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及监管建议

2018-11-20 01:36郭晓晗
记者观察 2018年24期
关键词:顺风网约车法律责任

文/郭晓晗

近日,滴滴平台的顺风车业务再次在全国范围内下线。在滴滴平台上线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恶性事件报道不断,而滴滴客服程序式的礼貌推诿、滴滴平台不负责任的资质审核、紧要关头漠然而无力的处置、一次次的“深表歉意”,毫无成效的“整改”……滴滴真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顺风车是否属于网约车

普通乘客在使用滴滴出行软件的时候会发现,滴滴提供了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几种选车方式,乘客可以在几种方式间自由切换,除了费用略有不同,都能达到乘坐交通工具到达某地的目的。然而,专车、快车与顺风车在法律层面却有着本质区别。2016年7月我国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约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而顺风车被界定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在这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认为自己只是向车主和乘客双方提供信息并进行交易撮合的中介,普遍拒绝承认私家车主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话题目前在社会上争议比较大,一种说法认为顺风车不属于客运服务,网约车平台只是为出行路线相同的私家车主和乘客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并抽取提成,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另一种说法认为判断网约车平台与顺风车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受传统雇佣模式的制约,应结合顺风车主实际提供劳动的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以及平台对顺风车主的管理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如果劳动关系成立,那么网约车平台就应该对顺风车司机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观点认为,虽然顺风车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顺风车业务却为网约车平台创造了利润。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滴滴平台在对运营车辆的筛选、驾驶员审核、人车一致、投诉举报的处理、应急处置等方面负有责任,如果在上述环节存在疏漏,则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三、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近几年涉及滴滴司机刑事犯罪案件的判例来看,尚无追究平台刑事责任的情况,但并不意味着平台的社会责任、管理责任可以免除。滴滴平台实质上是在提供客运服务,但由于其自认为提供的是中介服务,从司机准入、资格审核到日常管理、评价奖惩,都缺乏足够的约束力。

依据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第37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侵权事件发生后,平台首先要证明自己在准入、审核、管理、应急处置等环节不存在过错,在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而不是持事不关己、深表同情的态度。

四、完善网约车法律监管的建议

网约车是近几年互联网技术和共享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网约车的出现,既利用了社会闲置的私家车资源,有效缓解了打车难的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就业压力。由于我国网约车的出现和发展时间较短,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滞后,造成了目前市场上的一些乱象。

其一,健全网约车监管法律体系。针对网约车市场现状及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使网约车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都有法可依。

其二,创新网约车监管方式。在法律监管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思维,发挥大数据优势,创新政府对网约车和网约车平台的监管方式,实现科学、及时、有效监管,促进网约车合规、高效、依法运营,充分发挥其对城市交通的补充作用。

其三,加强网约车行业自律监管。行业自律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加强网约车行业内部自律监管,有利于形成行业内部统一的行为规范,有利于提高平台合作者从业素质,提升整体服务质量,通过自我约束实现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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