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畅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贯穿作用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各个方面,在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调节、引导作用。在新时代背景下,更好地发挥金融在支持军民融合这一重大国家战略中的作用,弥补军民深度融合过程中“参军”民企的资金缺口、配合市场优化军民融合资源配置,同时防控融资风险,避免发生重大系统性风险,兼顾金融安全与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构建新时代军民融合金融支持体系,就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军民领域内在发展规律和国家金融发展规律,为在国防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架设资金桥梁而进行的一系列金融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等的设计。金融支持军民融合的本质是通过运用多层次、体系化的现代金融工具,有效聚合政府、军队、企业、市场以及中介机构等资源主体力量,共同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发展核心利益基础上,为提升国家资本在军民融合领域的使用效率提供机制保证,为社会资本合理合法有效进入军民融合领域提供制度保证,为增强军民融合领域资本的运用、监督和管理水平提供方法手段,进而为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军民融合从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的过程中离不开金融支持,尤其是“参军”民企,这类企业往往规模不大,自有资金难以支撑项目前期大量的研发投入和后续生产运营。新时代背景下,必要的金融支持将有助于激发企业潜力,促进军民深度融合。
在一定程度上,“民参军”比“军转民”面临的挑战更多。我国军工企业多为大型国企,在政策、资金和人才等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相较之下,民营企业规模小、资金少,抵御风险能力弱,融资渠道窄,资本运作能力差,在进军军工领域过程中有天然的劣势。如果不能很好解决“资金短缺”的“参军”民企的融资难题,就可能导致一些军事高新技术不能及时运用到军事领域。因此,新时代下,金融支持民企“参军”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战略顺利实施。
我国金融市场由国有银行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观念滞后等导致金融资源分布不均,更多低成本金融资源流向国有军工企业,民企“参军”作为落实军民融合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面临着融资困境。
(1)金融支持民企“参军”观念滞后。近年来,为提高资源、技术等在军民融合过程中的使用效率,相关部门围绕军民融合产业、科技重大专项和军用技术推广等项目建设,在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等方面陆续出台了扶持政策。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仍由国有银行主导,金融制度更新滞后于市场需求,金融业军民二分的观念仍然存在。在有关军民融合政策实践中,银行在向军民融合企业配置信贷资源时,仍然难免关注企业“出身”和“背景”,存在所有制歧视、规模歧视等现象,使得“参军”民企在股权结构、规模等方面都不具优势。而民间金融机构往往受制于经验不足,相关政策制度还有待明确,投资勇气、投资方式欠缺等,不愿为“参军”民企提供融资服务,由此导致很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民企在“参军”的起步阶段缺少资金支持,直接制约其研发、生产活动的开展。
(2)金融监管体系有待健全,军民融合融资风险增加。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全面提升,金融业也逐渐向综合性、创新性和开放性发展,随之而来的“黑天鹅”“灰犀牛”等潜在金融风险不断增大,这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资金具有流动性,如何防范跨境资本对军民融合领域的异常影响、降低世界金融市场波动对我国军民融合产业的不利影响,对维护我国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至关重要。
(3)军民融合企业主要依赖财政补贴,金融资本供给不足。与其他传统产业相比,军民融合产业仍处于初始阶段,其发展成熟需要充足、稳定的资金支持。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但在军民融合领域仍是财政投入较普遍,资金来源主体并未真正实现多元化。由此导致的局限性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财政资源有限,无法覆盖军民融合领域“参军”民企的资金需求;其二,财政审批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有一定的时间成本,很多时候不能及时满足“参军”民企用款需要;其三,由于军民融合是新兴领域,其在技术、市场和运营等多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民营企业大多难以负担巨额的资本投入,而银行出于风险考虑往往采取审慎态度,因此,对于“参军”民企所需稳定、高效的金融保障,金融资本供给呈现不足状况。
(1)弥补“参军”民企的资金缺口,激发民企活力。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仅依靠中央和各级财政投入难以保证“参军”民企的资金需求,此时,金融业应当积极履行服务军民融合战略的责任,通过构建适应军民融合的金融政策、拓展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支持体系,为“参军”民企提供稳健的资金支持,减轻其融资成本和压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的全社会资本风险分担。这也是金融服务军民融合战略、推进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
