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合作的进化

2018-11-18 06:29
社会观察 2018年8期
关键词:身份海洋困境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及多元治理体系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中国家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行为体。非国家治理主体与国家治理主体之间存在互补与竞争关系。在全球海洋范围内,虽然国家是实力最强的治理主体,但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依然存在治理的短板。例如,国家在进行全球海洋调研和宣传海洋知识方面就没有非国家主体方便和灵活。非国家治理主体可以弥补国家治理的不足。

(一)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及地位

1.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的界定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是指由谁进行全球海洋治理。广义上讲,全球治理主体等同于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狭义上看,一些非国家行为体确实没有参与到全球海洋治理之中,例如大赦国际、国际红十字会等。他们的活动宗旨也与海洋无关。因此,我们在界定全球海洋治理主体时,既要把握与海洋的关联度,又要认清海洋损益范围。综合来看,全球海洋治理主体是指受海洋好坏直接或间接影响或主动或被动涉及海洋活动的行为体。

2.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的具体分类

既然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与全球治理主体同类不同数,那么我们可以在全球治理主体的范围内以与海洋关联为参考系进一步缩小治理主体就能确定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据此,我们可以将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分为四类。

一是国家行为体。从现有的治理主体看,国家行为体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起到关键作用。截至2011年全球有197个国家,其中150个是沿海国,47个是内陆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主体。

二是国际政府间组织。国际政府间组织在协调海洋治理主体间行动和调节争端中发挥着桥梁作用,也弥补了主权国家治理不足。涉及全球海洋治理的国际政府间组织主要有两类。一是全球性组织。全球性国际政府间组织主要是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重要框架的行为体。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Oceanographic Commission)、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等。第二类是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是为治理特定海域问题成立的国际组织。例如,欧盟、国际捕鲸协会(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北极理事会(Arctic Council)等。

三是国际非政府组织。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288(X)号和第1296(XLIV)号决议的界定,国际非政府组织是指那些具有非政府性和独立自治性特征的国际组织,其中涉及海洋治理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就是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例如,海洋管理委员会(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另外,国际海洋保护及海岸清理组织(ICCC)推动海洋垃圾防治体制不断发展与完善。北极治理非政府组织主要由北极圈附近不同族群组成。

四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是指那些以一国为基地,通过在他国投资、技术转让和合作研发等活动,在他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资本合股拥有企业,从事跨国经营的公司。”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跨国公司发挥资金和技术的优势,将海洋治理与海洋产业结合起来,实现良性循环,创造丰厚的利润,不断激发跨国公司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积极性。

(二)全球海洋治理的多元复合结构体系

1.国家间治理体系

在全球海洋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全球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治理责任。积极协同解决全球海洋问题是国家理性的选择。国家间互动合作,重构主权,分配角色,形成最具权威的治理体系——国家间治理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大国以及大国集团扮演着主导角色。借用沃勒斯坦的中心——边缘体系结构分析,在全球海洋治理的国家间治理体系中,G20可算作中心国家,其它国家是边缘国家。边缘国家在经济上依附于中心国家,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亦如此。边缘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治理能力都比较低,他们处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边缘。边缘国家大部分是一些小国或者内陆国家。尽管如此,他们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随着这些国家实力的增强可以成功进入治理中心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从数量上看,边缘国家比中心国家多。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的合法性。

2.非国家治理体系

非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包括各种国际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构成。现实中非国家治理体系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全球海洋治理的主要矛盾是全球海洋治理供给不足。这一矛盾催生了很多非国家治理主体。他们从理念、制度等方面丰富了全球海洋治理的实践。其中一些国际政府组织具有超国家的权威,例如,联合国、欧盟、WTO。他们一方面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多边谈判场所;另一方面在治理中不断提出新的议题,制定相关的法案。虽然一些松散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没有超国家的权威,但他们依然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推动者。此外,跨国公司影响力逐渐增强。他们敏锐地洞察市场需求,加强海洋环保技术研发,大力投资海洋环保产业,能够获得丰厚的利润。

