前的规定要到2002年7月1日才正式废止。此外,大量至关重要的,使得俄罗斯符合《公约》规定的法条要在2004年1月1日生效。因此,在这段时间内,俄罗斯都一直沿用前苏联的刑事诉讼法。然而这部苏联时期的《刑事诉讼法法典》与《公约》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准则存在根本性冲突。因此,欧盟委员会也一直强烈敦促俄罗斯能尽快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快速起草新的刑事诉讼法。
俄罗斯对《公约》进行保留存在多种原因,但主要原因在于其国内的法治和政治环境与欧盟的标准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提出保留是一种最为合适的做法,因为俄罗斯没法一下子作出改变以承担《公约》所规定的新义务,这仅仅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最终,基于《公约》第57条,禁止对“一般性规定”作出特殊保留,俄罗斯提前逐项列明了其与公约在人权标准上的冲突。保留的条款主要涉及第5条。第5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本条亦规定“在人民受到逮捕或任何控诉时,有以其所能了解的文字立即告知被捕理由及被控罪名的权利。并有权利在合理的时间内透过快速的司法程序决定其被羁押或逮捕的合法性,并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在审判前释放”。另外,就违反本条规定而受逮捕或羁押的任何人都应有权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但事实上,俄罗斯对《公约》的保留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一般而言,对于国际多边公约的保留都是临时的,因为一国需要一段时间根据本国的政治和法律环境来发展民主制度以承担相关义务。然而,当法律进行修改之后,新法的实施往往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践便是如此,在新法律未能真正实施以填补法律空白之时,旧法必须一如既往地被实施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保留破坏了第5条的核心,即保证人身自由和安全。同时,俄罗斯的这个例外也破坏了其他方面的人权保障。甚至更有意见指出,正如《维也纳公约》所表达的,俄罗斯所进行的公约保留是“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意图”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俄罗斯对公约进行了保留,从理论上讲对于涉及保留条款的案件排除了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然而俄罗斯宪法将国际法(包括条约形式或者习惯法形式)置于俄罗斯法律位阶的最高层。因此,一个俄罗斯律师完全可以列举违反《公约》的情形,引用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法。尽管大部分的俄罗斯法官仍旧对这一做法相当不熟悉,但是俄罗斯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已经在他们的判决中运用了《公约》及其判例,并鼓励其他法院进行参照。在一些案件中,《刑事诉讼法》的整个章节因与俄罗斯宪法相冲突而被宪法法院所弃置。所以,尽管俄罗斯对《公约》有所保留,但是《公约》本身对俄罗斯国内的法律实践却存在着强大的潜在影响力。
三、“审前羁押”的发展与演变
俄罗斯和欧盟人权标准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公约》第5条和第6条,这两条包括人身保护,审前羁押,简易审判,充分辩护,双重审理以及死刑的存废问题,本文主要探究审前羁押问题。
俄罗斯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与英美法系存在两点重要区别。第一,俄罗斯的法律系统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用的是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的“纠问式”,而非英美的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主的“对抗式”。这一法律传统与欧洲大陆具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彼得大帝时期。第二,俄罗斯保留了前苏联大量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尽管受到意识形态的驱动,俄罗斯的刑事司法体系经历了大规模的变革,但是前苏联的法律共同体以及习惯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当今俄罗斯的刑事司法体系。正如Wi-liam Butler所言:“诉讼的目的也有所不同,它们不仅仅是快速地揭露犯罪,继而宣判有罪,以支持和确认一系列合乎法律适用的情形。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法典继承了前苏联的相关规定,其目的还在于树立和增强其合法性,以帮助培育和教化公民去遵守和尊重法律。”
俄罗斯联邦的监狱内所关押的人员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多。根据美国人口统计局、人权和劳工局统计显示,俄罗斯大约有1060000人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司法部门。其中大约有280000人在法庭审理之前就被关押在特殊的隔离场所。总体而言,这些监狱等关押场所的条件都相当恶劣。为了遏制这一趋势,俄罗斯联邦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扩大对非法拘禁的审查,并且赋予了检察官们更加独立的进行判断的权力。与此同时,俄罗斯法律也规定对人身权进行相同的审查,然而这些法律一直都没有被充分地贯彻和实施,执法人员依旧沿用着前苏联时期的陈旧思维,加之长久的资金短缺和过度的扩张使得这一情况更加恶化。
一般而言,只有当经过充分的调查确认,或者在调查中出于紧急情况并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人具有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时,公民个人才能被逮捕。俄罗斯《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典》以及联邦法律对拘禁设定了严格的种类和期限限制。根据苏联《宪法》第22条第2款,“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将人关押48小时以上”。这一表述是十分明确的,因为《宪法》第二部分强调了人身保护和法律至上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而俄罗斯对《公约》所做的保留,似乎是一种对旧程序和标准的妥协。
长期运行的苏联时期的《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侦查人员在对所谓的“嫌疑人”进行指控之前,有72个小时进行审讯、关押和调查的权力。在前24个小时内,检查官必须作出书面的关押通知。俄罗斯宪法法院出于对宪法的信仰,以违宪为由断然拒绝了俄罗斯地方政府所提出的延长审讯、关押和调查期限的要求。时间的期限很难被精确的量化,但延长时间却会提高最终“定罪”的可能性,并不利于保障人权。
