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7月的时候,我的孩子被小区里的一条流浪狗咬伤。这条流浪狗经常出没在我们小区,本来没有什么稀奇,但不承想它那日性情大变,将我的孩子咬伤。后来,我发现这条流浪狗由我们小区里的某人喂养,但他只是单纯的投放食物,并没有带回家。
杭州 夏禹
夏禹读者:
根据您的描述,这种情况可以让喂养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喂养者的行为导致了流浪狗对所在小区有了食物的依赖,使其长期在附近游荡,喂养人长期喂养流浪狗,并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送到公益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动物致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若动物被他人收养,则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喂养人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狗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新的饲养人,故这种情况应由喂养人承担责任。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家里有辆代步车,有时候会跑滴滴顺风车赚个油费。有一次下雨,我看到路边有人打不到车,就顺便载他一程。我没有开滴滴软件,也不准备收费,纯粹出于好心。可就那次发生了车祸,导致我俩都受了点儿伤。现在对方反而叫我赔偿他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我该怎么办?
北京 王晓璐
王晓璐读者:
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不是出于营利目的,仅仅是好心让他人无偿搭乘顺风车,在法律上,这样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其法律义务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无偿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一旦发生损害赔偿,主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当时发生交通事故到底是谁的过错:一般情况下如果事故是由车主违章引起的,那么车主就应该负全部责任;如果是无偿搭车者的过错,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方引起,则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第三方没有能力赔偿全部损失,那搭乘人通常是找车主补偿的。
编辑同志:
我朋友的公司近日招聘了几名员工,在填入职申请表时,公司明确表明不招收已怀孕的员工。后发现,有一位女性员工并没有如实告知。该员工入职后不到三个月肚子就明显大了起来,一问才说自己怀孕了。眼看着没有几个月就要休产假了,但是公司越到年底越忙,急缺人手。同时,此事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请问:公司可否直接开除该员工?
重庆 周勇
周勇读者: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强制开除该员工,将有可能导致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并非不能解除合同,有两种方式可以解除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该条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即使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注意把握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标准和程序。
编辑同志:
我表哥结婚后便一个人在北京工作打拼,表嫂带着孩子在安徽老家。前些天,我偶然发现表哥在那边找了“小三”胡某,两人不仅同居了,还在北京办了一个简易的婚礼,邀请的都是北京的朋友同事和女方的家人。胡某知道表哥已婚,所以婚礼对老家的表嫂和亲戚隐瞒。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表哥和“小三”会被判重婚罪吗?
安徽 文女士
文读者:
您好!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您所述的情况中,您表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小三”明知您表哥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均构成重婚罪。