3.两大治理体系的竞合关系

国家间治理体系与非国家治理体系之间是一种竞合关系。按照高低政治领域,我们可以将全球海洋问题划分为两类。一是高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等方面的海洋问题。例如,海洋争端。这类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国家间治理体系与非国家治理体系的互动。全球性相互依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的自助性,非国家治理体系中超国家权威对国家间治理体系产生一定的压力,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与国家行为体构成竞争。二是低政治问题:那些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海洋问题。例如,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渔业资源枯竭等。在治理这类全球海洋问题时,国家间治理体系的动力明显不足,需要与非国家治理主体寻求合作。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合作的困境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间合作并不顺利。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治理主体间集体治理的失灵;二是行为体二重身份叠加的矛盾;三是治理紧迫性分布不均匀。这些困境直接阻碍了全球海洋治理主体间合作。

(一)治理主体间集体治理的失灵

从公共产品的角度来看,全球海洋治理实际上是由谁来提供全球海洋公共产品的问题。在现实的海洋治理中,我们期望看到的是合作,但根据囚徒困境模型可知,合作不是出自偶然,而是干预协调下的结果。在面对全球海洋问题时,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超大组织。就大组织而言,其获得的任何集体产品的数量离最优水平越远,它就越不可能采取行动去获取哪怕是最小数量的这类产品。实际上,全球海洋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系统的复杂性导致全球海洋治理的多重复合博弈。多元理性治理主体间的不合作使全球海洋治理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急剧匮乏。全球海洋治理陷入集体治理的困境在所难免。

(二)治理主体二重身份叠加的矛盾

在全球海洋治理中,治理主体存在身份的二重性。每一个治理主体不可能摆脱“逐利者”(这里的“逐利者”是指霍布斯式的追求个体利益不择手段的行为体)和“治理者”的身份。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在海洋治理实践中对“治理”身份的认同度决定着治理的协作性,认同度越高,行为体在海洋治理中的协作性越好。“逐利”身份对任何治理主体是一种诱惑。它时常影响行为体对治理身份的认同。理想状态下,当所有海洋治理行为体表现为“治理者”时,全球海洋治理的实践才能不断得到深化和发展。实际上,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中,“逐利”身份总是试图取代“治理”身份引导每一个治理主体的行为。“治理”与“逐利”的二重身份叠加造成全球海洋治理主体身份认同的混乱。

(三)治理需求紧迫性非均匀分布

治理需求的紧迫性不同会造成全球海洋治理合作的困境。除了身份认同外,全球海洋治理要想顺利开展还需要治理主体认识到治理的紧迫性。影响治理主体认知的因素很多,例如:地理因素、行为体技术水平、海洋收益。因治理主体所属治理系统和地理分布不同,造成全球海洋治理需求紧迫性也呈现不均匀分布。治理需求紧迫性不同直接关系到全球治理合作的进程。按照全球海洋治理需求紧迫性可将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全球海洋治理需求非常紧迫的主体。这类行为体的主要特征是全球海洋问题已经危及到其生存和发展。他们有强烈的意愿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也非常急迫达成全球合作。第二类是对全球海洋治理需求比较紧迫的主体。他们受到全球海洋问题的影响损失严重,比较关注全球海洋治理。第三类是对全球海洋治理需求不强的主体。他们没有从海洋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综合来看,全球海洋治理需求紧迫性呈现不均匀分布很容易导致全球海洋治理合作的失败。

全球海洋治理主体合作的路径

消除治理主体合作的困境,保障全球海洋治理的顺利进行,首先须要打破治理主体博弈困境。为此,我们需要增加主体间互动的未来影响力,改变每次博弈的收益值,教育治理主体注重回报,提高治理主体辨识背叛的能力。其次,处理好个体利益与全球海洋利益,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最后,塑造全球公民身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一)打破治理困境实现主体间合作

1.增加未来的影响力

从治理进程看,全球海洋治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另外,全球海洋问题具有全球性、复杂性,短期内无法解决。所以全球海洋治理将是一个长期互动的复杂过程。合作的长期性只增加了互动的时长,并不一定增加未来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增加下一步合作的重要性,治理主体需要增加互动频率。这也就给主体向背叛者施加报复提供了机会。在合作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增加互动的频率使主体增强合作的需求可以抑制背叛。