在俄罗斯的法律制度中,最初作出有关关押和审前羁押决定的并非法官,而是检察官。这种赋予检察官的权力与欧盟的判例法背道而驰。一个法官在决定是否羁押时须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力量的干扰。检察官在案件中作为公诉人,具有特殊的身份,与案件直接相关,并有可能进行上诉,因此并不应该有资格行使这一权力。在欧洲人权法院所审理的Brincat v.Italy案中,《公约》并没承认检察官属于“其他经法律授权实施司法权的人员”(第5条第3款)。进一步讲,检察官对嫌疑人实施审前羁押本质上是对《公约》所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这将直接影响到公民个人的人权以及审判。
2001年的《刑事诉讼法法典》基于第29条第2款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司法局面。在这部法典中,法院而非检察院拥有独立的权力决定是否对嫌疑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可想而知,该法典遭遇了检察院系统的强烈反对,因为这意味着决定是否羁押的自主权及搜查权都将赋予给法院。俄罗斯的立法者们通过考察俄罗斯长久的法律和政治,认为检察机关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经历一个过渡期。因此,新的《刑事诉讼法法法典》为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设定了一个过渡的时间段。关于审前羁押的条文推迟到2004年1月正式实施,而其余的条文在2002年7月就得以正式生效并实施。
然而,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是,俄罗斯聯邦宪法法院在这段过渡时期便适用了所有新的条文。法院受理了一些刑事案件中被认为是“嫌疑人”的俄罗斯公民的请愿,并主要集中在检察官关于审前羁押的决定上。公民们坚持认为检察官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俄罗斯《宪法》第22条:“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关押和监禁”。基于过渡时期新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的缺位,《宪法》第22条被广泛用于替代苏联的《刑事诉讼法》。然而法院结束了这种渐进主义的思想,直接而迅速地引用了《公约》,特别是第5条第3款和第4款。法院认为,一部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被合法通过,因此在宪法意义上的过渡时期已经结束。对于新的法律自身的过渡期不应该在旧法被废止后而增加。法院要求联邦议会对与新的刑事诉讼法法典中关于审前羁押的条文必须和其他条文一样,在2002年7月1日得以实施。
然而,即使旧法完全被新法所替代,实际的执行依旧存在问题。之所以对法典采取分阶段实施的方式,是因为担心法典本身在“特殊背景下”发挥的作用有限。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在羁押和关押的时间问题上存在两个重要的分歧。第一,当时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72小时的关押期限的起算点从实际羁押之时扩大到了从逮捕证做出之时。然而,在逮捕证做出之前,犯罪嫌疑人可能已经被关押了24个小时,这无疑增加了被关押的时间。因为书面的逮捕令通常不可能及时做出,实际关押的时间通常超过官方所公布的时间。第二,一些俄罗斯人权律师指出,当他们代表当事人接受司法工作人员的调查时,处境十分尴尬。法官要求检察官在24小时之内提供相关材料,而调查人员所递交给法院的的材料往往都会被采信。然而,当面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法官却会宣称没有收到检察官所提供的证明而将其搁置。
无论是俄罗斯还是欧洲的判例法中都对这些问题进行过探讨。在欧洲法院审判的Guincho VPortugal案中,法院得出一项基本原则,即国家有义务保证其司法系统严格执行“正当法律程序”。简单而言,效率低下或者缺乏材料并不是违反人权,延长关押时间的理由。俄罗斯的判例法同时也因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而不断发展着。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典第220(2)和其宪法精神,公民个人对关押命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受任何限制,法院也应当无限制的接收申诉请求。
《公约》对俄罗斯的司法解释产生积极的影响最明显的表现是1990年4月20日,俄罗斯宪法法院作出了一个决定。在审判中,宪法法院结合两个下级法院关于是否延长关押期限以调查案件事实的审理情况,在其判决中特意引用了《公约》第6条,指出该法律规则同样应当适用于对俄罗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典》的解释。法院认为:
在为了补充侦查而将案件发回重新调查的情况下,会极大地延长关押期限。通过这种方式对嫌疑人的人身进行长时间的限制与社会的正义目标是不成比例的,同时也触犯了嫌疑人通过司法审查来决定合理关押期限或者立即释放的权利。这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6条和55条以及《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欧洲公约》第6条明显不符。
四、结语
毫无疑问地讲,欧洲的人权规则正在慢慢向俄罗斯渗透,而俄罗斯也在以一个更加开放的姿态接纳国际标准,进行更彻底的人权保护和司法改革。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俄罗斯批准加入《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要求暂时停止了死刑。更重要的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也被俄罗斯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引用。
但是,通过梳理和分析俄罗斯加入《公约》的历程以及新《刑事诉讼法法典》“审前羁押”的修改和执行情况,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保障人权和司法改革的道路上,俄罗斯还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更加具体的措施。因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俄罗斯的法律制度深受苏联的影响,所以在国家角色的定位、个人权利的保障以及法治社会的重新构建中一方面需要适应俄罗斯复杂的政治社会结构,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律共同体革新思想观念,并通过培训掌握熟练的法律工具来促进和捍卫俄罗斯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