(2)合理配置军民资源,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6年3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指出,“注重运用市场手段优化军地资源配置,积极引导经济社会领域的多元投资、多方技术、多种力量更好地服务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很多民营企业在新能源、新材料、光电和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比传统军工企业更有优势,但受制于资金、政策等约束,民营企业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金融业运用信贷政策等引导资金流向是全面高效推动军民融合向深度发展的内在要求。根据军民融合发展阶段的特点,制定与之相匹配的金融政策,实施相应信贷计划,有利于打通区域、行业封闭区间,更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在两大体系的相互沟通、双向流动。
(3)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军事创新。近几年,科技发展、产业变革的加速推进为军民融合创造了更大可能的发展空间,这也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机遇。“参军”民企的研发能力需要稳定的资金支持,否则会造成国家资源、社会资源的浪费。金融支持军民融合向深度发展,加强金融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的资金支持,将促进军民资源整合,促进前沿技术革新,加速将军事创新融入国家创新体系整体布局。
在新时代背景下,金融业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军民融合战略,以破解“参军”民企融资难为目标,兼顾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考虑军用与民用、行业与地区差异,完善支持军民融合金融体系。
发挥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多边金融机构各自优势,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完善信贷条件,有针对性地对市场资源进行调控。具体可以从三方面考虑:
(1)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作用。服务国家战略是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市场定位的重要部分,根据2017年11月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发布的《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围绕国家战略,加大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以上两家银行的市场定位,服务军民融合战略是两家银行义不容辞的企业责任。在军民融合过程中,“参军”民企缺乏资金,处于弱势地位,但这些“参军”民企中不乏掌握重要新技术、新材料的有潜力企业,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应当对有战略意义的项目予以关注,在必要时提供资金支持。
(2)创新金融业务品种,降低“参军”民企融资门槛。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军民融合产业特点和“参军”民企股权结构、资金规模等特征,创新金融业务品种,完善信贷条件,制定符合军民融合战略又适应“参军”民企需求的信贷政策;同时,适当放宽高技术类“参军”民企融资的担保物范围,如动产浮动抵押、最高额保证等,降低其融资门槛。
(3)制定军民融合产品目录和企业“白名单”。一是以目录为依据,对新材料、高技术含量装备等重点领域予以支持。二是以“白名单”为基础,对名单内企业优先予以支持。目录和“白名单”的制定不能草率,须经正当程序、层层论证、审慎研究后才可实施。
为解决银行和企业之间以及军民融合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搭建线上、线下平台,发布企业、银行等各方有关军民融合的信息,促进各方信息沟通。通过举办“银企对接洽谈会”等活动,使银行更了解企业的情况及融资需求,合理商定融资方案,解决“参军”民企在军民融合过程中的融资难题。此外,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应注重政治强的“金融+军工”复合型人才培养。一方面,军民融合所涉领域关乎国家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因此,军民融合领域人员须政治合格,有较强的保密意识。另一方面,金融和军工都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有时金融在支持军民融合过程中“力不从心”是因为缺乏对军工领域的了解,如军工领域重要的战略材料“碳纤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陌生的。在军民融合融资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若对军工领域了解不足,可能导致对 “参军”民企的主营业务领域、市场风险等的判断出现偏差。同样,军工领域人员对于金融的了解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少走融资的弯路。
今年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对于新设立机构,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完善监管职能:一是加强国家专门监管机制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银行从业自律自治机制及社会监管机制的协调配合,在国家专门监管机构的领导下,明确各监管机制的职能边界和权限,建立多层次、全方位金融监管体系,防控金融风险。二是完善监管法规。立足当前军民融合向深度发展阶段以及金融监管体制,配套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军民融合领域的金融监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