2.改变收益值

虽然我们强调行为体要高度认可全球海洋“治理”身份,但有主体依然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全球海洋治理博弈中,治理主体倾向于“搭便车”。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一个外在强制力来改变博弈各方的收益结构。“在收益结构上的大变化能够改变相互作用使得情况不再是一个‘囚徒困境’。如果对背叛的惩罚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不管对方如何选择,从短期来说合作是最好的选择的话,那么就不再有困境。”在现有条件下,如何改变博弈各方的利益格局?最可行的是改革联合国,加强它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权威,特别是要强化其监督力,利用集体的权威对不合作者施加压力。

3.教育行为体注重回报

个体行为不是天生的而是可以教化的。全球海洋治理中非国家行为在宣传教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全球范围内倡导互惠利他主义为全球海洋治理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同时,利用国际舆论对不合作者施加压力。在国际社会中,促进合作极好的方法是教育人们关心他人利益。强调互惠利他实际上是有条件的合作。己方的利他是为了彼方的合作。

4.提高行为体辨识能力

识别背叛什么时候发生的能力不是合作成功的唯一条件,但它肯定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通过改善对策者基于过去的接触而相互识别的能力和确定以前已经发生过的能力,持续合作的范围可以得到扩展。这里的困难在于核实,即能否有足够的信息确认对方所采取的步骤。行为体就全球海洋治理的方案达成共识不代表海洋治理一定能够实现,治理方案重在落实,而落实的关键是主体的相互协作。全球海洋治理主体能力参差不齐,有些主体甚至无法判断其它主体是否真正实施了已达成的治理方案。在无法确定彼方的合作行为和在第三方监督体系薄弱的情况下,提高治理主体识别对方行为的能力有助于推动全球海洋治理的实践。

(二)处理好个体与全球海洋利益的关系

身份是利益的象征,不同身份必然对应不同利益。“逐利”身份往往代表个体短期利益,“治理”身份内含全球海洋利益。本质上,治理主体身份认同的矛盾是个体利益与全球海洋利益的矛盾。为调节这一矛盾,首先治理主体需要培育全球正义。公平参与治理要求个体利益在必要时让位于全球利益。虽然每个行为体的能力不同,但都要主动承担与能力相匹配的责任参与全球海洋治理。 其次,培养全球命运共同体的意识。全球海洋问题危及的是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国际社会唯一的选择是负起各自的责任,同舟共济,命运与共。最后,处理好个体利益与全球海洋利益需要全球法治。联合国《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将法治作为一项价值观和基本原则,呼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遵守和实行法治。实施全球海洋治理的法治化需要以法律形式规定治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三)塑造全球公民身份自觉参与海洋治理

全球海洋治理需求紧迫性在治理主体间分布不均导致海洋治理在全球层面难以实现。治理需求紧迫性与治理主体利益是否与海洋直接联系有关。治理主体与海洋关系越紧密,治理需求就越急迫;反之,治理需求就不那么急迫。要突破因治理需求差异造成的海洋治理主体间不合作的困境,需要塑造全球公民身份。全球公民身份对治理主体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是治理主体应当具有全球关怀超越本身所在的体系或单位,关注人类共同的命运。二是治理主体真正地认识并融入全球化的世界,身体力行地参与全球治理。总之,从根本上破解因治理需求紧迫性不均匀分布造成的全球海洋治理困境,治理主体需要在共存中寻求超越,塑造全球公民身份,树立全球责任意识。

结语

在全球相互依赖加深的背景下,全球海洋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全球海洋问题,我们需要通力合作进行全球海洋治理。因为全球海洋治理属于全球治理的一部分,所以全球治理中存在的治理困境或多或少地反映在全球海洋治理之中。如何突破全球海洋治理的困境需要将全球治理的成果引入海洋治理领域。但国外研究全球海洋治理困境的切入点侧重于微观层面的海洋问题,并未有太多从宏观层面的把握。国内研究全球海洋治理的成果相对较少。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需要以中国为落脚点,从宏观层面把握,进行理论创新和顶层设计,从微观上切入解决具体的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略,从而在全球海洋治理和全球海洋秩序塑造中提升中国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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