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威
2017年10月8日《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的出台,使互联网服务中权责对应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我国对互联网群组的依法管理趋于成熟。《规定》一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成为网民热议话题。
但议论中不乏误解,有人将其直接理解为“群友犯错群主垫背”“一旦群成员违法违规就要追究群主法律责任”等,甚至有网友戏称,“别拿群主不当干部”“通过司法考试才敢当群主”。一些群主出于对“连带承担群成员违法违规责任”的恐惧心理。为防止“进去”,准备退出或解散所经营的群。分析种种误解,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对群主在网络空间行为责任认识的模糊。那么,如何看待群主?“群主担责”究竟指的是哪些责任?该如何运行好互联网群组?
在网络上,微信群、微博群、贴吧群等“群”不断涌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使用的传播形态和社交方式。但网络空间毕竟不同于传统社会,其中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很难划分出孑然清晰的边界。随着网络技术创新的普遍应用,人们的生活由网下向网上移居,用户既可以在朋友圈发布个人信息、展示生活瞬间,强化群的私人属性;亦可更多地在群中讨论公共事务,自发集聚成虚拟行动社区,群的公共属性随着“线上社会”的日益成型而凸显。
群公共属性的增强也使群主角色发生了变化,群主的最初意义,主要是群的创立者,类似于传统社会中的联系人,其职责主要在于建群、联络关系,和大家一起参与具有共同兴趣的信息传播、话题讨论。但是,随着群规模的不断扩大,群的私密属性随着陌生人的不断加入而有所改变,群主角色功能也更显其公共性色彩。作为群的建立者、维护人、管理者,群主对群的公共秩序稳定和健康运行责任愈加凸现,在群公共空间中,群主“把关人”角色特点更加突出。
传统社会中媒介垄断大部分信息源,形成信息关口,在决定继续或终止传播的过程中能够起到“把关人”的作用。在网络“群”环境下,虽然信息进入的门槛降低了,中介、直线式、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也被超链接、开放、互动的传播方式所取代,但是“把关人”角色依然存在。事实上,管理部门有法律制度规定,平台服务提供者有技术监管,他们都构成了群的潜在“把关人”,而群主在建群或管理群的过程中也直接、现实地分担了“把关人”职责。这样,群主对群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就不仅是传播责任,即要依法依规传播信息,更包括管理责任,即服务群内成员、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义务。正如《规定》第四条所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就有可能面对分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解读《规定》,群主是否会面临这样的风险,其判断依据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是否因疏于管理造成损害后果,二是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如若存在,前者对应赔偿责任,后者群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规定》的第四条,实质上是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精神层次和价值观作出明确要求。这方面,现实不容乐观。近年来,群空间中群主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如一些人迎合低级趣味、散布媚俗低俗消息博取注意,一些人以恶搞恶意曝光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暴露出群主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素养低下等问题。群主违法违纪行为屡有发生,主要源于群主失责“四主因”:违法、漠视、怂恿、失察。
可见,信息自由交流并不等同于网络行为的合法性,这就要求群主不仅自身不能碰触法律红线,也要对于群成员主动履行注意义务。包括关注群成员的行为动向、判定内容性质、认真核实信息真相,防范非理性选择,从而避免违法有害信息在空间传播。如果群主对群成员的违法信息和行为置若罔闻,不及时清除,则可能被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被行政主管部门叫停群组服务。依据法律规定,在群主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群主所管理群内违法信息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的,群主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群空间是一种多节点、多中心、虚拟化的新型网络社区形态,加强群的治理需要实现“三个结合”的有效性:一是政府管理与社会监督的结合,二是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的结合,三是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结合。促进群内部的良好秩序,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平台、群主和群成员责任共同体十分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群主、平台和群成员的责任义务,指出管理部门对其失责违法行为的管理方式,另一方面也对平台管理责权给予了较大篇幅的细致说明。这是因为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在完善制度、改善服务环境、设置进入门槛和处理数据方面具有优势,对平台管理责权加以明确和细化,是实现对群组服务可操作性把控、确保群服务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
根据《规定》,群主的主要责任是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平台公约,引导规范成员文明有序交流,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拥有者,可对于群成员发布的违法内容应予警告,如有必要,根据群规可及时将违法违规成员踢出群组,或者及时将其行为向有关机构举报。
平台方面,《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权责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对使用者进行实名认证。对社会关注的建群条件、群组规模、群组管理方式等议题,《规定》也要求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要以信用为基础建立黑名单制度,从而勾勒出平台实施全程、精准、动态管理的责任图。《规定》是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出包括强化互联网服务平台责任在内的“重双基、强双责”要求的理念延续和行动落实,依法赋予平台一定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了平台确保群组信息服务的各项责任。
对于群成员的要求,《规定》集中在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中予以体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维护网络生态的文化责任,第二是不准利用群主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的禁止性规定,第三是接受社会监督的责任义务,第四是明确违规惩戒规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群组不是法外之地。可以说,《规定》对平台、群主、成员责任的细化,强化了底线意识和行为边界要求。但在法治社会,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空间,公共领域的行为主体要承担的责任不应仅是底线性要求,因为这对于社会健康运行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较之于法律,这是一种自律性责任,也是更高一层的社会责任。因它所强调的不仅是一种保障责任或过失责任,而且是一种前瞻性、对未来的关怀与责任,而这也将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积极性的行为导引。在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网络对社会的影响更加强大的今天,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群主、平台、群成员都要树立起这种新的责任意识,而这也是《规定》之外,每一个网络共同体成员有必要做出的更深刻更紧迫的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